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话语体系建构的三重维度:问题与因应*

(一)聚焦与本国法治建构更具契合性的域外资源

窥一斑而知全豹,此种现今虽渐有改观但未有实质更易的单向度选择性借鉴,无疑淡化了法治的复杂状态与法治现象的多样性,难以充分展示法治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变化。鉴于此,除了需要对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主流法治思潮以及主导性法治实践进行全景式揭示之外,我们更需要纠偏性地对西方的此类著作进行重点译介,还原法治在欧美漫长历史变迁中的真实演进路径,以及当代西方社会发展与法治实践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西法译介,可谓第一波启蒙,具有不可磨灭的拓荒意义,但也存在不可否认的历史局限,呈现出太多“有人无我,有古无今”式的“偶然性吸纳、随机性借鉴”,13而我们现在需要接力前行,努力开启第二波新的启蒙,在与西方对话的同时,特别需要甄别西方理论所隐含的假定条件,尤其是那些与西方独特经验“绑定”的隐含假设,警惕这些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和规范设定。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至少还需要着力于下述三个方向。

其次,有必要更为充分地还原法治在欧美漫长历史变迁中的真实演进路径与当代西方社会发展及法治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为此,需要更多地译介西方学者对欧美法治现状进行深度反思的作品。乌戈·马太、劳拉·纳德的《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与塞缪尔·莫恩的《最后的乌托邦:历史中的人权》可谓典型代表。前者的立场是,作为一种权力话语的“法治”在不均衡权力关系的世界格局下,往往充当着正当化新旧帝国主义对外掠夺的有效工具。而在后者看来,既有的人权叙事只是被建构的历史神话。人权既不是对几个世纪前西方资产阶级人道精神的传承,也并非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大屠杀的回应,它在20世纪70年代能够实现逆袭,只是因为其他乌托邦幻想在冷战中的破灭,以及这些幻想向人权话语的转型为这一突围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机会。15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两部著作的引介皆非出自法律人之手,而是来自于政治学界。

最后,西方的法治路径是先发的,历史的时空条件决定了它不可能被复制,但西方法治的发展过程也并非总是光鲜的。近代以来,欧美文明实现了理性主义的孕育、自由主义的滥觞和法治精神的建设,但这一切仅仅发生在欧美内部,它同样(至少部分是)建立在对亚非拉的掠夺、奴役和征服的基础之上。正是欧美对外部的“不文明”,造就了其内部的“文明”;“在西方历史漫长多变的链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隐含不变的基本政治逻辑:内部人人平等,外部则是主人对奴隶的征服”,毕竟“只有对外实行帝国征服,才能对内捍卫公民平等的良好政体”。16由此,我们需要了解存在于两者之间的必然的勾连关系,而要了解这种关系,就需要更多译介国际法史与可堪系统呈现新老法律帝国主义流变历程的作品,通过新知识资源的不断引入,以求渐次影响中国法律人的思维导向。

(二)推动本土传统法治资源的创造性转化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提炼我国古代法制治理的成败得失,挖掘与赓续中华法律传统之精华,推动传统法治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作为一个拥有超长历史和超强文化底蕴的“文明型国家”,法治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基因。不知从何而来,遑论向何而去,法治的历史回望其实是绕不过去的。事实上,后发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不可能凭空“移植”出来,法治的信念之维必须从本土传统文化中汲取。“在生活实践中一切对于未来的预期都必须建立在对于昨天的确认和记忆上,正是这种比较恒定的预期给人们带来的一种秩序感,一种规则感。”17因此,我们需要抛弃那种逆向的文明自觉,在观念与实践上重构(域外)法律与(本土)文明的关系;需要采用历史法学的眼光阐释中国传统,而非站到外面,对文明进行批判和改造。“面向过去,就不单单是敝帚自珍的情愫,也不是因为‘繁华往昔’的执念,而是因为只有‘传承文明’才可能‘开拓创新’”。18

也就是说,法治中国的超验基础就只能是扎根于中国本土的道德,而法治与德治就是在中国这样的世俗化社会条件之下实现共存、互补、共益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镶嵌为一个制度整体的做法则可以看做是一种‘法令’与‘王制’的合体,通过这种综合治理实现一种普遍的人文精神和理想人格”。21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发展为中心的社会转型,实现了财富的极大增长,但也造就了程度愈深的以道德失范、金钱至上为主要表征的“社会溃败”。22对于现时中国来说,“要实现良善秩序,除了推行法治,还必须重振道德,重构社会,重建传统,再建共识”,毕竟“政治国家要植根于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饶的社会土壤中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23当然,“在法治国家体系中强调的德治,不是要将德治上升到与法治同等的水平,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制度准则,而是要将道德资源及其作用机制成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其中,德仅仅作为‘治’而存在,不是作为‘法’而存在,德通过其产生的治理效应来辅佐法治”。24换言之,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强调德治,妥适兼顾中国传统法治资源,使它们发挥的只是一种“辅政”“滋养”功能,而非让其“喧宾夺主”。

既然传统法律资源之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应如何对其进行挖掘和传承,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一方面,距离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主题最为接近的先秦法家思想可堪为我们提供“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无论学者们如何煞费苦心地辨析“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以法治国”存在怎样的不同,凸显法(律)之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则绝对是后者抱持的核心理念。若将当代中国关涉法治建构的“知识话语”与“权力话语”两相对照,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的‘法治图景’里西方的‘原教旨价值’更多的是皮相,而其底色则是传统的法家思想”。25虽然不能径直将“以法治国”等同于现代“法治”概念,但它无疑是“法治”概念最基本、最内核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先秦法家学说存在诸多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融通之处,至少在法技术层面,其与当代形式主义法治观念并无轩轾。

