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贸易部是土耳其的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贯彻、协调对外贸易政策,采取措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保护本国产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贸易救济调查,收集整理国内其他部门、机构针对贸易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等。现任部长为鲁赫萨尔·佩克詹。

【贸易法规体系】土耳其贸易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关税体系、进口管理、出口管理和贸易救济。【贸易法律法规】土耳其贸易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口加工机制》《配额及关税配额行政法》《进口不公平竞争保护法》、《增值税法》《自由经济区法》《出口促进关税措施》《出口机制法规》和《出口加工体系法》等。

【进口制度】土耳其进口体制是基于世贸组织成员义务、欧洲关税同盟国协定、欧洲自由经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原则和国家发展需要制订的。土耳其有隶属于经济部的50个外贸产品检测站,分布在8大区域内。这些检测站依据70种标准,对进口和出口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证书发放。

土耳其工业品的检测由土耳其标准局负责。如果进口商已经取得欧盟标准(如CE标志、E标志、e标志),产品可以在欧盟国家内自由销售,则进口商可以从标准局取得免检证书。为保护环境、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德,遵守国际公约,土耳其禁止以下产品的进口:毒品、化学武器、对身体有害的燃料、武器弹药、蚕种、自然肥、游戏机、水果机和水果产品,其商标有违国际公约的工业产权。

土耳其拥有透明和开放的贸易制度。自2009年起,土耳其针对不同国家标出各自进口关税税率,所有产品按6大目录来划分。即农产品(目录I)、工业品(目录II)、农业加工品(目录III)、鱼类和水产品(目录IV)、暂缓名单(目录V)、用于民航免关税的产品(目录VI)。新的进口制度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官方公报上,编号:27097,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修订的进口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农产品和水产品关税税率的修订。在土耳其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协定中,农产品和水产品的关税税率在进口制度的附加目录中体现。目录I和目录IV中所列的产品关税税率已经根据行业需求进行了核定。目录III中加工农产品所需的工业组件关税均与欧盟的共同关税税率一致。

(2)工业品关税税率的修订。根据1/95条款中关于欧盟—土耳其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对大部分进口工业品和从第三国进口的农业加工品使用欧盟共同对外关税(CET)。在这一章节,欧盟对第三国的关税削减也反映在目录II涵盖的产品中。根据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把自己的关税调整到与欧盟普惠制优惠条件一致,制订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关税优惠。

(5)退税制度。产品进口所付的税费在履行出口诺言后可以退税。在退税制度下,产品可进入土耳其自由流通,应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当成品出口后,可以退还增值税和进口税。

【出口制度】根据修订后的出口制度对出口商进行了定义:有税号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资企业;联合体。出口指遵守现行出口规则,海关规则,将产品出口到土耳其海关监管区外或自由经济区,或外贸署可以接受其为出口的其他方式出境。出口类型包括:注册出口、预先取得许可证出口、寄售出口、无利润出口、易货贸易、租赁贸易(以海关法规为准)。除法律、法规及国际协议禁止之外,所有产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条例框架下自由出口。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内,当市场混乱时,出于保护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产品,动植物群、环境以及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产品会进行限制或禁止。禁止和允许出口的产品列在公告96/31。

【中土卫生检疫协定】2006年1月24日,中国和土耳其在北京签署了《中土两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根据协定,双方将采取措施,防止因跨境运输与动物有关的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物体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中国希望加强双方在卫生检疫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增进双方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法规、国际标准、管理体制方面的交流。

【技术性贸易壁垒】土耳其要求进口玩具、医疗器械、机械、低电压设备、电磁互换类等产品必须加贴欧洲标准标志——CE认证,但是对于同样加贴该标志的产品,来自欧盟的产品可立即进入土耳其市场,而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还须通过额外测试,这种做法在进入到土耳其境内的欧盟产品和其他国家产品之间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土耳其海关2012年11月出台新规定对中国成品鞋、箱包和玩具加严抽查力度。

