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等欧洲国家食品安全体系浅谈

1996年欧洲爆发了严重的疯牛病疫情,由于科学建议的非独立性和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致使各国未能及时进行预测和控制、最终造成了巨大损失。此次事件后欧盟及欧洲各国反思过往,认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是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基础,并由此开始对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最终成就了今天世界上最为严格的食品安全体系。欧洲食品安全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科学为基础从事风险分析,将风险评估作为安全体系的核心;风险评估交流和风险管理相互独立、各司其职,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健康。会上,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总司长Mr.XavierPratsMonne、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法国国家食品安全、环境及劳动局(ANSES)、德国巴伐利亚州施瓦本省和法国使馆农业事务部门代表、德、法两国企业代表分别就欧盟、德国、法国的安全体系框架,德、法两国风险评估体系,两国监管制度,企业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等进行了系统的讲解。

食品安全危机在任何时代、任何科技条件下都会发生。本次会议使中国民众更好地了解德、法乃至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为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提供了借鉴。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严格明确的政府法规、独立科学的数据渠道、快速完善的监管机构、覆盖完整的管控系统、严谨有效的企业决策、成熟立体的培训体系以及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共同构成了德、法以及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顺利应对各种突发食品危机,为民众建立健康、互信的食品环境。以下笔者将通过法律框架、风险评估与交流、监督管理3个方面,以德、法两国为例对欧洲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大体介绍。

法律框架

欧洲各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在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下由各成员国针对实际情况而制定。自疯牛病危机以来,欧洲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欧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来弥补法律体系的不足。2000年,欧盟颁布《食品安全白皮书》;2004年又颁布了对食品安全法律进行整合的“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并出台了《通用食品法》等一系列重要立法。此后,欧盟逐步简化各项冗杂的食品法规,强调全程监控、风险评估和长效追溯机制等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种种措施使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断调整并逐步走向完善。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并且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有着系统的“伞状”体系框架,涵盖了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法律将行政管理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利用科学风险分析对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生产环节全程监控,方便政府操作管理;同时,每一项法律法规都有着极强的时效性,保障了食品法律体系的连贯和高效。

《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是当今欧洲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全书长达52页,在各个层次上均具有较高的透明性。《白皮书》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信息、国际范围等多个方面,其中有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法规制度清晰明了、易于理解、便于执行,从根本上奠定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法控制原则。《白皮书》首次提出建立包括欧洲食品管理局(EFSA)在内的新欧盟食品管理机制,并建议设立食品安全程序,规定了一个综合涵盖整个食品链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建立一个对所有饲料和食品在紧急情况下的综合快速预警机制。这些改革建议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并以其较高的标准成为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指导核心。

2002年,欧盟出台了《通用食品法》作为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该法以《白皮书》作为基础,具有法律强制力,分别就该法的适用范围与定义、食品法总则、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快速警报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程序和其他条款做出了规定和描述。根据该法,欧盟成立了EFSA用以独立进行有关食品监管的科学工作(包括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议题交流)、并协调欧盟各国建立新的监管体系。

总体来说,德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框架明细,法律虽少但内容精细,覆盖全面,有着较强的协调性、系统性、操作性和时效性。这也是欧盟及其各主要成员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主要特点。

风险评估与交流

自从疯牛病及二恶英事件发生之后,欧盟及欧洲各国都意识到风险评估独立的重要性。以法国为例,目前的法国食品、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署(ANSES)是2010年7月由法国食品卫生安全局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局合并成立的。该机构的主要使命是促进人类健康与环境、工作场所和食品方面的保护,虽经政府成立,同时受法国卫生部、农业部、环境、劳动与消费者事务部管辖,但ANSES作为以风险评估为主要职能的学术科研机构,是完全独立运作的。其职责包括对人们或动物食用的食品卫生和营养风险进行评估并负责监督和报警,同时负有研究及向政府机构提供科学技术支持的使命。科学、精准、独立、公正、透明、快速的评估和持续性、针对性、互动性的交流是包括ANSES在内的欧洲风险评估机构的主要特点。

遵循道德标准以防止利益冲突

多领域多角度的鉴定框架以保证少数意见

针对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ANSES创新的采用了专家集体评估方法来对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评价,以保证各方参与者能够更好的达成一致意见。专家集体评估程序是ANSES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性的重要程序,主要用于存在于以下情况中:

1.议题中资料的完整性或现有知识体系存疑;

2.涉及不同学科的议题;

3.见解中存在不同学派及不同思想理论;

4.对于议题的推理以及表述有不同见解;

5.意见的独立性存疑。

在进行专家集体评估时,多领域专家会针对同一个议题进行讨论,协调同事之间不同的见解和理论,在对所有证据进行研究后,专家们会根据实证或决策汇总为统一的观点或建议。该过程中,人类和社会学家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主要是社会和经济学领域)。在开展健康风险评估任务时,局长会组织专家委员会,由科学委员会和董事会在审议后通过决策来确立委员会各专家的能力范围。委员会成员经公开申请方式选取,任期为3年。目前共有约20个专家委员会,由ANSES对委员会提供科学和行政方面的协助。此外,为协助专家委员会工作,局长根据特定项目可以设立特别行动组来代理实施专家集体评估职能。在遭遇突发情况时,ANSES局长会召集通过资格考核的专家成立紧急专家集体评估组(GECUs)。

