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一章绪论习题

李永乐数学讲师广受学生信赖的“线代王”

第一章绪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中国法制史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

B.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

C.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

D.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本科

2.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是()

A.公平B.民主

C.无讼D.正义

3.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是()

A.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B.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C.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D.诸法合体,民刑有分

4.下列关于中国传统法制特征的说法,错误的()

A.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B.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融发展

C.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

D.调处适用所有的案件

5.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是()

A.法自君出B.家族本位

C.民贵君轻D.礼法结合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的是()

A.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C.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D.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2.下列选项中,体现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的是()

A.天罚神判B.德主刑辅

C.宽仁慎刑D.爱惜人命

3.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的是()

A.律B.决事比

C.格D.廷行事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2.简述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第一章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1.【参考答案】D

【解析】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而不是法学本科。D选项错误。本题选D。

2.【参考答案】C

【解析】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C选项正确。

3.【参考答案】B

【解析】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B选项正确。

4.【参考答案】D

【解析】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严重的刑事案件不能调处。D选项错误,本题选D。

5.【参考答案】D

【解析】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D选项正确。

1.【参考答案】ABCD

【解析】ABCD四项均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2.【参考答案】BCD

【解析】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刑,爱惜人命等。因此本题选BCD。

3.【参考答案】ABCD

【解析】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因此ABCD四项全选。

1.【参考答案】第一,法自君出,重权隆法。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这种传统是由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第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的,至于“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第三,家族本位成伦理法制。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第四,调处息争,无讼是求。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2.【参考答案】第一,德配王命,民贵君轻。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刑,爱惜人命等。

第二,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以礼人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第三,本系完备,律例并行。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第四,以法治官,明职课责。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官吏的职、权、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法尚公平,执法原情。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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