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类型国债的区别

(一)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

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

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中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二)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三)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四)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

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

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五)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和战争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资本(投资)预算的国债属建设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战争国债:战争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

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也称可出售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

不上市国债:也称不可出售国债,是指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

(六)按债券的流动性划分,可分为可流通国债和不可流通国债

国家借款形式的国债一般是不可流通和转让的,只有政府发行的债券才有可能流通和转让。

自由转让和流通是国债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多数国家发行的大多数国家债券都是可进入证券市场自由买卖。

按发行的凭证为标准,可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债券。

记帐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债券,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

在国债种类结构的选择上的观点是适当多样化。这样选择的好处是:

(一)有利于满足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需要。政府举借债务可以用于不同的投资项目,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调剂资金临时性的缺口,因此,根据不同的需要设计不同的国债来与之对应,以便满足不同的用资要求,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同样,国债投资者对国债的需求也有不同的偏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国债,才能有利于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促进国债的发行。

(二)有利于政府国债管理政策的实施。不同品种国债对经济的影响有时可表现为一定的差异,因此,适当多样化的国债种类,可以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不同情况,按照宏观管理的要求,灵活地调整国债种类变化,以达到政策实施目标。而如果国债种类单一,可能较难实现调节预期效果。

(一)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二)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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