土耳其对瓷制餐具的进口设置了繁琐的试验和认证要求。瓷制餐具必须通过土耳其标准协会(TSE)的强制性试验和认证,试验有时要耗时数月,费用也非常高昂。此外,进口商还必须分别提供由当地兽医办公室出具的卫生报告和由当地商会出具的产品成分清单。土耳其对瓷制餐具施加的多重管理和繁琐试验,事实上对瓷质餐具的进口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

土耳其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所有用原木包装的货件发往土耳其时,必须经熏蒸处理和去除树皮,并提供有效熏蒸证明,否则物件将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口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海关程序特殊规定:进口货物到港后45天,如进口商不提货且出口商没有申请延期,货物即被海关没收,被没收的货物将进入拍卖程序;如无进口商同意,海关不可应出口商申请同意将货物运回始发港。许多不法进口商借此法规漏洞恶意不提货,待海关将货物没收后以低价竞拍货物谋取超额利润。

【出口管理制度】土耳其出口商必须注册成为出口商联盟(ExportersUnion)及当地商会(ChamberofCommerce)的会员,并需交纳FOB出口额的0.05%作为会员费。

土耳其禁止出口下列产品:历史文化作品和自然动物、印度大麻、烟草植物、安卡拉山羊、所有的野生及狩猎动物(允许出口产品清单上的除外),某些植物,如胡桃、桑树、樱桃树、李子、紫杉、岑树、榆树、菩提树、《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所列产品、禁止出口的开花植物的球茎、木柴和木炭、亚洲苏合香、某些化学品等。

下列产品出口时需要进行登记:向支持价格稳定基金(SPSF)支付货款的产品、根据土耳其与俄罗斯双边协议进口后复出口的天然气、受到国际制裁的产品、根据1994年12月18日在官方公报上颁布的《使用生态方法生产的动植物管理规定(第22145号)》的产品、列于第88/29号出口公报上的部分电子设备、瓦森纳协议下的离心分离机等产品、导弹技术控制体制管辖下的产品、未加工的橄榄油、加工过的桶装橄榄油、未加工的袋装橄榄油、甘草根、生海泡石,活牛和活羊等。如出口商经常从事与欧盟国家的贸易,并且在海关没有不良记录,便可获得由土耳其海关署签发的名为A.TR的特别证书。但目前向匈牙利、立陶宛、捷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波兰、克罗地亚等新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的出口业务,不能获得该证书。

【主要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土耳其对进口产品征收5种税费:(1)海关关税;(2)货物税;(3)民众住宅基金税(针对鱼类产品);(4)特别消费税(SCT);(5)增值税。其关税结构分为5种:从价税率、从量税率、混合税率、复合税率和形式税率。对所有贸易伙伴(包括非世贸组织成员)均采用最惠国税率,且不含季节性税率。

2004年,土耳其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从价关税税率平均约为10%,但土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远高于这一水平,从而形成关税高峰。这些关税高峰产品包括:农产品(25%),肉类产品(227.5%),奶制品(170%),水果(61%-149%),加工果汁、水果汁和蔬菜(41%-138%)。土耳其政府在国内丰收季节或农产品库存较高时还经常大幅提高进口农产品的关税水平。土采用混合型关税升级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初级加工产品和制成品的初级算术平均关税较高,分别为19%和13.6%;半成品关税水平相对较低,为6.4%。

但自2015年5月起,土耳其部长理事会陆续颁布若干规章,对来自中国等非欧盟以及其他非自由贸易签订国的部分产品提高关税税率。已知提税产品主要包括箱包、钢丝绳、坐具、医疗用家具、办公室用家具、寝具、照明设备、吸尘器、家用专用电器、电热水器等多个品种。规章规定以上产品关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50%。此提税行为不属于任何因贸易救济调查而实施的征税行为,如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

