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和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般性法律,也称普通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除《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贸贸易港法》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立法法生效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定义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定义是: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需要解释的法律有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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