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在大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某日,李某某在校园内发现一位同学的钱包遗忘在图书馆的座位上,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李某某一时冲动,决定将钱包据为己有。
作案后,李某某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案例分析(一)道德层面分析1.道德观念缺失李某某在面临生活压力时,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选择盗窃同学的钱包。
这表明其道德观念缺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盗窃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2.道德责任缺失李某某在作案后,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意识,但在关键时刻,仍未能克服内心的恐惧,放弃违法行为。
道德责任是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李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责任缺失。
(二)法律层面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同学钱包,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思修法律教育启示1.强化道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通过开展道德讲座、道德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2.严格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旨在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案例是检验学生思修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思修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男,20岁,某高校大学生。
2018年6月,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李某在宿舍楼内盗窃同学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例分析1.法律分析(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思想道德分析(1)道德沦丧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违背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道德原则。
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权益,丧失了做人的尊严。
(2)价值观扭曲李某在面临经济困难时,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选择盗窃,这表明他的价值观已经扭曲。
正确的价值观应该是在困难面前保持坚韧不拔,通过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启示与建议1.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2.强化道德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应重视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律的品质。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迫切需求。
思修法律课程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法律案件为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思修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一、案件背景某大学学生小王(化名),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小王在宿舍内盗窃了同学小张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小王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小张的损失。
然而,小张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认为小王应赔偿其电脑购买时价值人民币8000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小张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案件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小张的笔记本电脑,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小王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赔偿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王盗窃小张的笔记本电脑,侵犯了小张的财产权,应当赔偿小张的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小张的实际损失为其电脑购买时价值人民币8000元,小王应当赔偿小张该笔损失。
4.学校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学校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人相邻而居。
近年来,张某家住宅楼因年久失修,墙体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家住宅楼相对较新,墙体完好。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得知李某家住宅楼近期进行了加固,墙体更加稳固。
张某心生羡慕,于是产生了翻建自家的住宅楼的念头。
张某与李某商议,希望能够借用李某家的地基翻建住宅楼。
李某考虑到邻里关系,同意了张某的请求。
然而,在翻建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家的地基下埋藏着大量珍贵文物。
张某心动,决定将这些文物据为己有。
李某得知后,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二、案例分析1.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纠纷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人对其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占用李某家的地基翻建住宅楼,侵犯了李某的物权。
同时,张某发现李某家地基下埋藏着珍贵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文物保护是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转让或者破坏。
张某擅自占有文物,侵犯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擅自占有李某家的地基和文物,涉嫌侵占罪。
3.李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占用李某家的地基翻建住宅楼,侵犯了李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张某擅自占有文物,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侵占地基和文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思考1.邻里关系与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本是邻里,但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法律案例分析,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条文,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素养。
二、案例背景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问题其次,分析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构成违约。
3.损害赔偿问题甲公司因乙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检验费用、诉讼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道德品质和思辨能力。
法律案例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通过分析真实或模拟的法律案例,使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乙投诉。
乙在购买甲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乙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定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甲公司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不服,将乙和消费者协会诉至法院。
三、案例争议焦点1.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乙的经济损失?3.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乙购买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乙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调解,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调解,并要求甲公司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3.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乙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包括手机购买价款、维修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作为一门培养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课程,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
法律案例是思修课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其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学生的思修素养。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天下午,小区居民李某在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一个花盆砸中头部,导致重伤。
经过调查,花盆是楼上邻居张某的儿子小明所抛。
小明年仅12岁,属于未成年人。
事发后,张某和李某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三、案例分析1.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抛掷花盆的人,张某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因高空抛物事件受到重伤,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李某的伤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确定。
4.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监护人,对小明抛掷花盆的行为负有监护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课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高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的思修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李某诉王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本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启示:在网络时代,人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名誉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案例二:张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9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李某违反合同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劳动合同解除无效。
启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案例三:陈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
第1篇摘要:本文从思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角度出发,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法律案件背后的道德伦理问题,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案件的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道德则是调节人际关系、引导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相互交织,共同发挥着作用。
本文将从思修视角出发,对法律案件进行深度分析,以期揭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某某在担任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涉案金额巨大。
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从思修视角分析,张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廉洁自律的道德规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从法律层面来看,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受贿罪。
此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关系,即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基石。
2.案例二:李某某高空抛物案李某某因高空抛物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从思修视角分析,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从法律层面来看,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此案表明,法律与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案例三:王某盗窃案王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思修视角分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损害了他人利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
此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动关系。
法律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又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诚信、友善等道德观念。
三、结论通过对上述法律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与维权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其维权意识。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大学生宿舍火灾事故某高校一宿舍发生火灾,造成多名学生受伤。
经调查,火灾原因系宿舍内电线老化导致短路引发。
受害者家属向学校提出索赔,但学校以火灾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受害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按照对方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报名费。
然而,面试当天,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消失无踪。
大学生意识到被骗,遂报警处理。
分析:本案中,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没有提高警惕,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导致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大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报名费。
3.案例三:大学生著作权侵权案某大学生创作了一篇论文,未经其同意,被他人抄袭并发表在学术期刊上。
大学生发现后,向期刊社提出维权要求。
分析:本案中,他人未经原作者同意,抄袭其论文,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远销国内外。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公司与部分员工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2018年10月,某公司决定裁员,涉及员工共计30人。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首先,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次,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最后,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1篇引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是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本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小明(化名)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盗窃了学校附近一家超市的1000元现金。
后被超市监控录像抓获,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道德分析:小明为了个人利益,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3.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先生(化名)酒后驾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鉴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道德分析:李先生酒后驾驶,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其行为违背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道德原则。
3.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还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法律知识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化名)在校园内捡到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小王想将手机据为己有,但在犹豫之际,他想起在思修课程中学到的法律知识。
经过深思熟虑,小王决定将手机归还失主。
然而,失主并不知情,小王在归还手机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三、案例分析1.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占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被侵占,请求返还占有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捡到的手机属于失主的占有物,小王应当将手机归还给失主。
(2)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捡到手机后,若将其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对失主财产的侵占,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思修课程中的法律知识应用(1)物权法原则在思修课程中,我们学习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占有即所有”。
小王通过学习,明白了占有他人财物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2)法律意识思修课程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小王在捡到手机后,通过回忆课程内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权益,从而决定将手机归还失主。
(3)道德修养思修课程要求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学会尊重他人权益。
小王在捡到手机后,考虑到失主的痛苦,决定将手机归还,体现了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思修课程中的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学习思修课程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到学以致用。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分析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方法。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共有员工200余人,其中一线工人100余人。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后,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案件争议焦点1.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2.公司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3.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法律分析1.关于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案中,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在裁员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进行裁员。
2.关于公司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案件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以及法律适用的技巧。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思修法律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法律实践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出轨等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离婚。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离婚的法定条件;2.家庭暴力的认定;3.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4.无过错离婚与过错离婚的赔偿问题。
四、法律分析1.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因此,法院在判决中未认定被告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3.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较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4.无过错离婚与过错离婚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
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下将结合一起经典的案例,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赵某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经调查,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
三、法律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属于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4.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
赵某的死亡与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四、案例分析1.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
李某的逃逸行为不仅导致赵某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还使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变得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2.道德观念的缺失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暴露出其道德观念的缺失。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网络技术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经查,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多个方面。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主体李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2.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该案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需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