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治观及其现代转型研讨会”成功举办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张清俐通讯员朱星宇刘钰杨)4月20-21日,由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和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法家的法治观现代转型研讨会”暨明法学术工作坊第四期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云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兰州大学、中山大学、湖南理工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共12家高校及科研单位的2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为期一天半的主题研讨,共分五个单元,13位报告人围绕先秦法家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与价值及其现代转型的可能性展开讨论。曲阜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陈刚,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喻中出席开幕式并发表致辞。开幕式由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益刚主持。

会议现场(主办方供图)

共同推动法家法治观的现代转型

曲阜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陈刚出席开幕式并发表致辞(主办方供图)

陈刚在致辞中诚挚感谢专家学者们的到来,并介绍了学校的办学历史及学校在发展中取得的成绩。陈刚表示,法学院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的重大部署,扎实推进法治人才的培养,通过校地合作、学术立项、专业竞赛等多元化形式加强学科建设,培育浓厚学术氛围。此次研讨会对促进先秦法家法治理论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希望法学院借助此次契机,与参会专家学者展开深入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共同推动法家法治观的现代转型,有力推进法学院的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学生培养工作。

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喻中教授代表法家研究会致辞(主办方供图)

喻中代表法家研究会在致辞中向曲阜师范大学对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喻中指出,此次研讨会实现了“明法学术工作坊”在空间流动、承办单位、研讨主题、法家渊源共四点突破,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先秦法家思想作为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资源,在传统文化的“两创”发展中居于突出地位,此次研讨会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法治中国建设部署,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发掘法家思想资源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叶自成以《商鞅的法治思想与现代中国法治文明》为题,从古今、中西两个向度讨论了中国现代化转型的问题。他强调公信力是法治基础,公权力是法治的关键,要建设政府公信力,并赋予法治机构相对独立的权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力以《统一前夕的秦“法治主义”及其实践》为题,以睡虎地秦简《语书》为材料,探讨了统一前夕秦的“法治主义”及其具体实践。秦“法治主义”在统一前夕呈现出强烈的一元化趋势,李力进而指出秦“法治主义”的历史意义,并分析了秦“法治主义”推进的过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荆月薪以《法治传统的自在性与法律移植的可行性》为题,讨论了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实效,指出西方法制改革的局限性,如西方范式的改革远未达到预期,制度的文本设计与现实的法治实践以及人们的法治心理或者说法治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传统文化的共性和自在性的角度论述了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尤其强调法治文化自在性的重要性,随后针对其上述观点为法律移植的方法提出个人思考和建议。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林敏以《百年格义:法治概念的本土化解释》为题,讨论了近代法治概念本土化阐释的百年历程,并指出法家与儒家两种法治思想尽管在理论上相争,但在实践中完全可以相合,强调了法治理念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和转变,法治中国建设应当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沛以《论法家刑名对黄老刑名的改造》为题,以刑名理论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家如何从黄老学派中借鉴并改造刑名理论以形成自己的法治观念,指出老子、黄老和法家在基本理论上具有前后相承的关系,但在核心概念的阐发上,仍存在着显著的根本性差异。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永军以《法家法治观现代化转型的基本问题》为题,分析为何法家法治观不应被摒弃,指出法家法治观体现出科学理性;以及为何法家法治观需要转型,并详细阐述了转型的基本思路和方向,转变过程中的具体改变,提出要用实质法治填补形式法治的不足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小红以《法家的法概念与现代法概念的异同》为题,指出秦法作为法家观念指导下制定的法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法家的“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强调法家法治概念应当在现代社会进行转型,与现代社会接轨。

喻中以《从法家法治的发生看法家法治的本质》为题,从考察法家法治发生的背景分析法家法治的本质。他阐述了法治类型学中的法家法治,以封国政治、家国政治、列国政治为背景,分析了法家法治的发生原理,并指出封国政治、家国政治、列国政治为法家法治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湖南理工学院教授周四丁以《论先秦法家引用儒家经典的法治意蕴》为题,从七个方面分析先秦法家引用儒家经典的法治目的、内容逻辑、多元方法以及话语特点和价值。强调儒法两家虽存异但也不乏相似和相同之处,强调提仁义、行法治。

山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高专诚以《从秦朝的二世而亡看秦政与秦制的得失》为题,从秦二世而亡系统分析了秦政和秦制在具体落实与制度期待之间的差距以及秦朝灭亡的因素。他分析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对其灭亡的影响,指出良法不必然导致善治,要看到秦朝的政策在上传下达中发生异化,因此要考虑法治实施的现实条件。

在现代法治语境中解读法家思想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者王宏强以《论法家治道学说的廉洁意识》为题,分析了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家如何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并以此为切入点,阐述法家基于强调人性中的“趋利避害”的特点,将政治关系简化为权力和利益的博弈关系,从而提出以他律方式规范官僚廉洁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他强调对法家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必要性,以适应现代文明的需求。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者李晓帆以《论“民心难测”如何得民心》为题,指出重视民心是先秦儒学的核心政治概念以及“得民心者得天下”的传统政治理念。她结合战国竹简《厚父》中提出的“民心难测”问题,分析了民心的复杂性,并讨论如何通过差异化方式满足民众的需求,将事实层面的“民心难测”转变为价值层面的“民心”,强调这一转变对于凝聚政治认同和实现政治正当性的重要性。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宋洪兵以《正义与政策:法家法治思想的双重面向》为题,指出现代法家法治思维面对法家法治的政治内涵以及现代法治思维与法家政治思想两个错位。他从价值维度和政策维度分析了法家法治思想的双重面向,在价值维度上法家法治思想理想具有道德属性,在政策维度上法家法治思想具有时代性、历史性、工具性。法家的正义属性与现代法治价值有共通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宋洪兵作会议总结(主办方供图)

