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老龄委推测,2020年中国失能老人数量将达到4200万人,2050年将达到9750万人。失能老年数量的激增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压力,也逐渐转变成为社会风险。由此,中国先后于2016年、2020年在全国29个试点地区(包括46个城市和1个城区,2个自治州)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借此解决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中国各试点地区长护险筹资机制比较
本文从参保对象、筹资渠道、筹资形式和筹资标准4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探究各试点地区长护险资金筹集的特点。
(一)参保对象
在参与长护险制度试点地区中,其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农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3类,但各试点地区对于参保者的覆盖范围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中,有18个试点地区参保对象仅覆盖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有3个试点地区延伸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有7个试点地区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全覆盖。除此之外,部分试点地区对参保对象准入要求做了进一步规定,如上海市60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者、湘潭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南宁市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石景山区学生和儿童不纳入参保对象范围(表1)。
表1各试点地区长护险参保对象
表2各试点地区长护险筹资渠道
从筹资渠道分析,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依赖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拨付费,其次是政府财政补助和其他基金补助。需要单位缴费的试点地区,有上饶、南宁、昆明。需要个人缴费的试点地区,有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者)、安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石河子(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南通(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荆门(在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盘锦(单建统筹参保人员)。但从缴费比例或额度来看,各试点地区筹资渠道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表3)。
(三)筹资形式
长护险筹资形式可分为定比筹资、定额筹资和混合筹资3种。定比筹资是指试点地区不同的缴费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实行定比筹资的试点地区,有荆门、承德、福州、湘潭。与定比筹资不同的是,定额筹资是指规定各责任主体在一定周期内缴纳具体数额的参保费用。实行定额筹资的试点地区,有安庆、石河子、苏州、齐齐哈尔、广州、重庆、宁波、南通、安庆、石景山、天津、乌鲁木齐、晋城、开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混合筹资是各试点地区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尤其是参保对象)而分别制定既包括定额筹资,又包括定比筹资的筹资形式。实行混合筹资的试点地区,有上海、上饶、成都、青岛、天津、南宁、盘锦、昆明、呼和浩特。
(四)筹资标准
当前,两批长护险制度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归纳各试点地区对筹资标准的划分可分为3类:一是依据居民收入状况确定筹资标准;二是依据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筹资标准;三是依据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状况确定筹资标准。其中,依据居民收入状况确定筹资标准的试点地区,有承德、齐齐哈尔、荆门、苏州、南通、上饶、天津;依据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筹资标准的试点地区,有上海、成都、晋城、呼和浩特、盘锦、福州、湘潭、南宁、昆明;依据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状况确定筹资标准的试点地区,有宁波、青岛、长春、广州、石河子。其余7个试点地区未明确筹资标准的划分依据(表4)。
表4试点地区长护险筹资标准
中国长护险筹资困境分析
(一)参保对象覆盖范围窄,有悖公平性
(二)筹资渠道单一,责任划分不明
(三)筹资标准低,地区差异性过大
社会保险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长护险的筹资标准对待遇给付水平和照护服务质量有决定性的影响。纵观试点地区长护险政策的筹资标准,各试点地区呈现筹资水平差异较大且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过低的显著特征。例如,在定额筹资中,缴费最高的试点地区为石河子,达244元/人/年,最低的试点地区为长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者),仅12元/人/年。此外,石景山、安庆、苏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者)、齐齐哈尔、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开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试点地区年度总缴费均未超过100元/人。在定比筹资中,大部分试点地区依赖于医保基金划拨,个人及单位缴费标准也普遍偏低。目前,中国长护险的筹资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状况不尽相同,长护险与经济发展、老龄化水平的协调性仍有待提高。尽管不同试点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有差别,但是较大差距的筹资标准也为日后标准的统一和规范造成一定的阻隔,也有悖于长护险的公平性。低水平的筹资标准,不仅加大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限制各试点地区给付对象的覆盖面,难以满足对给付对象的照护需求,出现保障力度不足的现象,难以保障该保险基金长期稳健地、可持续地运转。
