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治体系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新范式

进入新时代,我国法学研究达到了一个自主性的阶段,即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我们开始拥有足够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法律的制度自信和法学的理论自信;法学家的学术自主意识、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建构体系的能力显著提升,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主客观条件均已具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指明了正确方向和康庄大道,而且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创造了必备的、急需的理论范式,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可简称为“法治体系论”。

“法治体系论”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

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决策和总体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起到了纲举目张的“牛鼻子”作用。

党的二十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布局的统领,作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必将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征程上彰显出新的实践伟力。“法治体系论”科学总结了法治体系建设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经验和成就,提炼出一系列创新概念、命题、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资源。

“法治体系论”具备强大的理论建构和理论创新能量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建构在原创性理论之上。创新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第一动力,“法治体系论”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基石性的新概念和新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是一个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实践概念,而且是一个能够科学回答“中国法治之问”的理论概念。“法治体系论”的原创性,在于它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逻辑,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和工作重点。

不仅如此,作为具有时代性、标志性的创新概念和理论,“法治体系论”具备强大的理论建构和理论创新的能量,它可以把分散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概念、命题和观点整合到“法治体系论”的总体框架中,例如,“依规治党”“公正司法”“涉外法治”“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等概念。它还引领中国法学知识创新,催生出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创新性的概念和命题,例如“大国法治”“法治强国”“良法善治”“党内法治”“未来法治”“法治轨道”“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概念,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判断和命题。

“法治体系论”是推进法学理论创新的科学范式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建立在科学范式之上。任何一种范式,都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一种全新的“理论硬核”、理论框架、概念系统、话语体系,一种全新的、高端的理论平台,一种新颖的方法论,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一种新的学术传统。正是在这些综合的意义上,我们把“法治体系论”作为建构法学知识体系、推进法学理论创新的科学范式。

其一,“法治体系论”提供了一套对中国法治全新的理解系统,精准描述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全景视窗,以及正确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道路选择、总目标、总抓手、重大任务的理论模型。

其二,“法治体系论”确立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学学术体系的基石范畴和核心概念,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具有现实的解释力、科学的穿透力和理论的整合力。

其三,“法治体系论”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武器,其深邃的法理意涵有助于分析鉴别古今中外法学知识和法治理论的优劣,其鲜明的实践指向有助于反思批判不合时宜、脱离实际的观点、学说、理论,其强大的建构功能有助于对各种法治思想兼容并蓄、择善而用,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从法律(法律体系)的知识体系向法治(法治体系)的知识体系的转型升级和变革突破。

其四,“法治体系论”为当代中国法学提供了新论域和新议题,引导法学家聚焦发力、催生新概念新理论、引领法学新发展,也必将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建立科学管用的理论基地,进而为中国法治在世界法治格局中赢得一席之地塑造话语权。

其五,“法治体系论”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的凝练和运用必将引发从单极思维、平面思维到系统思维,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再到法理思维的法学方法论革命。

其六,“法治体系论”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对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权利本位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现代化理论”“全球化理论”“未来法治论”等研究范式科学鉴别、择善而用,因而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整合力。

“法治体系论”是法治中国总体格局的组成部分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安置在更大的系统框架之内。“法治体系论”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把法学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使之找到了安身立命之所、大展身手之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构成来看,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延展开来,包括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党建法治体系、国际法治体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以及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和由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科技伦理等组成的社会规范体系;再进一步延展,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把法学体系纳入法治体系,法学体系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公民”,不再是六神无主的“游民”,成为法治中国总体格局的组成部分。

总之,“法治体系论”已经并将继续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帮助法学家们形成有强大解释力、穿透力、说服力的法学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筑牢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以“法治体系论”为新范式,必将强化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在观照和反思实践中凝练法学新概念,在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中生成法学新理论,在把握和引领实践发展中创造法学新知识。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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