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博大精深,时至今日,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它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因素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界定与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划分时期可以说是从夏商时期到清末,中国典型的农业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现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在法制起源上长期有着“始于兵”、“师出以律”等说法。这表明最早的法是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这也是最初的法律。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
(1)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其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的执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3)“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而“秩序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生活有着较为确定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是21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贵和尚中”的传统仍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1)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消极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然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十分缺少有关权利意识的内容,,并且对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权利主体观念、权利客体、权利主张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响,是造成现代民利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2)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极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在人们的心中逐渐形成了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法随君出,权力大于法律”在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权的统治之下,一切的决定都是由皇帝一个人决定的。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民众只是法律作用的客体而不是主体。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和手段,而权力才是人们争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权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东西。随之人们开始对于权势进行疯狂的追求和崇拜,进而取代了对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这样法只是权力的一个外壳,权力却是法的灵魂所在。
三、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
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依法行政保证法治现代化进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沿袭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资源。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与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那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成功。总之我们要将这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与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现代价值,推动中国法治不断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15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往往起源于风俗,由风俗进而为法俗,由法俗又进而为所谓之法律。”①在许多具体案件中,具有审判权的官吏为了直接实现结果上的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种泛道德化的倾向,而法治则要求法律的绝对理性化、机器化。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是存在过的,并且痕迹明显。
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论,依他们的说法,“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治一国”②,“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二家。”⑨这些观点明确反对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说”。法家讲究法的明确性与客观性,法术是不能被心术白由裁量的。人与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贤臣对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断力,当受这种判断影响的人对这种判断怀着一种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将不会再接受明确的法的约束。虽然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却是一种以君权为背景的政治主张,“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为君调整为法源为民主契约,则结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现学界对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声讨一片,然而却鲜有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加以支持的,学习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论的移植而是实践的长期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人民的影响之深又歧视几个现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学习。
注释:
