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司法局法律常识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

(1)受让人须为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买卖行为效力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这种心理状态存在于人的内心,外人很难得知,故只能综合当事人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加以判断。例如,可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受让行为有偿或无偿、出让人的意思能力以及受让人的工作生活背景等因素分析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转让。如果受让人在出让人转移财产所有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则可认定受让人主观上不存在善意。至于受让人在受让后才知晓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情形,则因交易已经完成,此时并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如前所述,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促进并保证交易安全而设。因此,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则很难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基础。相应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就可通过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加以厘定。而是否构成真实交易关系的一个很重要外部客观标志就是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没有支付对价或支付远低于市价的对价则很难说买受人在进行交易时主观上存在善意。退一步而言,即便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要求该受让人返还财产一般也不会给其造成大的损失,故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也并不会导致利益上的失衡。

(3)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除了现实交付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6条、第227条及第228条之规定,动产交付的表现形式还包括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占有改定。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财产,则于买卖财产的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财产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让与财产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即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除非共同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共有人要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就可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不动产所有权。鉴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亦为共有财产,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借鉴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的规定。相应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厘清何谓“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和“未经对方同意”对正确理解并适用本条十分重要。

(一)夫妻共同所有房屋

(二)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可知,共同共有人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将该条适用到夫妻共有关系中,则意味着夫妻一方要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应经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夫妻另一方同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一个很难把握的事实认定即为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该出售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在具体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时需要注意: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的是第三人对登记簿记载的信赖。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善意购买”中“善意”及“合理对价”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善意”的认定标准

由于是否善意是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他人无法直接探究,故实践中,对何谓“善意”,见解不一。对于动产而言,起码有以下四种厘定标准:(1)所谓善意,系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问;(2)所谓善意,系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是否处于过失固非所问,然依客观情势,在交易经验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者,即应认为恶意;(3)所谓善意,是指不知或不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4)所谓善意,应参考德国立法例,解释为须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但衡诸善意受让制度在于兼顾所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之立法目的,受让人对于让与人是否有受让权利,应自负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这里受让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依据具体的交易场景和情势加以判断。例如,凡是在公开的和规范的交易场所购买的动产,一般应被认定为买受人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在非公开的场所和地点所购买的动产,买受人则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要求出售人提供动产的合法凭证。

1.房屋权属登记不实并非由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客观上很难查明登记不实的实际情形。目前,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欠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社会诚信度低等原因导致房产登记不实的情形时有发生。从房屋登记实践来看,大量的登记簿错误是由无权处分人通过伪造各种申请材料所致。例如,在房屋登记实践中常见的造假、用假行为主要表现为采用伪造的身份证申请登记和伪造委托公证文书、司法裁判文书后办理房地产登记。而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中,更有不少甚至是夫妻双方合意或夫妻另一方默许的结果。对于上述不实情形,连专业的登记机构都很难发现,更何况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因此,通过给第三人附加核实真实所有权人的义务而将此种登记不实产生的风险完全转嫁到其身上,显然不够妥当。而且,这种对取得人施加调查核实义务的做法既无法提高交易效率,也无法保障交易安全。

3.夫妻另一方的权益损害可以得到充分事后救济。如果登记不实的原因是登记机关的错误所致,那么夫妻另一方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对于登记机构就登记簿错误造成真实权利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登记簿错误,从而使夫妻另一方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而遭受损害时,登记机构即便对此没有过错,也应当向夫妻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登记不实是因夫妻一方原因所致,夫妻另一方亦可通过本条第2款之规定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这种规定已经足以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没有必要再在第三人“善意”判断标准中增加无重大过失等注意义务而过度保护真实权利人。

4.仅以对登记簿记载的信赖作为“善意”与否的判断标准,简单明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量权。从目前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对善意外延的认定标准不一。例如,既有以夫妻另一方行为外观反证第三人善意的认定,又有根据夫妻一方出具的虚假委托书或公证后的委托书推定第三人为善意的认定等。因此,如将第三人“善意”的外延扩充到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且无重大过失,则基于一定注意义务和重大过失语词本身的抽象性,难免在细化所谓一定注意义务和重大过失外延时又出现理解不一致的情形。而将善意仅限于登记信赖,则在司法认定时,只需考量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夫妻一方一致且无异议登记即可。相对而言,后者显然在司法认定以及统一司法裁量权方面具备优势。

