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三个重要的概念。本文将从制定主体、法律效力、调整范围、适用对象等方面,讲解三者的区别。
一、制定主体方面
(一)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法规。法规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办法”等称谓。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就是一部行政法规,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和细化。再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三)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由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1.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二、法律效力方面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法规、规章,任何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中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调整范围方面
法律调整的范围广泛,可以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规调整的范围相对较小,通常针对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或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规范。
规章调整的范围更加具体,主要针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四、适用对象方面
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规: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规章:主要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具有局部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