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律渊源的多义性,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对之弃之不用,有的主张局限在法的表现形式的含义上使用,以免引起混乱。我们认为,法律渊源是一个有很大生存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讲,它兼有一定深度的学理性和一定程度的法律适用技术性,解决和把握好这一概念,无论对法律实践还是解决的可操作性都有很大意义。
二、法律渊源理论
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对促进英国法律改革起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就是在19世纪中后期英国国家制定法的大量增加,从而制定法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并且,这种理论也被许多新近独立的国家所接受。国家主义法源理论的这种作用是由其内外特征决定的。从其外在特征看,它强调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即在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许可下,任何外国法律或者“自然法”都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英国的分析法学之所以倡导这种理论,一方面是因为奥斯丁作为边沁的门生是支持其改变英国盛行的“法官造法”的传统的,另一方面奥斯丁在德习大陆法因而深受其影响。泌国家主义法源理论的内在特征看,在新近成立的国家中,新政权首先要做的就是废除旧法统,制定.反映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在领域只有通过新政权的同意,国际条约才具有法律效力。总之,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强调立法权力行使的集中性,只有议会才享有立法权,他们认为社会习惯、信条、哲学信仰、法学家的论著都不能成为法律的形式。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渊源的形式
在法国,由于其法源理论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制定法是法律钓主要形式。但导致法国法的主要形式是制定法的主要原因还不仅如此。在近代法国法形成之际,正是资本主又在西欧兴起之时,西欧大陆上国家逐渐形成。这就要求国家对外拥有主权,对内具有绝对权威,因此,强调国家权力是法的效力的唯一源泉,要求用民族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以代替以往作为法的形式的罗马法、教会法、地方性习惯和各城市的商业习惯等。另外,国家主权、理性主义及三权分立学说对制定法成为法国法的主要形式也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按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立法、和司法权力应严格分开,只有立法机关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这就造成了法律效力源自国家立法权力的格局。在法国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司法结果的判例在理论上是不具有规范性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