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事务归由贸易部主管。

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直接投资进行了定义,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则做出了解释。外商投资公司与当地公司一视同仁,享有与在同一领域运作的国内公司相同的权利和减免。同时,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负有相同的义务,无进入前或成立前的审核要求。外国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商业活动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商业法》规定的任何组织类型。为便于统计,外资公司在成立后需要向国库署备案。除个别受特殊法律管辖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100%拥有所有类型公司的股份。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国外自由转移各种资金,包括净利润、红利、任何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收益或结算收益、补偿性质付款、经营许可协议、管理协议或类似协议涉及的资金,以及外国银行或特殊金融机构借贷产生的偿还利息资金等。在确保土耳其公民享有同等购置权的前提下,通过由外资或由外资参与建立的法人实体,商业公司可以自由购买地产或有限物权。针对投资纠纷,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地方法院或国内或国际仲裁机构提出申诉。非现金资本根据土耳其《商业法》有关规定评定其价值,如果外国公司的股票或证券被当作外国投资商的外国资本使用,其价值则可由母国的有关机构评定,或可由母国法院指派专家评定,或由任何从事估值活动的国际机构评定。外国公司可以开设联络处,条件是这些联络处不得在土耳其从事商业活动。具体法规查询网址:www.invest.gov.tr

【开放领域】土耳其投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对外国资本的参与没有限制,在投资行业上外资与本土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土耳其所有向民资开放的行业都向外资开放。外资企业可以聘请外籍经理和技术人员。

【限制行业】外国投资进入土耳其某些行业受到限制。这些限制一是取决于土耳其加入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所作承诺,二是取决于其国内立法的规定。限制行业主要有广播、石油、航空、海运、金融、房地产等。限制方式有投资禁止、股比限制、进口许可证、购置数量等。在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和石油行业建立企业须获政府的特别批准。外商的股权比例在广播业限制为20%;在航空和航海运输业限为49%。半导体、电视机,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25%;邮政、电讯、电报,外国投资股份不得超过51%。经土国内政部批准,中国公民可在土购置一处住宅。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

根据土耳其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和股份转让的条件与当地投资者一样。在现行《贸易法》框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以下3种方式,即独资公司(Merchants)、合资公司(CommercialPartnership)、合作社(Cooperative)。

【独资公司】由个人独资开设的商业机构视为独资公司。

【合资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原规定为至少有5个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股份持有者的责任与所拥有的股份数对等,法定资本限额不少于50000里拉。根据现行的土耳其贸易法律,银行、私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代理公司、控股公司、外汇兑换所、仓储公司、受资本市场法律约束的上市公司、免税区的投资人和经营者,必须以股份形式成立,并须得到土耳其工商部的批准。

(2)集体公司:在共同商号下从事商业活动的联合体。合伙人对联合体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股东的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

(3)两合公司:此类公司中,有些合伙人对公司负有仅限于所投资股份的有限责任,其他股东则负有无限责任,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股东责任在公司章程中界定。

(4)合作社:一种基于互利合作的商业协会,由愿意提供自身职业技能及其他资源的人组成,并按照《合作社法》组建。

【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审查】土耳其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无专门的审查程序。

【反垄断和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审查】土耳其关于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为《保护竞争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企业间的协同行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普遍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不同,土耳其采用法律推定形式。《保护竞争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情况下,若市场上的价格变化、供求平衡状况或企业的经营区域与竞争受到阻碍、扭曲或限制市场上的相似情形,则可推定企业间存在协同行为。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更大的举证责任。目前,土耳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此举的不合理之处,正在酝酿修改有关法律规定。

【BOT方式】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土耳其政府采用国际BOT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并已在能源、交通、港口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作为全球最先提出并将BOT方式用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国家(3096法案,1984年12月4日颁布),土耳其国内BOT方式项目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公共和地方政府投资等工程中,特许经营期限通常为10-50年。在土投资BOT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联合体项目的某一方必须是当地资本或者外资公司。根据项目规模,公司可以和国际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一个财团,或者是与现有的一个财团组成联合体。