①杜文忠法律与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②韩非子.用人[M].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对政治合法性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又通过对政治文化的阐述引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论述了儒家和法家政治思想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统治者在夺取政权后都会用一定的方式使其统治合法化,稳定其政治统治。政治文化作为一种潜在地影响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因素,能够影响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儒家、法家思想作为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主流,为当时的政治统治者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本文围绕这两种思想来探讨政治文化是怎样影响政治合法性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二、政治文化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1956年,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提出来的,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它由本民族的历史和当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所促成。维巴在分析政治文化的构成和作用时进一步指出,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由经验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信念、符号和价值所构成,它决定了人们行为的条件,为人们提供了参与政治的主观意向。其实,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情感趋向和思维定势。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指自周秦至清朝末期三千多年所形成的政治文化,学者们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中,长期积淀下来的社会政治心理和习惯、政治态度和情感、民族精神、价值观的总和就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有的学者认为:“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与社会政治心理构成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三个层次中,社会政治思想占据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制高点。政治思想是人的政治行为和社会政治心理的升华,因此,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部分保留在社会政治思想中。”言外之意,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主要是指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笔者也较认同这种观点,因此本文在探讨政治文化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时,以儒家、法家两大主流政治思想为例。
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
1.儒家思想与政治合法性。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一度成为皇家的正统思想,统治者推崇儒家思想,以其来确定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通过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礼制进而维护等级制度,维护君主的地位,通过这种等级制度的确立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
孟子主张统治者实行“仁政”的思想,将民众提高到了高于君和社稷的地位,这就确立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民意基础。这一方面是在维护等级制度和君权;另一方面是主张君臣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该要求对方无条件的服从和妥协。
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等观点来维护封建统治。“三纲五常”是董仲舒对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观念的继承和发扬。君权神授的观点,他认为群主的权力是神赋予的,人民应该绝对服从他们,听天子的命令就是服从“天意”。凡是君主喜欢的事,老百姓应该无条件去做。君权神授是君主合理性的最高依据,也是君主专制最有力的辩护词,通过强调君权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使皇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抬高和神化,为君主的政治统治提供了合法性的思想基础。
2.法家思想与政治合法性。法家思想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为建立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被其他朝代所重视和借鉴。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商鞅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他通过推行严刑酷法来维系统治者的统治,他认为君主只要牢牢掌握住生杀予夺的权柄,就可以对人民随意的驱使,这也正符合了统治者的意图,进而通过各种严酷的刑罚来维护其政治的合法性。
战国末期的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法”是指健全法制,“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法家强调通过这三方面来加强统治,这是确立其统治的合法性的手段。例如“法”,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作出乱法的事情。所以怎样处罚可以制止百姓乱法,便制定怎样的处罚条例。百姓畏惧处罚就会守法,百姓守法国家就能安定,统治者就可高枕无忧。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这就是所谓的“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增强君主的权势。
四、结语
政治文化是形成和存在于一定历史条件的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也是如此,而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部分,统治者最为尊崇的无疑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他们通过在思想上控制人民,使人们在思想意识上认同他们的统治,承认他们政权的合法性。因为当民众普遍形成了与现有政府所倡导的价值观相一致的政治文化,则容易形成较高的政治认同度,政治合法性也就确立。反之,当民众所持的政治信念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相悖,或对现有政府的执政能力不信任时,人民就会对政府的精神和目标怀疑,从而不同意现任领导的统治。统治者还通过一些政治思想的指导,制定了维护其合法性统治的手段。比如说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制定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服从统治。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能抛弃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传统文化千百年来的积淀,往往潜意识的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评价,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合理的利用传统文化中对现代政治制度有益的部分,巩固民族思想意思,并不断的联系现实,吸收现代政治制度体制中的合理成分和公认的价值观念,最终达到政治系统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韦伯(MaxWeber)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9页.