监管机制

德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一直以严谨著称,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企业自查、报告制度成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从政府、企业到民众,各行各界都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中,保障了德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

政府监管

各州对食品行业监控主要采取生产监控与取样、分析检测和样品评价两大方式进行。以巴伐利亚州为例,食品监管由地方行政机构执行,负责生产监控和提取样品。其监控频率和尺度取决于州内各企业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如果出现消费者投诉或违反食品法规的情况,主管部门则需进行额外的生产监控和检测。监管部门按照风险高低来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生产监控原则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进行,并且在监测过程结束后,其检测报告会存入巴伐利亚州TIZAN数据库中,经由地方当局处理。对于未达标企业,主管当局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的措施包括有责令整改、净化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销毁变质产品、罚款及关闭企业等;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会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企业自检

在德国,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在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归入风险列表,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其以往记录,来料、生产、渠道、销售各过程以及抽检结果都需备案,并会影响企业未来评估、产品审批及政府补助等切身利益。这使各企业无论行业差异、规模大小都自觉自律,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生产和销售流程进行跟踪和抽样检测,并依照食品危害性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或欧盟有关规则进行管理。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企业有义务在24小时内向“食品召回委员会”(由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提交召回报告,经评估许可后进行实施。召回制度分为重、中、轻3个等级。其中“重级”指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死亡的危及健康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影响但可以治愈的产品;“轻级”是指那些不会威胁健康、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企业采取的召回措施包括向媒体发布召回新闻、通过媒体向消费者示警并对经销商发布公告召回食品、以及后续的补救和补偿。只有在“食品召回委员会”评估认为企业采取的措施使问题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最低之后,召回活动才能宣布结束。

消费者参与

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和发展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使国内消费者对乳品行业的信心瞬间瓦解,加上二恶英、苏丹红等添加剂事件,反应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一些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化学污染(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生化学污染),种植与养殖的源头污染(农药、兽药、化肥、生长调节剂),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违法生产、非法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新技术新资源应用带来的食品安全新隐患等。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起步较晚,制度、架构和经验上相对不足引起的,主要表现在:

2.风险评估方面:我国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和风险评估评价体系方面还很薄弱,检验检测多依托于各院校单位,结构分散、标准不统一,导致检测水平较低、检测效率滞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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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威发布17.c起草(17.c起草:推动国际法律框架的创新与发展)17.c起草:推动国际法律框架的创新与发展 全球法律框架的变革 17.c的起草标志着国际法律体系在应对新时代挑战时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不仅在传统国际法领域内做出了新的探索,也体现了全球法律体系对跨国问题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新型法律问题的应对 随着科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许多新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17.c的起http://exam2015.swchina.org/index.php/oppo/iphones/97061767/40237636.shtml
3.美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一共分为9章,分别是第1、3、5、7、9、11、12、13、15章。其中第1、3、5章是总则性规则,后面诸章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第15章规定了破产的国际私法规则。 该法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1编(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在美国,破产案件受行政和司法两个层面的引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2525967823733286/
4.安全合规38在2019年,我有幸主导了公司的隐私合规体系建设。几乎是从零开始,完成了ISO 27001、ISO 27017、ISO 27018、GDPR、等级保护三级、CCPA等安全隐私合规认证,积攒了较为丰富的隐私合规建设经验,由于公司业务主要是面向欧美市场,因此隐私合规体系也更注重适配欧美法律法规,本系列即以欧美法律法规为基准,来探讨我是如何搭建https://blog.csdn.net/wutianxu123/article/details/10417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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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服务贸易观念运营与体制都要创新与欧美相比,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目前还不完备,行业法律法规仍存在盲点,整个体系还不能为服务行业的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护作用,现行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规范缺损现象。如行业统计、质量标准、市场规范等,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规范,某种程度已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ap/n/201411/201411007923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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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文速览中国低空经济法律监管体系二、中国及欧美低空经济政策法律近况 1.中国低空经济政策法律近况 近年来,我国关于低空经济的顶层设计文件密集出台,政策面利好持续释放。民航局修订了30余部民航法规,涉及行业准入、监管和空管服务保障等方面,以建设通用航空标准法规体系、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简化低空飞行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改善运行环境。 https://www.iyiou.com/analysis/202408151074821
10.CDE专家:浅析欧美儿科研究计划及对完善我国儿童用药相关政策的摘要:从儿童用药监管政策的建立、儿科研究计划的实施范围、审核工作时限及申报要求等方面,介绍了美国FDA 和EMA 关于儿童用药的监管政策体系,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用药相关监管政策的建议。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为契机,结合现有药品审评资源现状,建议进一步完善儿童用药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符合中国药品审评实际的http://www.anytesting.com/news/1936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