(4)协议期限联合体的投资回报期、贷款偿还期、资金运转期和项目运营期不得超过49年。

(5)项目转让联合体的投资和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将运行和使用情况良好的项目无偿无条件转让。

在土耳其,PPP项目的招标程序主要有三个步骤:密封投标,公开竞价和谈判程序。在每个PPP项目中,政府与有关项目公司订立PPP项目实施合同,该实施合同详细规定项目的具体内容。在PPP项目中私营部门的特许权最长可达49年。

目前,在土耳其开展BOT/PPP项目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欧美国家。比较成功的BOT/PPP项目有伊斯坦布尔阿塔图尔克机场(7.5亿美元)、伊斯坦布尔海峡海底管道(12亿美元)、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速铁路(34亿美元)等。中国企业历来基本以承揽EPC项目为主。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开始考虑或者尝试投资项目,如中电投和中航国际投资17亿美元建设的EMBA电站等;也有部分企业拟采用BOT/PPP方式承揽项目,但尚未正式实施。

根据土耳其商业法第6762条和第6102条规定,商业合并和收购可由两种方式完成。

【合并(新合并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其法定运行期结束后,建立一家全新的公司。我们将此类合并后成立的企业称为“新合并企业”。该类型的企业必须符合参与合并的企业不仅在经济上并且在法律形式上也成为合并体。以下为企业合并有可能出现的条件:

(1)参与合并的各方不存在收购与被收购部分。

(2)参与合并各方都应参与新企业的管理。

(3)合并各方享有平等的地位。

(4)新合并企业的股份将代替原合并各方的股份。

因此如需与新合并企业寻求合作则须拥有新企业的股份。

【收购】出售方企业的法律实体已经结束,而购买方企业的法律实体将继续负责被购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务。因此,原属于出售方企业的资产,债务以及责任将全部转移到并购后的企业名下。

【商业合并与收购的必要条件】合并与收购等商业运作必须具备的条件,即从事该商业运作的双方企业必须为同类型的企业。如果参与合并的个体非同类型企业,则不能进行合并。但在合并个案中,若有一方转型为另一方企业类型,则合并可以进行。根据商业法第6762条第147条法案,一般的合作伙伴关系或有限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将会被视为同一类型。商业法第6102条第137号法案则分别规定了可以合并的企业类型。根据该法案,股份企业可以与以下类型的企业进行合并:(1)股份企业;(2)合作社;(3)如为收购方企业,则可以为一般或有限合伙企业。私有企业可以与以下类型的企业进行合并:(1)私有企业;(2)如为收购方企业,则可以为股份企业或合作社。合作社可以与以下类型的企业进行合并:(1)合作社;(2)股份企业;(3)如为收购方企业,则可以为私有企业。

【合并与收购的交易过程】土耳其商业法第6762条的内容当中,商业合并或收购时所出现的交易行为并未有明确的规范。但合并和收购的运作中所涉及的股份企业所必需的商业交易在第451-453条法案中则有明确的规定。该类型交易行为包括:合并与收购条件协议书的拟定,收购意向达成前分析商业文件的权利,协议书签署等情况,这些都在商业法第6102条第145-156法案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商业法中原有的针对股份企业的特殊规定已经被废除。

根据法案规定,重要的合并与收购交易操作过程可概括如下:

(1)被收购或被合并方应接受法律分析和经济成分分析,即详情审阅程序,又称尽职调查报告。详情审阅程序对于并购方案尤为不可或缺。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与义务,以及风险系数,收购方企业可在此分析程序得出结果后,基于调研报告提出并购价格。

(2)企业的资产将接受法院指派的专家的分析。该专家将对企业股本以及在收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作出评估。

(3)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拟定与签署。

(4)收购公司的主要合同将进行修订,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工商业部门的资本增值许可。

