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需要因应国情及海洋事业发展现状,结合海洋管理活动所积累的历史经验、国际条约最新发展趋势,对现有海洋法律体系中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增加新的立法内容,注入新的管理理念,体现海洋法律体系架构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利用大数据技术
系统清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新立之法与原有之法之间不存在冲突、重叠的必要步骤,是构建海洋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海洋法律体系内部法律法规之间和谐相洽、维护法治统一的前提。
法律清理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在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下,大数据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法规清理应当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和数据检索技术,以准确、便捷和高效的方式处理日渐庞大的法律数据信息,识别数据库中的重复性规定、时滞性条款、冲突条款等,剔除僵尸法律信息。
二是法律清理应当制度化。法的清理作为决定法律规范,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修改的专门活动应当由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予的机关按确定的程序系统进行,使法律清理走向制度化和向常态。
三是法律文件的清理应当全面。法律清理应自上而下进行,作为上位法的中央立法应当首先通过法律清理,梳理厘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使立法活动与法律清理并行,以减少立法后再次产生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法律冲突。
运用海洋综合管理理念
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架构
运用海洋综合管理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架构,需要以国家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制定并实施海洋利用及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各类标准与规范,指导和约束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协调海洋利用过程中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搭建起海洋利用及保护综合管理的行政框架,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的统筹协调管理,提高海洋开发利用的系统功能。
改进立法技术
完善立法内容
通过制定《海洋基本法》
弥补海洋法律体系的顶层缺位
我国海洋法体系是在部门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全局性、整体性不强,立法体系并不完整,尤其是在顶层设计层面缺乏系统规范海洋事务的“龙头法”,海洋法制建设状况和海洋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仍存在继续发展的空间。
在具体制度方面,我国海洋综合管理和协调体制亟待立法确认和完善,在海上执法程序立法方面,《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仅对我国主要海洋权益进行了原则性宣示,没有具体可执行的程序规则,不利于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法为海洋事务和海洋权益的不断拓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海洋基本法》是对我国海洋基本政策、海洋管理体制、海上执法力量、海洋安全和我国在管辖外海域海洋权益的立法表述,是规范海洋事务的“龙头法”。制定《海洋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战略预置,是建设海洋强国过程中避免或减少战略风险的重要保障。不仅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权责,包括其在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中的职责,避免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及利益冲突,也是通过立法规定解决海洋权益争端遵循的原则、国内海洋维权力量运作机制等内容,向外传达我国对海洋权益的具体理解和维护和谐海洋的决心,增加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透明度。
改进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立法的
备案审查制度
依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均有立法权,《宪法》第100、106条以及《立法法》第72、98、102条都规定,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2002年《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于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标准和发现问题后的后续处理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我国共有11个沿海省份(除港澳台),目前地方海洋立法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在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实施过程中,需要完善备案审查人才保障,增加违反报备义务的问责机制,规定备案审查主体消极行使备案审查权的系列惩戒措施,以此提高备案审查机构专业化水平,理顺法律体系内部运行机制。
一般而言,国际法规范只有被接受为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渊源后,才能很好地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或作用于国内法。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对此,建议以制定《海洋基本法》为契机,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以弥补《宪法》有关国际条约国内法地位规定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