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发言人24日指出,该案罔顾事实真相,恶意诋毁中国新疆人权状况,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坚决反对。
稍早前,针对美国就所谓新疆人权问题对4名中方官员实施制裁,中方也已做出对等反制。
【文/杨杰、李志】
一、序言
上周,美国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投票通过名为“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中译:《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的法案,接下来,只等美国总统拜登正式签署后,该法案就正式成为美国法律而具有效力。
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针对新疆棉花挑起的事件,将由舆论制裁、经济制裁,正式上升为法律制裁。
《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肇始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单方面制造新疆棉花存在所谓的“强迫劳动”事件,中间几经变更与修改,至本月再度提交美国国会审议,美国已下定决心要与新疆产品硬刚到底。
面对国际地缘政治的态势与变化,中国相继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与《反外国制裁法》,以加快应对美国的单边制裁威胁。
不过作为中国企业而言,实有必要未雨绸缪,针对诸如《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等西方国家制定的单边制裁法律,做好充分的分析与应对工作。
二、《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与新疆棉花的纠葛始末
(一)《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出台
2020年3月,美国众议院议员吉姆·麦戈文(JimMcGovern)联合参议院议员马克·卢比奥(MarcoAntonioRubio),以新疆棉花存在针对维吾尔族人的“强迫劳动”为由,提起《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法案,这是《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在美国参众两院的雏形。2020年9月,美国众议院通过《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
全球性非营利组织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CI)随后也公告称:因为在新疆进行可信的调查越趋困难,所以决定暂停发放BCI的棉花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虽然尚未正式生效,但已显露出对新疆棉花的不利影响。
后因美国国会换届,2021年美国众议院与参议院又分别提出各自版本的《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
2021年7月,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并指责中国政府在新疆存在“强迫劳动”等侵犯人权行为,意图对中国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
因拜登政府为使该法案容易实施,而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故众议院与参议院需再次对该法案进行表决。
时至2021年12月14日与16日,众议院与参议院先后相隔两天通过《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这是两院最终版本的《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
美国国会刚通过的《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重点内容有如下三项:
第一,全面禁止进口所有来自新疆的产品,并推定所有新疆产品均涉及“强迫劳动”,除非得到无“强迫劳动”之认证(可反驳性推定,rebuttablepresumption)。
第二,要求美国国土安全部拟定一份清单,列举与中国政府合作进行“强迫劳动”的实体。
第三,对新疆商品的进口禁令,将在法案生效180天后正式执行。
(二)针对新疆棉花的三次暂扣令
针对新疆棉花存在的所谓“强迫劳动”事件,美国国会除在立法方面推动《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还发布了三次暂扣令。
2020年9月,即《中美贸易协议》生效后9个月(根据《中美贸易协议》,中国在2020年至2021年增加对美国棉花的进口),美国国土安全部(U.S.DepartmentofHomelandSecurity,DHS)下属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CustomsandBorderProtection,CBP)对新疆棉花发布了第一次暂扣令(WithholdandReleaseOrders,WROs,也称预扣令)。
这些货物运输到美国供应链时,将对美国工人与商界造成不利影响。暂扣令发布的法律依据,就是大名鼎鼎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07条。
2020年12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又宣布,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在美国所有入境口岸扣留由中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PCC)及下属、附属实体生产的棉花及棉织品货物。理由为这些货物使用了“强迫劳动”,并包含监狱改造罪犯劳动。这是美国第二次针对新疆棉花发布暂扣令。
三、何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暂扣令
事实上,美国针对新疆棉花可动用的打击措施不限于暂扣令,其国内适用依据也不局限在1930年关税法上。
(一)暂扣令实施的美国国内法依据
美国针对新疆棉花发布的三次暂扣令,依据均为1930年美国关税法(TariffActof1930,TheSmoot-HawleyTariffAct)第307条。因1930年美国关税法的发起者为里斯·斯姆特(ReedSmoot)及威尔斯·C·霍利(WillsC.Hawley),故又得名为斯姆特-霍利关税法。
斯姆特-霍利关税法于1930年由美国总统胡佛签署(胡佛签署该法案,是为履行其提高关税的竞选承诺),该法案被视为1929年至1933年美国经济大危机的催化剂。
简言之,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07条之规定,所有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货物,均无权进入美国港口,并禁止进口。所谓“强迫劳动”是指,个人在不履行劳动义务就会被处罚时所提供的劳动,并且该劳动的提供非出于自愿。
因为,美国认为新疆棉花存在对于维吾尔族人的“强迫劳动”,而“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因1930年美国关税法,应被排斥在美国市场之外。故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针对新疆棉花产品发布了三次暂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