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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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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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亮点二: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之情形: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意在遏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维护登记机关之权威。
考虑成熟了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此,草案给予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以弥补实践中冲突离婚之情形。
亮点六: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
视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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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看点二:物权编: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
【物权编】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小区业主维权难、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均有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合同编】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需要,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款”,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人格权编】
——明确隐私的定义。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了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婚姻家庭篇】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明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发现莫名其妙“被欠债”……对此类现象说“不”,体现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
【继承编】
——保障“老有所依”,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彰显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的表达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限制,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
【侵权责任编】
——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侵权责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多管齐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自助行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同时明确,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见义勇为免责
1.规定
1.解读
(二)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解读
(三)禁止高利放贷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作出界定,明确了打印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现实中,打印遗嘱十分常见,但却常常引发纠纷。对此,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七)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中国社会发展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如何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