(5)对参与合并收购的企业董事会分别发出合并邀请,邀请的内容须包括:①对被收购企业:合并或收购的最终决定,以及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最终确认文件(并有解体说明)。②对于实施合并或收购的企业:合并或收购的最终决定,以及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最终确认文件,根据合并与收购协议书的条件而完成的主合同修订案,资本增值的决定(并有投资资本的类型说明)。

(6)双方对该合并或收购运作分别发布并注册。

(7)接受合并或收购的企业终止其贸易注册并正式发布该消息。在上述步骤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详情查阅,也即尽职调查。该步骤涉及法律行为以及资金操作的内容,进行这一步骤将有利于企业获得合并与收购行为当中各方的经济信息及法定信息。这一步骤中,参与合并运作的企业曾经发布过的要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都将接受评估。而这一评估的结果将能够帮助双方达成合适的合并与收购条件。

【中国企业并购】近年来,个别中国企业逐步尝试在土耳其开展并购业务,遇到障碍较少。2015年,中国远洋与招商局等组成联合体,以9.4亿美元收购土耳其第三大码头,暨伊斯坦布尔Kumport码头65%股权,并获得经营主控权。该项目是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成功投资的首个码头项目,项目金额也一举创下中国对土耳其单个项目直接投资的新纪录。中国工商银行于2015年出资3.16亿美元成功收购土耳其纺织银行(Tekstilbank)75.5%的股份。此后,中国工商银行又通过要约收购进一步增持土耳其纺织银行股份,并将其更名为工银土耳其。目前,工银土耳其有44家分行、20家证券业务营业部、1个代表处,持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牌照,可为客户提供包括公司银行、中小企业银行、零售银行、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并得到了评级机构、同业、客户和市场的广泛认可。

土耳其有着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最具竞争力的企业税收制度,实行属地税法与属人税法相结合的税收体系,外国投资者与土耳其当地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土耳其税收制度主要分为3大类: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共计14种税。其中直接税有2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即收入税和公司税。间接税有12种,包括增值税、印花税、交通工具税、金融保险交易税、博彩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地产税、财产税、通讯税、教育贡献费、关税、特别消费税。

【所得税】在土耳其,所有收入都须征收所得税,其中包括在土耳其境内的国内以及国外个人和公司的收入。土耳其非常住居民在土耳其境内通过工作、财产所有权、商业交易或任何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也需征收所得税。在土耳其,企业营业利润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税率是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至35%。

【消费税】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VAT):增值税税率为1%、8%和18%。商业、工业、农业和个人的产品和服务、进口到本国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货物交付和服务活动都需缴纳增值税(减免额可从1%到8%变动)。

(2)特别消费税:有4大产品类要缴纳不同税率的特别消费税:石油制品、天然气、润滑油、溶剂和衍生物溶剂;汽车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飞机、直升机和游艇;烟草及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奢侈品。

(3)银行保险交易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交易仍免征增值税,但需缴纳银行和保险交易税。此税适用于银行赚取的所有收入,例如贷款利息。其税率通常是5%,而银行之间存款交易的利息税率是1%,外汇交易的销售额税率是0.1%。

(4)印花税:印花税适用于各类文件,如合同、协议、应付票据、资本投入、信用证、担保书、财务报表和工薪单。印花税按文件价值的百分比征收,税率为0.2%至0.8%。

【财产税】财产税分3类:遗产及赠与税、不动产税和汽车税。土耳其所有的建筑物和土地按以下税率征收房地产税:住宅0.1%,其他建筑物0.2%。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土耳其推行自由和开放的经济政策。土耳其政府对外资法进行重大修改,简化外资政策和行政手续,积极吸引外资。土耳其贸易部负责审批外资,审批机构是日常性的,并无歧视性。国内投资无须审批。土耳其外资政策的主要原则是平等待遇,即外国投资者享有同本国投资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外资审批程序除外)。企业一旦建立,即可完全享受国民待遇。

土耳其向外资提供的优惠政策可分为3类:

