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点:
(1)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间接前提”;第二,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第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不需要法律制裁。
(2)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需要法律制裁。
2、纵向(隶属型)、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
(1)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则为横向,不平等则为纵向。
3、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1)权利义务指向单一,为单向;如不附条件赠与关系。
(2)权利义务指向相互,为双向;如买卖关系。
(3)数个单向、双向法律关系的组合,为多向;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法律关系。
4、性(主)、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1)性法律关系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
(2)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法律关系。
案例:
【案情】
【问题】
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这样一起发生在南通的看似普通的案件,实则牵涉到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彼此牵连、相互影响。如何识别各个法律关系,以及各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是理解本案的关键。
一、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福建省甲公司主任江某与玻利维亚在华独资企业南通玻华车辆更新有限公司总经理季忠以甲公司为付款方、乙公司为供货方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的协议书。这样,双方当事人便以购销合同为基础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同时它又是相对的、调整性的、平权性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是汽车。
二、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季某在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税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进口的14辆小轿车从保税库中提走。南通海关发现后迅速稽查,终于将其中尚未运走的12辆小轿车扣留。后来另2辆也被南京海关扣留。1993年11月26日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乙公司做出没收14辆小轿车、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12月20日乙公司以保税车擅自被提出库与乙公司无关等为理由向南京海关申请复议。1994年3月20日南京海关做出维持南通海关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这样,由于南通海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就使得南通海关和乙公司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由于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因此这个行政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它也是一种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海关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乙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南通海关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行政主体。而乙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所指向的对象,就成为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这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即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本案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季某明知保税车辆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税禁止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而与福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又通过多种手法将货款转汇自己帐户后逃之夭夭,存在诈骗的故意,构成了诈骗罪。同时,季某明知保税车辆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税禁止出库,而制造假情况,哄骗保安人员,擅自将保税车辆从保税库中提走,存在走私的故意,构成了走私罪。从而在本案中就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这种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的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季某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一个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另一个是社会主义秩序。即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诈骗福大公司的货款,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税,擅自将存放于保税仓库的保税车辆提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合肥、芜湖、淮南、蚌埠、阜阳、安庆分部祝广大考生2012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