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民事纠纷举证责任大全!

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当你看到没有提交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可的时候,你会不会感到困惑?为什么由你承担举证责任呢?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来带领大家了解下法律是如何分配民事纠纷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那么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但是若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无法在诉讼中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就会牵扯到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一般原则。但是小编发现有些当事人会存在一定的误解,他们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的意思是这句话是对方说的,就应该是对方提供证据证明,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李四说他没欠钱,是不是就应由李四证明他没欠?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真实意思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主张针对是法律关系,而非仅仅针对对方说得话。在张三和李四借贷纠纷中,张三主张的是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所以他才是法律规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他举证不能,就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除了一般原则外,小编对其他法律规定进行了汇总整理,在此就不再和大家赘述理论问题,直接告诉大家在不同民事纠纷中,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01

合同纠纷

(一)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02

劳动争议纠纷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03

一般侵权纠纷

(一)原告举证责任:侵权人具有过错+加害行为违法+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举证责任:法定免责、减责事由

04

特殊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案件

通常同一般侵权纠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同时法律规定了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担责的情形,分别是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高度危险作业案件

1.原告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

(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2.被告举证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或侵权事实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案件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

2.被告举证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或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案件

1.饲养动物致害

(1)原告举证责任:受到动物的伤害+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

(2)被告举证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

2.动物园动物致害

(1)原告举证责任:受到动物的伤害+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管理;

(2)被告举证责任: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

05

产品责任案件

1.原告举证责任:因产品问题造成损害的事实;

2.被告举证责任:法定免责事由

06

专利纠纷案件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1)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2)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3)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2.被告举证责任: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07

物件致害案件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2.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3.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

以上3种情形,均应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原告只需要证明被侵害的事实+造成伤害的物件由被告管理。

08

校园事故案件

1.无民事行为人受到侵害时,由被告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它由原告举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则同一般侵权纠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所有知识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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