土耳其对进口设备免关税和基金费,出口达1万美元可免某些印花税、关税和手续费。

【落后地区的优惠待遇】雇用10个工人以上的公司5年免公司和收入税,无需“优惠证书”。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外资法和互惠保护和促进投资条约中,欲获得优惠,须从财政署获得“优惠证书”。

土耳其政府并不要求投资者披露所有财产的信息,但用于法律程序的公开信息除外。外资企业每年5月须向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向外资总局提交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2006年土耳其将投资鼓励计划写进法律,以鼓励制造服务业、能源业的投资和出口。本地和外国的投资者享受同样的鼓励政策。

(1)鼓励手段有免除关税和融资征税、进口和当地购买设备免除增值税、利息优惠;

(2)从事制造业、农业、旅游业、教育医疗卫生业、采矿业和软件制造的中小企业可享有海关免税、增值税免税、利率支持等;

(3)概念研发、科技开发和可行性研究、从概念研发到实际运用的实验室研究、设计和草图研究、模型研究、小型设备制造、实验性生产、专利和许可证研究、降低技术售后服务问题研究等可享受土耳其科技研究管理委员会的鼓励政策。

2012年6月,土耳其政府颁布了投资激励体系,并于2015年对该计划进行完善升级。该激励计划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投资有效,旨在刺激当地和外国的投资,减少土对进口中间产品的依赖,降低该国经常账户赤字,促进工业部门结构改革及平衡地区差异,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再次将81个省按经济发达程度分为六类投资区,对在不发达地区的投资予以更多优惠)。主要包括以下4项激励方案:一般投资激励方案、区域投资激励方案、大型投资激励方案、战略投资激励方案。区域投资激励方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将土耳其全国省份分为6组(图3-1),再决定各区域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优惠措施,其中第6组主要由东部和东南部的贫困省份组成(图3-1),将获得最多的激励支持。规定第一、二区的最低投资额为100万里拉,其余各区为50万里拉。以下内容的优先投资即使在第1、2、3、4区,也可享受同等于第5区投资的优惠待遇:

(1)在由内阁决定的旅游文化保护和发展区进行的投资;

(2)对矿业的投资;

(3)对铁路和海上运输业进行的投资;

(4)对特定的制药业和国防工业进行的投资,且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里拉;

(5)用于汽车、航天和国防工业的试验设施等的投资;

(6)私营部门对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投资。

2018年6月,土耳其原经济部发布基于项目的投资激励计划,鼓励、吸引土国内外大型企业在可再生能源科技、综合性冶金、石化、医疗器械和医学科技、制药、生物科技和纳米科技、轻轨和高铁系统、海陆空国防科技、空天科技、信息通讯技术、农业科技等领域开展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进创新型、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开展技术升级,实现生产本地化,保障产品供应安全。该激励计划将为满足条件的投资项目提供以下8个主要方面的优惠措施:

(1)税收:免除关税;免除机械设备增值税;退还基建工程支出增值税;最多可在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减免2倍于投资额的企业所得税。

(2)劳务:企业最多可在10年内享受员工社保优惠(减免雇主需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企业最多可在5年内享受合格人才招聘支持措施(最高可达人均最低月薪的20倍);员工最多可在10年内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待遇。(3)金融:企业最多可在10年内享受贷款利率优惠;政府最高可提供占49%的出资额。

(4)能源: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企业最多可在10年内享受最高至50%的能源消费优惠。

(5)用地:企业最多可在49年内免费使用投资项目用地;如果能在投资后5年内保持创造就业,政府可向企业免费出让土地所有权。

(6)基础设施:政府可为投资项目提供特殊的基础设施条件。

(7)采购:政府可为投资项目生产的产品提供政府采购保障。

(8)行政审批:政府可为投资项目办理许可证、执照、拨款和注册等行政审批手续开辟快速通道。

为了扩大出口投资和生产,加速外国资金和技术的引进,提高经济收入,加强对贸易机会的利用,土耳其于1985年通过了自由经济区法第3218号法案。土耳其自由经济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优惠的投资政策,包括100%的资本汇回和100%的外资经营。土耳其自由经济区对本国的公司和外国的公司同等对待,提供同样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包括:

