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根据民事行为效力的不同,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民事行为的效力主要有哪些内容呢具体哪些分类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3、事实行为

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了一栋房子。这种建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将来这栋房子的主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效力包括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1、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有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4、无效的民事行为

即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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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讲义·《经济法》2.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本章近3年所占的分值在4分左右,其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考试题型主要为客观题,重点关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https://www.jianshu.com/p/a0560e0b1a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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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版国家公共基础知识教材:法律篇(2)新浪教育(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事主体一般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https://edu.sina.com.cn/official/2011-09-15/1639312871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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