[2]郭晓冬.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为了跟上时代步伐,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利用黑衣壮民族传统体育在中小学体育中的开发和运用,更好地为学生的三维健康观服务。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开发,有助于形成特色的体育课程,在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项目时,有的需要改造,不能拿来就用;有的则不需要改造。改造的目的是为了适合学生的身心特点。
案例1:“滚铁环”是壮族传统体育活动,参加者均为男子。比赛时,参加者手顶推一直径30CM的铁环,快步疾走,赛程为100―200米。疾走时铁环不能倒,以先到达终点者为胜。如果要把顶铁环作为课程内容,我把它改造为:参加者男女学生均可,赛程改造成50米-100米。(可根据学生年龄确定距离)、此项目较适合低年级学生活动,操作起来既简单又安全。
案例2:“抛绣球”是黑衣壮体育活动不可或缺的项目。抛绣球是在宽广地里互相扔打。为了让绣球穿过上方小圈洞,须做奔跑、跳跃、投掷等动作,达到增强体能,培养意志能力的目的,根据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队,以绣球穿越上方小圈洞的次数多少定胜负。因学校没有精美、价格不菲的绣球,我在进行此项教学时,把“绣球”改造成轻便、不伤人的小球如:沙袋、纸团球、毛线球、海绵球等,并引导学生自己动手自制教具,这样通过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投掷技能技巧,又培养了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
案例3:“黑枪舞”是黑衣壮民族体育活动项目。参加者人数不限,分两队排队报数,每个人记住自己的号数,然后两队围成一个圆圈坐在地上,圆心放一把黑缨枪,选一人站在圈外喊号,喊号后,两队同号者一起跑向圆心抢黑缨枪,其余的人拍手唱歌,抢到黑缨枪者沿圆圈快速奔跑,未抢到者在后面紧追。如果在唱歌结束前,追上了,就将黑缨枪交接过来给被夺者,夺枪者得1分;如果在唱歌结束后还追不上,则抢到黑缨枪者得2分。然后各回自己的位置坐下来,循环反复进行,最后以得分多的队为胜。此项体育活动,深受少年儿童欢迎,不需要改造。
我认为通过开发和利用一些地域性民族体育项目,开展传统体育教学活动,既可以展现不同民族的个性风貌,又有利于学生了解“本土体育文化”,参与民间体育活动,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学生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进而可为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精神,开发和利用这些项目,既具特色,又具有独创性,符合新课程改革的理念。
关键词:法治;自由主义;自由价值
一、西方自由主义之概况
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而自由作为西方法治的核心价值,其理论上的自觉发展从古希腊开始走过了漫长的演化过程,人们对法治自由价值的理解与认识也一步步深化。
1.启蒙思想家突显政治自由的法律
启蒙思想家认为政治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坚持自由应该从公民自由、社会政治与法律这几方面来加以讨论。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先是从人类原始自然状态加以论述,论证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并提出自然状态是必然要过渡到社会状态,而人的自然自由终将转变为社会自由,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之下的自由。在此之后,孟德斯鸠则从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着手,将讨论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核心转移到政治领域中的自由问题上。洛克和孟德斯鸠突出政治自由的思想为英国自由主义法传统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样,另外一名极具影响力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则丰富了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他把“公意”视为法或权利的基础,他注重社会群体及共同体的利益和要求,赋予了自由主义新的内容。
2.康德与黑格尔张扬自由的理念之法
康德的社会理论受其在哲学史上哥白尼式革命的直接影响,他认为“认识对象围绕认识主体来旋转”,打破之前认为“认识主体围绕认识对象旋转”的认知,从而提升了认识主体的地位。同时,他张扬自由的社会之法,认为社会应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与别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这才是真正自由之体现。而黑格尔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卢梭的观点有所继承和发展,他注重对于个人主义的个人概念的质疑,同时,也注重找寻共同体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以将两者紧密连接起来。由此可知,黑格尔所认为的自由并非单纯个人自由,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在普遍自由及共同体的自由与个体自由相结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可见,康德与黑格尔都将自由与法融为一体,并认为法的本质属性为自由[1]。
3.马克思回归生活世界的自由与法律
黑格尔对马克思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就是在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扬弃。对于黑格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加以明确区分的观点,马克思予以继承,但是将黑格尔的认识加以修正,并得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且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和法是存在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之中,要将国家和法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情况相联系;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国家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法律也沦为维护单方利益的工具。由此可见,马克思以更加复杂和辨证的方式来看待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又是一大进步。
二、中国自由主义法传统