(1)在自由经济区内,通过各种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免交任何税费,包括收入税、公司税和增值税;

(2)对雇员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3)从国外向自由经济区购买产品时不征收任何关税;

(4)在土耳其领土上存储进口产品和原材料时可免税;

(5)存储的产品可快速交货,没有繁杂冗长的程序;

(6)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免收关税,同时由于不收取个人所得税,雇员的工资成本会降低;

(7)从自由经济区获得的收入可转移到任何国家,包括土耳其,无需获得土耳其政府的同意,也不受税收、关税的约束;

(8)对外汇不进行管制;

(9)自由经济区内使用的货币可以是土耳其中央银行受理的任何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10)土耳其自由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际标准;

(11)土耳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给自由经济区带来巨大的优势;

(12)土耳其自由经济区临近地中海、爱琴海和黑海的几个重要海港,此外,从自由经济区都能很方便地到达机场和高速公路;

(13)土耳其自由经济区只受自由经济区法的约束,市政法、护照法和所有其他法律条款在这里不适用。

土耳其自由经济区内允许从事各种活动,包括生产、存储、包装、一般贸易和银行业务。投资者可不受任何约束地创建自己的设施,经济区还为投资者提供办公场地、生产车间或仓库,政策对投资者非常有利。各领域的活动都向土耳其和外国公司开放。

目前,土耳其现有自由经济区概况如下表。

土耳其《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条件、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报酬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建立1年或1年以上的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短期合同(不超过30天)和长期合同、有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兼职合同和全日工作合同、集体合同、含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经协商可最多延长至4个月)。

【工资】必须以里拉支付。工资可以以月为基础发放,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报酬可以按周支付。关于工资的法定诉讼时效为5年。《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由劳动与社会安全部经过最低工资委员会每2年修改最低工资限额。

【社保待遇】土耳其对社会保险做了详尽的规定,主要由《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法》加以规范。雇主有义务使员工自开始工作时起即刻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缴纳保险费以员工的实际收入为基准,由雇主和员工分别缴纳。失业保险系强制险,员工需自行缴付失业保险费。

【工作许可制度】根据土耳其《外国人工作许可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土耳其工作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必须事前取得工作签证和居住许可。外国人工作许可分为有确定期限和无确定期限2种。

有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有效期最长为1年,1年后继续在原工作场所或公司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作许可可延长至3年;3年后,外国人继续从事同一职业,且雇主有需求并给予安排的情况下,工作许可可延长至6年。外国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在土耳其不间断地居住至少5年的,可以取得有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

