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依照
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
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
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
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
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
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
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
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
诉讼法。
1.
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
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
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
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
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
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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