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相较《合同法》创新构建科学的合同法规范体系,增加了四类典型合同,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则和制度以及典型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理解《民法典》中认定合同行为效力规则的含义,以确保裁判的妥当性。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
一、引言
我国《民法典》遵循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典编纂通例,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设总则、分则的层次结构。在民商合一体制下,层次结构的具体设计比之德国、日本等民商分立国家的民法典更为复杂,考验立法者的法律智慧,需要下工夫推敲。
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1260个条文,除附则中的第1259条和第1260条外,其余1258个条文分布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其中,合同编是体量最大的一编。
这些新规定,坚持逻辑和实践相统一、合同自由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统一、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相统一、诚信严格履约与情势变更相统一、理论自洽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统一、传统与现代相统一。切实实施《民法典》,要在深刻理解《民法典》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坚定制度自信,实现思维方式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二、合同编的体系创新
(一)以合同编代替债权编的具体安排
民法典通过巧妙的立法安排将债法内容置于不同的体系之下。首先,侵权责任作为权利的救济手段独立成编。其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通过在合同编下设“准合同”分编加以规定。再次,债法总则的其他内容则被穿插于合同编不同章节之下。
3.在条文表述上区分合同权利义务与债权债务民法典中,凡表述为“债权债务”的,均是债法通则内容[1],表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则仅适用于合同。此种区分除前述债的分类外,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也充分体现,如民法典第557条区分合同解除与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分别表述为债权债务终止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都是单个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而合同解除导致清算关系的发生,可能发生恢复原状、违约赔偿等新的权债务关系,与合同法第91条相比,民法典的规定更加科学。
(二)因应实践需要、增加合同与准合同类型
合同编第二分编对各类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典型合同就是立法者在对社会生活中各类典型的交易类型深刻观察的基础上,将其一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按照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交付标的物转移使用权、提交工作成果、提供劳务等典型的给付义务加以类型化、具体化,从而确定为各类有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而对于其相对人的主给付义务(除赠与合同这一无偿合同之外)则统一规定为给付金钱,从而对各类典型合同加以法律上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交易类型对当事人的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等进行规定。这些规范原则上是任意性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自动订入合同,从而指引和便利当事人进行交易;也为最相类似的无名合同提供了可供参照适用的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除将既有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以及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纳入之外,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需要,合同编新增了三类典型合同。保理合同旨在推动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则致力于破解小区治理难题,切实保护业主权利,为规范物业服务、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而合伙合同则为组织体之外的合伙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各类共同行为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指引。
在形式意义上的债法缺失的情况下,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准合同这一分编,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类司法实践中长期被忽视的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较之于比较法上将其规定在债法总则的做法,这一做法显然在体系上更为妥当,突出了其与合同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的编排顺序,也为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检索提供了基本的指引。
三、合同编的具体制度创新
(一)增加关于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
(二)通则、典型合同的完善与创新
“合同编”通过修改、增补、完善,对于合同制度进行了重要改进、补全和发展,范围涉及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各个部分。
此外,新增四类新的典型合同规定。一审稿增加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二审稿再增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的增设,是因为《担保法》将来面临废除所以需要移入合同编;合伙合同的增设,是因为《民法总则》删除了合伙规定所以需要移入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的正式,是因为考虑其作为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符合典型化的重大性和必要性;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其增设按照二审稿的说明,是考虑到回应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同时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但常发生纠纷,也亟须立法。
(三)完善了合同终止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
(四)明确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层级
(五)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古典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契约即公正”,也就是说,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导向合同正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换,这种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于创造财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集体合作规模大等原因,市场不能够完全自发、有效地配置资源,有时无法通过自发的合同交易实现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3]。
因此,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彰显了这一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必须说明的是,合同编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为了体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但不是说放弃了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而是说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合同编既要维护形式公平,也要实现实质公平,对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为原则。
(六)完善合同订立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规则坚持以自愿原则为主线。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在编纂合同编过程中,合同自愿原则一直被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合同编的始终。
在合同订立阶段,通过对要约承诺规则的详细规定,强调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什么时候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怎么签订合同以及签订什么内容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阶段,强调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在有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在合同终止阶段,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对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方式进行协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合同编的绝大多数规定都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约定不适用,因此,合同编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
(七)进一步完善防范违约、保障债权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防范因违约导致的债务风险,保障债权顺利实现,构建诚信社会,保障交易安全,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合同编还对以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1.完善了代位权制度。
2.扩大了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撤销权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规定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合同编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
四、结论
TheHighlightandinnovationofthecontractcompilationofCivilCode
Abstract:ComparedwiththecontractLaw,thecontractcodeinnovatesandconstructsascientificstandardsystemofcontractlaw,addingfourtypesoftypicalcontracts,perfectingrulesandsystemssuchascontractconclusion,contractvalidity,contractperformance,contractpreservation,contractmodificationandtransfer,contracttermination,liabilityforbreachofcontractandsomecontentsoftypicalcontracts.Injudicialpractice,itisnecessarytoaccuratelyunderstandthemeaningoftherulesfordeterminingtheeffectivenessofcontractualACTSintheCivilCodesoastoensuretheappropriatenessofjudgment.
Keywords:CivilCode;Thecontractlaw
文中备注
[1]徐国栋:《《民法典》不采用债法总则的本国立法史和比较法依据》,载《法治研究》2020年07期。
[2]石佳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载《法学研究》2016年01期。
[3]王利明:《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载《中外法学》2020年04期。
本文作者:
相连昌
合伙人
相连昌,德恒重庆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项目、企业并购、破产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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