无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在土耳其不间断的合法居住至少8年或合法工作达到6年的外国人,可以取得无确定期限的工作许可,且不再限制该外国人的单位、职业、工作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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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的法律法规,最新法律法规概览批发零售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最新的法规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市场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4、税收法规: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国家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这些法规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结构,实现税收公平。 https://www.chpj.org.cn/post/551.html
2.法律法规的多样性与层次结构法律法规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就在于它们的多样性和精细化管理。 首先,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西方国家以宪法为基础构建了复杂而完善的立法体系,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历https://www.6vjxuc8a1.cn/xing-ye-dong-tai/451303.html
3.权威发布17.c起草(17.c起草:推动国际法律框架的创新与发展)17.c的起草正是为了回应这些问题,力求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更加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法律框架。 多方参与的协同合作 在17.c的起草过程中,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学者、政府代表共同参与了讨论。这种跨国协作模式有助于确保法律条文的广泛适用性和有效性。 确保法律的普遍性与适应性 17.c的起草不仅关注个别国家的法律http://exam2015.swchina.org/index.php/oppo/iphones/97061767/40237636.shtml
4.安全合规39下一篇:基于欧美法律法规的企业隐私合规体系建设经验总结(四) 引子 在2019年,我有幸主导了公司的隐私合规体系建设。几乎是从零开始,完成了ISO 27001、ISO 27017、ISO 27018、GDPR、等级保护三级、CCPA等安全隐私合规认证,积攒了较为丰富的隐私合规建设经验,由于公司业务主要是面向欧美市场,因此隐私合规体系也更注重https://blog.csdn.net/wutianxu123/article/details/104173551
5.一文速览中国低空经济法律监管体系2.欧美低空经济政策法律近况 放眼全球,欧美国家近年来也明显加快了低空领域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颁布,积极争夺新领域规则与标准的话语权,试图确立各自在这个新兴领域的领导者地位。 美国先后提出《先进空中交通协调及领导法》(Advanced Air Mobility Coordination and Leadership Act)等十余项立法或草案。欧盟则发布了《无人机https://www.iyiou.com/analysis/202408141074821
6.借鉴欧美法律法规,为中国法律行政管理建言(李金蔚)应该着眼于未来,防患于未然,洋为中用,借鉴吸取先进发达的欧美国家的法律和管理、监管体系之精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管理模式。我认为应该搜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分析我国是否会出现此问题,此疏漏,是不是可以填补我国这一项空白?是否适用我国?如何补充、改进和更加完善?https://www.cctv.com/special/956/2/86933.html
7.外国留学生管理问题8篇(全文)从本质上讲,边境地区外国人管理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关系的理论基础是一直争论不休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上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问题上持有两种观点,“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系;“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学者认为: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应既https://www.99xueshu.com/w/ikeyqw8g6ya4.html
8.学习欧美国家对涂料行业voc排放的政策导向技术论文学习欧美国家对涂料行业voc排放的政策导向 在美国,人们已经认识到可以通过减少VOC的排放量来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中的臭氧含量要求,因此,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涂料行业VOC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促进了行业工艺水平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有效地减少了VOC的排放,为涂料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大大的促进作用https://www.nbchao.com/k/4567/
9.关于图片版权问题的研究此外,欧美国家的国内版权法律法规也对图片版权的有效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美国的版权法规定,图片作品的版权有效期为作者寿命加70年,这比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更为严格。英国的版权法也规定,图片作品的版权有效期为作者寿命加70年,但对于作者不能确定的作品,版权有效期为70年。 https://www.dujingtou.com/article_29719.shtml
10.教育思想大讨论学习材料: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实践与政策研究报告从国家制度层面设计来说,欧洲把应用技术大学定位在“不同类型但是等值”的高等学校,与学术性大学同等的地位。德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同的高校形式作为不同类型的高校体系中等值的要素而相互存在。”荷兰1986年《高等职业教育法案》确立了应用技术大学与大学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1995年芬兰议会通过《多科技术学院https://jdxy.wbu.edu.cn/2014/0430/c1041a8070/page.htm
11.可持续发展观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会计硕士论文(二)完善与环境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和社会中介的监管 完善环境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加强政府监管与审计是推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国家执法部门要尽快出台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应该在现有的环境会计法律法规http://www.kjlww.com/m/article-51554.html
12.东南亚国家环境治理情况报告之印度尼西亚篇印尼政府也通过政府监管及群众参与等多种方式促进各界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支持,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然而,尽管印尼的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较早,其环境法律执行能力较弱,从国家到省区到地方各个层面的环境机构都面临环境执法中缺乏执法细节依据的问题,现行的印尼环境法律体系急需更新。http://news.10jqka.com.cn/20240910/c661610961.shtml
13.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代议制建立和发展的共同特点是()①有责客伤:是指在运营服务范围内,因地铁设备设施故障、人员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过失造成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应该由地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件。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边门:每一侧第 1、3、22、24 号滑动门。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滑动门手动解锁操作:站台https://www.shuashuati.com/ti/b90bf44f36264e3a894a6a9a606d6917.html?fm=bdb330e0e503a72c5e5bba1e5d78b057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