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各试点地区长护险政策的比较分析发现,目前中国推行的长护险存在参保对象覆盖范围较窄,未能有效满足现实需求,各责任主体(政府、单位和个人)责任界限划分不清,有的地区筹资标准过低,地区差异性过大等问题。中国推行长护险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际经验,降低试错成本,切实提高长护险的效用和价值。早在1970年代,荷兰、美国就建立了长护险制度,随后德国、日本、韩国、法国也相继推行该项制度。不同国家依据自身的国情将长护险划定为不同的保险模式,如日本和韩国将长护险划定为社会保险模式,将长护险作为普惠性的福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德国则采取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性商业保险门槛的,加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保险。与上述3个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长护险采取商业保险模式。中国在制度设计之初将长护险定位为社会保险模式,这也切合中国现实需要,故本文重点结合德国、日本和韩国的实践经验,为中国长护险制度设计和推行提供参考。
(一)精准测算保险需求,合理覆盖参保人群
对于参保对象的覆盖范围,中国各试点地区的主要覆盖群体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参保人群实现职工、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地区很少。对于覆盖人群的划分,除上海、石景山做了年龄上的划分之外,其他地区也只是根据参保性质进行划分。这样简单的划分既有悖于长护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又不能确保长护险发挥最大效用。对于参保人群的年龄划分,不同国家的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如德国的长护险参保人群覆盖全体年满18岁的公民,日本则是将参保人群划分为40~64岁和65级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对不同群体实行分类保障,韩国则是实现全民覆盖。其中,德国对长护险参保人群做了更为详细的划定,德国88%的人口被纳入长护险社会保险体系,约10%的高收入人口加入长护险商业保险计划,其余2%的人口包括军人获得政府提供的免费长护险。在参与长护险缴费后,参保个体的无业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碍子女、无工作能力子女(23岁以下)、上学子女(25岁以下)可在无须缴纳长护险费用的情况之下同样享有给付资格。此外,德国还规定失业人员须缴纳的长护险费由劳工局提供,退休者缴费由退休人员与养老保险机构共担,并将法定养老金和其他收入设为筹资基数。
长期照护需求人群的划定主要取决于长期护理风险发生率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动两大因素。目前,全世界对于长护险的保障范围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加之失能人数的不断增多,中国应当根据长期护理风险发生率和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特征,精准测算保险需求人数最多的群体。对于参保人群划定,阚清泉等(2020)通过整合已有对长护险筹资水平测算研究发现,在不考虑政府补贴情况下,倘若划定个体的缴费年龄在20~40岁,总体费率也仅处于1%~4%,若加上政府补贴,费率还有下降,故实现参保群体城乡覆盖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只有合理覆盖参保人群,从长期照护需求最突出的群体入手,优先将其纳入保障范围,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长护险的公平性、效用性和价值性。
(二)清晰划分责任边界,建立多元筹资渠道
(三)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科学设定筹资标准
其次,从各试点地区的长护险政策可以看出,存在筹资标准的划定普遍过低和地区差别较大的弊端。这不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等,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而且淡化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严重制约长护险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筹资标准的设定,德国、日本、韩国有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德国长护险缴费比例从2008年起固定为个人总收入的1.95%,对于缴费比例的划定,德国规定参保对象和其单位各担负费用的50%。日本介护险缴费比例是参保对象工资的1.79%,对于缴费比例的划分,日本是政府与参保对象各担负费用50%,对于政府承担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承担50%,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为:第一类被保险人(65岁以上)承担40%,第二类保险人(40~64岁)承担60%。韩国长护险缴费比例为国民健康保险费率乘以6.55%,对于比例分配,韩国规定由政府承担20%,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80%,且个人承担比例逐步增加。在不同筹资机制的影响之下,德国是实现长护险基金累计结余最多的国家,至2009年底累计结余48亿欧元。
中国应当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的长护险筹资经验,在国家层面采取分层、分群设立筹资标准的基础之上,对长护险筹资标准进行统一,划定合理的标准,然后各试点地区再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体差异,按统一的缴费比例实行二次划定。尽可能保证在扩大长护险覆盖范围的同时,使不同群体在自己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参加长护险。这样既兼顾到地区差异,又能提升长护险基金的筹集效率;既可以维系长护险推行的基金需求,又能使更多群体享受到长护险所带来的照护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