(二)“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证明责任可以被概括为,当某个事实存在与否不明确时,某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以该事实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获认可的危险或不利益。这种及于当事人的危险或不利益就是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由该定义可知,证明责任分配到哪一方,将很可能影响到裁判的结果。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分配,国内外立法观点基本一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应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举证责任,而由否定第三人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实权利人)负担举证责任,法官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对该问题加以解决。具体到本条规范内容,由于登记簿是以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具有高度公信力,其“权利表征度”要高于动产的占有。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6条也明确承认了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由否认第三人为善意之人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取得人为恶意,就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

(四)合理对价的认定

“合理的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偿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理由在于:(1)更周全地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规定第三人可基于无偿行为而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那么真实权利人只能针对第三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普通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取得人破产的情形下并无优先受偿的效力。反过来说,如规定第三人不能通过无偿法律行为善意取得不动产,则即便在第三人破产的情形下,真实权利人仍可行使作为物权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取回该物。(2)更符合民众对所有权静的安全与交易动的安全之间平衡的预期。一般而言,相对单纯以交易安全作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无偿取得他人财产的立法基础,将善意取得限制在有偿交易范畴内,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民众也更容易接受。

2.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2项不仅要求第三人必须通过有偿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而且要求该价格必须是“合理的”。一般而言,价格是对货币币值的描述,主要适用于一方以货币形式购买房屋的情形。而现实生活中,以物易房的情形并不鲜见。此时,再用所谓“价格”加以定义,则与现实情形不符。有鉴于此,我们在起草本条文时,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并以“对价”替换“价格”,以避免用语的模糊。

关于如何判断对价合理与否,学理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见解:一是主观标准,强调以卖方主观认可的价格为准;二是客观标准,以社会一般观念作为判断依据。我们认为,要判断第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一般应以主观标准为准,只要合同双方已经完成转移登记,即应推定该对价为合理。除非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对价与市场同类房屋差价悬殊或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判断该对价确实明显有悖常情。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8条也规定“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合理对价应已实际支付。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除通过确定无权处分时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而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外,还具有调整不正当利益变动的功能。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否则,就不会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不仅规定必须是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还规定价格应当合理。由此可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所谓对价是指实际支付的对价。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另一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

