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其次,乙与丙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人?丙虽实际用款,但丙并未与甲有借款还款的要约承诺,未与甲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乙与丙如何使用借款,只是乙与丙的内部约定,甲不能以乙丙间内部约定的使用方法向丙主张还款。丙向甲还款,只是作为合同第三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并不引起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改变。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实际用款即与乙形成共同借款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第三种意见则较为合理。本案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之间仅存在一个借款合同关系,甲、乙分别是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丙是合同约定的借款使用人而非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甲乙约定向丙履行借款义务,只是为丙设定权利。丙因此享受合同赋予的用款权利,而不承担还款义务。甲按照合同向第三人丙履行了义务,也只能依据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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