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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湖北
第一节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社会工作法规体系
(一)法规的含义
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维持社会各方面的运行秩序和对社会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规范性体现在它必须要按照规范化的程序去制定和实施,并且以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和发布;强制性体现在它一经制定和颁布,在其适用范围内就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法规的主要种类
1.国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法”来命名。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3.国务院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称为“实施办法”或“条例”。
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规定”或“办法”
(三)法规的制定过程
1.法律制定的责任主体及程序
(1)关于立法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关于法律制定的程序
首先,关于法律案的提议,《立法法》对于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法律案的责任主体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次,《立法法》对法律案的审议作了规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法律案的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终通过的法律能够更加合理、更加具有代表性的保障。
最后,《立法法》还对法律案的表决和发布作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都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及程序
二、社会政策体系
(一)政策和公共政策
从内容上看,政策既包括政府和政党有关行动的规则体系,也包括为了促进各项事业发展而制订的各种规划和方案、投入公共资源、设立和实施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行动。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订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中各种公共事务的干预,它以带有明确目的性和规划性的行动体系去调节经济与社会的运行,引导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实现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概括起来看,政府的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以及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等基本特点我国各级政府都是公共政策的主体,除了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全国性公共政策之外,还有各级政府制定的、适用于一定区域内的地方性公共政策。
(二)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是公共政策体系中重要的方面之一,是政府为了满足民生需求、维护社会公平、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公共资源、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民众提供福利性社会服务的政策体系。
(三)社会政策的主体与对象
1.社会政策的主体
(1)党和国家的政治组织
党和国家的政治组织在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国共产
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
(2)政府行政部门
(3)其他各类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也可以为社会服务提供补充性资源或直接向居民提供社会服务。
(4)全体民众
2.社会政策的对象
社会政策的对象是指各项社会政策所针对的民众,即社会政策范围中各类社会福利项
目的受益人和各项社会服务的接受者。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策因其所惠及的人群范围和对象差异性的不同而分为普惠型
和特惠型两种基本模式。
(1)普惠型社会政策是指一项社会政策面对所有的民众,或有关群体中的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相同的福利待遇或服务。
(2)特惠型(又称选择型)社会政策是指只向具有某些特殊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社会服务。
普惠型和特惠型社会政策各有其优缺点。普惠型社会政策的优点是对象覆盖面广,社会效益大,不需要复杂的对象资格甄别程序,因此可以避免“贫困烙印”等问题;缺点在于需要花费的资金量往往很高,对解决贫困问题的针对性不够强。特惠型社会政策与普惠型优缺点正好相反。
(四)社会政策的资源调动方式
能否有效地调动以及如何调动公共资源就成为社会政策能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社会政策的资源投入最主要的方式是资金投入,此外还有人力投入和实物投入。
1.政府公共财政对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
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等方式集中财政资源,用于为民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以及部分困难群体的特殊需要。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是主渠道。
2.各种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
“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居(村)民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境外的组织和个人。
3.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社会政策资源模式和运行方式
在我国,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资源供应有以下几种基本模式:
一是“动员型”,即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在其中分担一定的资源供应责任。
二是“优惠型”,即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三是“购买型”,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形成公共财政提供的资金与社会力量组织的人力相结合的资源供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