二、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但考虑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因婚姻关系带来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2.这里的赔偿损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本解释第86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中的“损害赔偿”明确规定为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就本条规范对象而言,仅仅针对房屋这一财产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主要针对精神利益相去甚远。有观点认为,虽然在财产损害中,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除导致财产损害外,还可能造成被侵害人因财产引发的内心不悦甚至造成心理、情感上的损害,但仍不宜认定侵害不动产所有权益会导致精神损害。这既是因为对不动产所有权益的侵害一般不会直接造成被侵害人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很难直接导致被侵害人精神上的损失,也是因为精神损害本身的抽象性、个体差异性等特征决定了如承认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精神损害,则会诱导被侵害人滥用诉讼权利,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我们认同上述观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已经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界定在人身权益的范畴内这一前提下,如当事人仍依据本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THE END
1.法律知识内容大全全面的法律指南从基础法理到实务操作在这个快速变化的社会中,法律知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无论你是想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了解如何合法经营,一份全面的法律知识内容大全都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以下,我们将深入探讨如何构建这一宝库,并通过真实案例展示其应用。 法律知识内容大全的构建要点 https://www.gntpr.com/ke-yan-jin-zhan/79267.html
2.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法律法规解读案例分析专业术语详解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是一门广泛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基本的法律原则到复杂的专业领域的一切。它不仅包括了对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理解,还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如何运用这些法规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论。 为什么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内容大全?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种纠纷和争议不断增加,对于如何正确地https://www.1lhyh3ij.cn/tu-pian-zi-xun/411959.html
3.法律百宝箱解析常用法律条款的智慧之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为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中,“常用法律1000条”作为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它不仅是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的重要工具,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法律风险的手段。 法律知识普及 “常用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411696.html
4.法律法规快来看看你是否守法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法律法规如同一盏明灯,指引着我们走向合法、有序的社会。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否真正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呢?今天,我要带你一起探索这100条法律法规,它们背后隐藏着什么,以及它们对我们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100条法律法规是如何被分成几类的。这100条可以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https://www.f3kg3td6j.cn/jun-lei-wen-xian/456261.html
5.www.jxmzxx.com/appnews在2000年,郭晶晶参加了悉尼奥运会。 在这场奥运会上,虽然她没能获得金牌。 但她在比赛中出色的表现却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并且在2004年之后,她便一直都是中国跳水的领军人物之一。 因为她不但在女子单人赛中获得了金牌。 而且还在女子双人比赛中也获得了金牌。 http://www.jxmzxx.com/appnews_374616.html
6.www.romeo88.com/mokslip17756.htmlwww.romeo88.com/mokslip17756.html 记得她曾在某次直播中说过:"我不想做别人眼中完美的样子,我要做最真实的自己。"这份率真,让她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里独树一帜。 时尚圈里从来不缺美女,但像孙一宁这样能把运动风、甜酷风、职场风驾驭得游刃有余的,却不多见。无论是清爽帅气的机车夹克,还是优雅知性的职业http://www.romeo88.com/mokslip17756.html
7.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操1.负责全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技能知识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9.熟练掌握透水预兆及应急处理方法;熟悉水灾避灾路线,掌握逃生避难常识。 10.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向调度室如实汇报所探放水地点探孔的进度、是否有出水预兆等https://www.mkaq.org/html/2020/12/24/551840.shtml
8.专业知识机械工艺常识450问,工程师的葵花宝典!15. 多辊矫正机根据轴辊的排列形式和调节辊的位置可分为:上下辊列平行矫正机、上下辊倾斜矫正机。 16. 火焰校正的加热方式有:点状、线状、三角形加热。 17. 火焰矫正的效果由(加热的位置和加热温度)决定。 18. 矫正的方法有:机械校正、手工矫正、火焰矫正、高频热度铰正。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740754.html
9.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 咨询 82人阅读 中国刑法第三章261是什么罪 常识 1K+人阅读 刑法的第三章第261条是什么 。。。 咨询 3K+人阅读 刑法哪一条规定了正当防卫 常识 2W+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XXXX刑法第三章216条是啥 咨询 731人阅读 问题紧急?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27W专业律师https://m.66law.cn/v/wenda/1507605.aspx
10.下一条:2018年5月新书通报(综合类)D920.4/135 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七五普法图书中心著 2015.10 D920.4/136 公务员必读的法律常识 刘辉, 周是宏, 付忠文编著 2016.07 D922.10/29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李佳的行政法,讲义卷 李佳编著 2017.02 D922.29/410 旅行社服务纠纷案例详解 黄恢月著 2016.08 D922.2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全书.2016 中国https://www.hibu.edu.cn/tsg/info/1127/1415.htm
11.www.ynhg.cn/mokslip31258.html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nhwglzx@163.com. 责任编辑:陈倩柔 http://www.ynhg.cn/mokslip31258.html
12.www.shunyi888.com/mokslip35918.html朴娜敕问:听说一旦是偶像,就永远是偶像,那你们真的要一直以偶像的身份活下去吗?太妍坦率回应:这是我最近很苦恼的问题,是否要一直以偶像的身份生活下去。我开始搞不清楚自己是金太妍还是太妍。现在进入30多岁,身边的人陆续结婚、生孩子,我觉得自己也到了这样的年纪。 http://www.shunyi888.com/mokslip35918.html
13.www.vita361.com/mokslip71477.html继去年光学透明感光胶生产线投产后,今年,该公司又投资1000万元导入光学材料生产,建设第二条生产线,预计3月底正式投产。(童长福) 张裕的白兰地广告1914年就出现在《申报》上,声明在烟台设立总发售处,在上海英大马路(今南京路)寿康里设分售处,字号为“裕和成”,门面很阔气。张裕在当年的《申报》刊登广告称:“https://www.vita361.com/mokslip71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