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划分。我国对证据的分类,从传统出发,存在法律上的分类与学理上的分类两种形式。
4、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组研究,揭示各类不同证据的特点,提出正确运用各种证据的一般规则,以求得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律性的认识。
二、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1、证据分类以证据种类作为研究对象,同时由于证据分类是对各种证据的特点、作用进行深入全面研究后所形成的一种理论体系,因而又是证据种类的丰富和深化,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三、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四、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五、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由于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性强、证明价值大,因此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尽可能查找、收集第一手证据材料,力求用原始证据认定全部案件事实,确保办案质量。
2、有利于司法人员注意收集和善于利用传来证据。司法人员明确了传来证据具有的佐证原始证据等作用,就会在收集原始证据的同时,注意收集传来证据,并且善于利用传来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则
原始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即原始证据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因此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
2、其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证据的证明价值同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一种正比关系,这种联系越密切、越直接、它的真实、可靠性就越强,证明价值也就越大。由于原始证据没有经过转述、转抄或复制,而是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因此,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3、其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自然环境和外界条件的影响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可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