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中华法系”展现出来的独特的东方传统法律文化的魅力,深刻地影响了东亚、东南亚的国家。随着时代和社会变迁,从清朝末期变法修律时起,中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开始接受西方法律制度和西方法律观念的影响。由此,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也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譬如:关于法律的“权力”与“权利”的核心内容对比,法律观念的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的争论,关于法律的公法文化还是私法文化的比较,法律的“管人”还是“管事”的不同功能确定。从法律的形成角度考察中国与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异,我们会发现一些深刻而又生动的结论。
一
在中国法史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可一种观点,中国古代法律形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在部落战争的彼此征服中,形成了“刑”,最初主要是针对敌对的异族人,作为战场上镇压敌对异族人俘虏的暴力手段,后来逐渐转化开始适用于血缘集团的内部,并扩大到形式上类似于异族不服从的群体,主要是所有触犯礼仪规范的人。
二
三
中西方的法律观念都认同法律不可侵犯的尊严,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人们看重法律威严,是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服从,传统的中国人认为,法律有执政者行使权柄的巨大威势,因此必须重视法律义务的严格遵守,人们畏惧法律而遵守法律,但并非尊重法律。古人以走入法庭为耻辱,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也并没有太多诉讼的热情。如果等待法庭裁决的中国人和西方人都说了这样的话“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那么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是希望相信司法官员是公正的,对于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信仰还没有普遍形成。中国人对法律公正裁判的期待,总是带有非常强烈的利益倾向性,对司法判决的结果,更愿意相信适用法律的司法官员的“人”的作用,对法律的尊重往往归结为对清官的渴望。
在西方的法律观念中,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敬重,是基于普遍认识上的法律的功能。西方法律形成初期,国家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有助于西方人在文明之初形成对法律的信任,并继而发展为对法律的信仰。古代西方人愿意相信法律的理性判断,以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最可靠的方式,至于拥有法律适用权的司法官员,并不在他们考虑法律权威的核心位置。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可以归为民族性、文化性、地缘性的差异。世界范围任何一个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因为自然地理环境、人文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对于其法律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都是经历了历史的选择和考验,适应该国国情并融入民众血液中的精神认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五千年的传承,被中国人世世代代尊重并沿袭下来,甚至依然对现代中国产生着深刻影响。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巨大转型期,一切都在发生着变化,包括法律观念在内。我们的确不能简单地判定中西法律文化孰优孰劣,更不能绝对地放弃传统而全面移植,传统法律文化客观上存在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问题,但同样应该意识到,符合国情、民情的法律文化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才是真正被需要的。
(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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