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分析》所有法制史法律文件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0.九刑。九刑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法经》在篇目结构上,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汉律六十篇。含《九章律》共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其中《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

3.曹魏律(《新律》)18篇。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4.晋律(《泰始律》)共20篇,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增加律注。

5.《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6.《开皇律》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7.《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

8.《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分为12篇。

9.《贞观律》以《开皇律》为基础,篇目一仍其旧,共12篇,500条。

10.《永徽律》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共12篇,502条。

11.《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首篇《名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而第2篇至第12篇则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2.《宋刑统》共12篇,502条,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每篇少则有5门,多则有26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宋刑统》新增“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44条。

13.《新定条例》547条,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成789条,称为《咸雍条例》。

14.《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共20卷,150门,1461条。该法典无注释、附例,仅律令条文达20余万言,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最。(西夏)

15.《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律义》12篇,《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金朝)

16.《泰和律义》12篇名目与唐宋雷同,后人称其“实唐律也”。(金朝)

17.《大元通制》共2539条,分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贼盗、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二十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元通制》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18.《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十类。《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19.《经世大典》,是一部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共880卷。

20.《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以名例及六部分篇,为古代法典体例的一大变化。

21.《大明令》,按六部分篇,条文简略,只有145条。这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22.《大诰》分为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3.《问刑条例》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24.《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

25.《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附例一千余条。

26.《大清会典》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27.《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28.《大清现行刑律》它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29.《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30.《大清民律草案》全文共36章,1569条。

3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五节:总纲、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城谳局,45条。

32.《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区分民刑诉讼、建立陪审制度和实行律师制度为核心内容,共共5章,260条

33.《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共6编15章515条。该草案以日本1890年刑诉法为蓝本,引进了西方近代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民刑分理、审判公开、陪审制度与辩护制度、废除刑讯逼供、采取据众证定罪等。

34.《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共4编22章800条,以1890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为原型,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通用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及辩论等原则,表现了对私权的重视。

35.《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3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37.《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孙中山督责内务部发布的重要法令,共5条。

38.《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年。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立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39.《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年。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0.《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这部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41.《暂行新刑律》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

42.《训政纲领》1928年。确立了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治国,以党训政”的施政方针,共6条。

4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共8章,89条。

44.《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45.《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1935年)分总则、分则两编,共357条。总则12章,为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名、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分则35章,规定各种罪名及刑罚。

46.《民律第二次草案》1926年完成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草案,共计1320条,不久,段祺瑞政府垮台,《民律第二次草案》未能正式通过。

47.《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法典由5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7章。

(2)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2章;

(3)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10章;

(4)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7章;

(5)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3章。

48.南京国民政府《票据法》分为总则、汇票、本票、支票、附则五章,共139条。

49.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它参照德、法两国的公司法制定,分为通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罚则6章,共233条。后于1946年经修正重新颁布,条文增至361条。

50.南京国民政府《保险法》公布于1929年12月30日,分为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共82条。

5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52.《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该法共9条。

5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该条例共41条。

5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4条。

55.《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

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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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法治文化的历史演进但是,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西化的教训中,有学者则主张,法治国家建设发展到今天,不能再靠移植西方法律这样一条腿走下去,必须回顾法的历史,发掘传统中华法系的智慧。⑨当然,先秦法家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虽然它非常实用,但是由于它的立意不够高远,因而很少能够成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https://www.fx361.com/page/2015/0120/16126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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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师工作室总之,英国的文官制度为整个西方国家文官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蓝本,虽然也存在问题,但是英国近代文官制度在世界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考点三 近代西方的法律、教化 1.西方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特征 (1)发展演变: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再到形成法典、法系(法典化和系统化)的过程。 http://gzs.hsszhjy.cn/studios/other_detail?special=330&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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