“自由”代表了人类的最高理想,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两种,而政治自由是外在的,精神自由是内在的。总的来说,中国文化侧重于精神自由,而西方文化则侧重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西方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发展,并形成自由主义,而反观中国,自由的发展却远不如西方那样的顺利,纵观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于“自由”、“自由主义”的描述非常之少,笔者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及流派作如下梳理。
1.道家之自由观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道家、禅宗可谓是典型的注重精神自由的代表,他们为追求精神自由所设计的理想人格就是最好的体现。道家、禅宗所追求的是对于世俗、欲望、外物的一种超脱,从而达到心灵上的纯净与自由,而这是需要从修养中才能获得的自由。除此之外,这种自由也可以从认识上予以实现,也就是改变对外物的看法从而从外物的羁绊中超脱出来,从而获得精神自由。而道家、禅宗所设计的自由人格对政治自由却很少涉及。由此可见,道家、禅宗所设计的理想人格早已无法适应当代人的人格要求,这一人格显然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庄子所追求的自由也是一种精神的自由,他更侧重于追求一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心理状态。庄子认为,要想得到这种精神自由需要做到“无心无情”才有可能。这种“无心”的状态并非是要求要毫无心思,而是指不要过分执着于某些人事物,不要有执著之心;而所谓的“无情”亦非要求要无任何感情,而是指不要刻意追求某种情感,不要有执著之情。庄子崇尚一种无拘无束,不过分执著追求的心境和随遇而安的境界。但是,需注意的是,虽然追求无拘无束,无心无情,但是他对与外物打交道或从事俗务却并不反对,个中的关键在于要做到不过分沉迷和执着。
2.儒家之自由观
儒家式的“自由”是指一种道德意志的自由。先秦儒家发现道德意志自由,这一伟大的发现和进步,但是却一直处于消极悲观的状况之中,并未在现实生活中让人感到自由和幸福,反而让人感到处处受限、不自由。例如,儒家一直强调“人的尊严”,但是实际情况是,这种人的尊严仅限于原则性的,并没有任何实际可操作的内容,结果可以想见,人的尊严也就成了一个抽象、虚幻的理念,而并不能使人民获得真正的尊严。同时,人的尊严的形成需要在人际交往中相互的尊重,彼此的承认,而非仅仅停留在人们内心的自觉上。因此要想实现人的尊严需要有人人权利平等的思想为基础,要有个人自由思想为铺垫,但是这在中国的古代传统文化中是极其缺乏的、不被重视的,那么人的尊严成为一纸空谈就成为理所当然了。
三、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产生根源之比较
从以上对于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的概括可知,中国文化重精神自由,西方文化重政治自由。两者的自由主义法思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样差异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这与两者各自的法律观念、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笔者就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差异之背景加以梳理,以期对此问题可以有深入理解,以助于我国法自由主义之发展。
1.法治与礼俗之对抗
在西方社会,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由价值的高扬并使之得到社会的认同,现代社会烙上自由的印迹。自由是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个体的人有了自由意志,有了主体性,才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价值与行为选择,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的自由,而不依附于他人的意志与权力。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以伦理纲常为核心内容的治理方式与西方的法治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中国古代法体现在制度上行政和司法不分家,成一体化之形态;而在法律之渊源上,则体现伦理高于法理,礼法重于法律规则;在司法制度中,作为中国特色的情理是一种审判的普遍标准,情理较之法理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人情成为一切评判标准之首。并且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伦理与法理并未得到区分,两者处于结合之状态。
2.个体自由主义之发达与缺失
亚里士多德认为,西方民族,特别是希腊民族“既有热忱,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了高度的发展”。相比之下,东方民族则缺乏自由,“亚细亚人民多擅长机巧,深于理解,但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因此,他们常常屈从于人而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2]东西方本质差异的表现在于,“东方文化强调一种普遍性品格,是以群体为本位的,它否认个体存在的价值和自由,而西方则发展了个体本位,注重个体的独立自主与自由。”[3]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总体特征中很难寻找到个体自由的印迹。在行政权力至上、司法过程重刑轻民、司法审判重礼法之治以及追求无讼等思想观念的驱使下,人的主体性无处寻觅。所以一谈及自由问题,中国人常常讳莫如深。
3.法律观念之差异
作为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构成,法律观念与该国文化传统的特征具有很大关联性。一般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突出或最核心特征为群体本位,因而在文化精神之中极其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中国作为一个在过去注重经验积累以及有保守思想的国家,在其传统文化中反映为具有保守性以及“以过去为定向”的特征,并由此形成一种经验主义文化的形态;而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较重的礼法伦理思想,具有伦理中心主义之特征,是一种自然主义的文化。在中西文化比较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在类型上是属于“宗法—伦理”型的文化模式,宗法伦理在司法过程中起着极大地作用,其地位甚至高于法律规则,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个人—契约”类型的法律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文化模式对法治存在天然的拒斥,这使得中国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法治对自由的价值追求缺少必要的融通,不利于现代法治的生成。
西方法治是以个体自由为中心的,具有理性的契约文化的精神。相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以群体的宗法伦理本位精神为核心。个体自由程度的不同,这直接决定东西方对待法治的不同态度。现代法治与礼俗社会的对抗成为中国法治现代性批判的核心问题。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如何将人的个体自由、人的主体地位从传统文化中解放出来,如何处理传统的、经验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对理性的、个体化的、契约化的法治文化模式的拒斥,将成为一个最根本、最迫切的问题。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