会议最后,宋洪兵总结回应了研讨期间与会学者提出的主要问题,他强调法家法治思想转型对于当今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对本次研讨会予以充分肯定。

本次学术研讨会汇集了法家研究领域的前沿成果,凝聚了来自全国各地与会的法家研究者的共识。研讨会紧扣时代主题,回应实践需求,为法家研究者在法治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搭建学术平台、提供交流机会,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和学术繁荣发展,促进法家思想在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中发挥应有作用。研讨会的举行,为曲阜师范大学学术团队的建设、科研方向的提炼、科研水平的提升,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学生培养的发展开拓了空间。

THE END
1.美国学者探究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层次内涵一、历史渊源与发展历程 美国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传统时,首先关注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悠久的发展历程。他们认为,中国法律体系自西周以来就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治体系。例如,孔子的礼教思想对后世影响巨大,而孟子则提出了“民本”原则,这些思想对于后来的儒家法理产生https://www.m43w04hobz.cn/wen-hua/752282.html
2.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我看美国学者如何解读中国古老的司法智慧再者,美国学者还发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较为严格的人身保护制度,比如对犯错者的宽大待遇以及刑罚执行上的审慎态度。这一点在当今世界上似乎颇具启发性,因为它表明,即便是在追求效率的时候,也不能忽视对人的尊重和基本权利保护。 最后,他们认识到,与西方司法传统不同的是,中国法律传统往往更加侧重于集体主义精神https://www.nhdoodvjp.cn/guo-xue/706171.html
3.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在当前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不仅应当重视对西方法治文明持开放态度,更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定文化自信的目标要求,对中国传统法治文明持敬畏之心,以中华文明法治蕴含的充分吸收,促进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以法治自信拓宽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视野。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应当自觉摒弃中华传统文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4.2018年第3期总第5期其四,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学者在法律体系分类的方法论运用上过于粗糙和简单化,以至于有些比较法学者在并不真正了解西方国家内部复杂的法律异同的基础上,就草率地断言英美法系如何如何,大陆法系如何如何。诚然,法系也是法律学者观察、思考和分析区域法律发展时所使用的理论工具,但这只是一个宏观工具。对于某一部门法在全球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5.中国法制史重要问题第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系继受欧陆法制,传统法制对现行法的影响在表面上微乎其微。 一般法律学研究者以及实务工作者、立法者,往往认为要研究适用或修订现行法律体制,只要参酌西方法律制度已足,中国传统法制已无学习或参考价值。大学法律系教授有此想法,自然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因此一般法律系学生认为只要应付4学分的必修https://www.360wenmi.com/f/file86779c1c.html
6.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内容提要:古今中西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都会面临一些共同难题,中华法理则为之提供了富有中国智慧的解决方案。黄源盛先生著《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的主题,正是“传统源自经典,经典彰显法理”。该书用细腻的笔触、缜密的运思、典雅的文字向读者展示了中华法理不同于以往认知的另一面向,即以法作为客观标准,划一社会行为、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M.php?id=14200
7.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再往前追溯,西方中世纪的法治,则主要是西方中世纪的宗教思想或神学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可见,如果要深入研究西方近代的法治或西方中世纪的法治,就需要研究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或阿奎那等人的思想。至于传统中国从汉至清的“法治”,则主要是在儒家思想牵引下形成的;要研究传统中国从汉至清的“法治”,就需要研究“http://wflqfy.sdcourt.gov.cn/jningjiaxfy/384939/384940/8633325/index.html
8.重新思考古希腊与近现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的关系重新思考古希腊与近现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的关系 罗洪洋 赵大华 【学科分类】宪法学 【出处】《法学评论》2013年1期 【摘要】学界将西方法律、法治和宪政的传统追溯到古希腊的观点是大可置疑的,有必要重新思考古希腊与近现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的关系。古希腊文明本身就罕有法治和宪政的基本要素,其文明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甚https://m.douban.com/group/topic/50243031/
9.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必须引导学生关注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重视法制建设,培养法律意识,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理念。 《(2001—2010)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学生应“了解中国历史和国情……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强调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民主法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10.热点09中西方法律的发展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神,因此很难全面的描述,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对两种文化传统的提炼中看出一些宏观上的差异:第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现和西方文化传统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的差异。第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446ct10064n275610.html
11.多彩贵州网另外,西方与中国不同的是,他们把人当成动物,动物最大的特点是“丛林法则”和“弱肉强食”。这是恶,是自私,那么怎么样对待人的这种恶和自私?西方思想家们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学说,就是为了防范人的恶。例如,西方发展法制,规范人的这种恶,实际上是西方文化对人设置的一种法规。 http://www.gog.cn/culture/system/2016/06/03/0149473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