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能或价值。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4.区分: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能重复使用。消耗物,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5.区分:主物与从物

二者的区分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

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6.区分:原物与孳息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7.区分:实体物与虚拟物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实体物与虚拟物的区分,在于对虚拟物财产属性的认定,要依照法律对其的规定,法律若有规定,则受法律保护。

8.区分:有体物与无体物

物权的标的通常指有体物;而无体物,则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①代表财产权利;②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③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④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2.有价证券的类型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一是记名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二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三是指示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

(3)常见的有价证券:

①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分为公债(国库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③股票;④提单;⑤仓单

(三)人格利益

1.一般人格利益:指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正当程序,自然人享有的身体不受伤害、自由不容干预、尊严不容损害的利益;

2.具体人格利益:是指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自主等具体人格要素指向的利益。

(四)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1.给付行为

债的客体就是给付行为,这是指债务人满足债权所为之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THE END
1.民法典解读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探索法律关系类型及其特点 根据不同的法律属性,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公私法律关系两大类。在公私法律关系中,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债权债务、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人格尊严保护等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独特性质和运作方式。 民事主体资格 在民法人治下,只有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人或组织才能成为合法的诉讼参与者。因此,在https://www.3svb9bc3.cn/mei-ti-bao-dao/354367.html
2.法律行为基础知识及分类解析51CTO学堂系统财务管理金融/财会会计直播财务会计财会金融考试财会法律行为基础知识民事法律后果意思表示法律事实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要式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主从法律行为 本视频主要介绍了法律行为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等。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法关系的行https://edu.51cto.com/video/69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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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律师普法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关系。物权又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常见的合同关系、亲子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调整。 https://www.110ask.com/tuwen/14319686323222575525.html
5.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等。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例如物权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例如债权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通常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https://www.dongao.com/zckjs/jjf/202203023679635.shtml
6.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交织与处理2、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的类型 (1)民事主体之存废、变动与行政纠纷的交织。 民法上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的产生都不是自发的,必须经过行政确认,并接受国家的行政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代表企业进行各项活动。民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在这些行政行为被起诉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7/id/257302.shtml
7.无讼阅读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审查规则的实务解析笔者现结合参与的一宗所涉债权人数众多,债权金额巨大,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类型较多的大型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在破产债权审查中对主体审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债权时效审查,及债权计算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予以实务解析。 一、债权人的主体审查 在破产案件中,由于债务人所欠的部分债务账龄较久,部分债权https://victory.itslaw.com/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e87d4c62-52fa-4fc4-8124-f99a20638395?downloadLink=2&source=ios
8.对偶词辨析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2)平衡型(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VS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于民事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存在于职务上下级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主体间。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http://www.cqwenbo.net/wap_doc/16860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