二、强化对法治运作实然状态的理解

除了研究语境远离中国社会实际场景外,中国法学研究还存在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及其所导致的对社会现实之解释能力有限的问题。法教义学、规范法学的研究进路被认为是作为独立学科之法学“安身立命”的根本,这也是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中大多数法学人依循的主流路径。毋庸置疑,法教义学、规范法学研究的精进为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智识基础,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法教义学、规范法学本质上是“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44其预设的逻辑起点是“确定或信奉现行法规范及法秩序的合理性,先接受之、解释之和适用之,而暂且不怀疑或批判之”。45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人们把一套特定的法律事项视为既定的,进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使其变得更加完满,而无须使用任何其他的经验知识”。46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成熟的、正当的法律创制机制未臻完善,致使诸多场景中法规范本身的正当性遭遇挑战,与此关联的则是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效力”与“实效”的严重脱节——大量超越、游离于法规范之外的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对法规范的冲击,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规范功能。

本质上,“把当代中国法治讲清楚,就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在法学和法治领域讲中国模式”。49鉴于此,为了真正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为了逐步确立可覆盖我国法治运行之实态的法学理论体系,我们需要在下述两个子维度进行重点耕耘。

(一)迈向整体主义综合法治观

这就意味着,在当下中国,法治化并非一个单独的命题,而是中国共产党对其执政方式和其所主导的权力体系在国家目标调整后展开的自我更新与自我重塑;在目前以及可及的未来,没有党领导的法治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项。强调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利益与价值诉求渐趋多元的时代,“法治是最能为社会各阶层所接受的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最具有动员力的社会理想”。55而将两者紧密勾连,意在发挥彼此相互促进、相互补强之效果:依托中国共产党强大的政治整合能力,法治建设进程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能够得以维持,而借助法治这一形式促就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则有助于提升党的先进性,强化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

(二)依循实证-规范性研究进路

三、均衡调配三类法治理念

我国当下深化法治的改革事业,面对的根本是中国传统礼法、西方形式法以及社会主义政法等三类法治理念的堆叠式并存,然而各种理论和实务虽百花齐放,却浅尝辄止,虽各擅胜场,却又相互抵销,让人无所适从,究其原因,就在于“既有法治的基础实在过于薄弱,而社会的变化又实在太快”。65可以说,这是我们谈论法治中国绕不过去的现实语境,这一语境直接决定了如何妥适调配彼此之间可能存在抵牾的三类法治理念,乃法治中国话语体系建设必须思考的前置性问题。鉴于晚近二十多年在司法改革领域,中国传统礼法、西方形式法以及社会主义政法这三类理念彼此之间呈现出的张力最为明显,我们就以这一领域作为研讨对象,进而阐释在法治中国话语体系建设中究竟应当如何对它们进行均衡调配。

与全局性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领域的综合改革齐头并进,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司法改革也从点到面,逐渐铺展开来,时至今日,业已步入攻坚克难、事关成败的“深水区”:摸着石头过河,早已难以济事。对于深化改革的期待,与其说是在旧秩序理念下的某种大幅度调整,毋宁说是通过某种新理念的带动而建立新秩序。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各级法院一直纠结于一系列近乎悖论的二元选择:在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是坚持规则至上,还是践行能动司法;在审判功能的预设上,是确保法律的严格适用,还是着眼于化解矛盾,达致案结事了;在司法与社会的关系上,是秉持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还是强化司法与社会生活的交融;在配置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上,是恪守“当判则判”,还是偏重“调解优先”;在案件审理的具体方式上,是重视司法程序化审理,更多地采用坐堂问案方式,还是承续“马锡五审判方式”之革命传统,强调审判的亲民化和便利化,如此等等。66尽管这些选择本身可能并不完全或绝对地对立,彼此之间甚至还有一定的相容空间,但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冲突难以掩饰,并由此造成了近些年弥漫于法院系统上下的左右支绌的感觉和情绪。

改革中出现的诸多乱象或问题,可部分归因于顶层设计上司法元政策在“左”“右”之间的来回摇摆,但揆诸历史与现实,这一现象之生成与存续自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一方面,在政治层面上,随着21世纪头十年抗议和申诉的不断增加,主导性政治力量开始愈发关切社会稳定和政权自身的稳定。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复兴以及在司法行政领域重新强调的“群众路线”,显然是体制汲取传统经验和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制度资源以面对和解决新问题而做出的努力。70司法平民化的大众性力量优势的关键,在于它与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性、“执政为民”的理念直接勾连在一起,甚至多数时候彼此之间可以直接画等号。基于这一意识形态重塑之考量,执政党倾向于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坚守司法的人民性,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为了人民,司法要让人民满意,要做人民满意的法院和法官。在这样的政治要求下,各级政法领导自然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多于强调司法的职业性。71况且,司法职业化的改革在保证司法公平正义方面效果欠佳,中国社会的成熟度也尚未达到对司法职业化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的程度。这种现实的存在反向助推了司法平民化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的认受程度。

重新阅读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字里行间我们不难读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思路中存在一种引而不发却呼之欲出的导向——灵活兼顾司法的平民性和职业性。换言之,改革者未来更需要做符合多元法治理念的动态均衡配置的思考,而非任性地执持一元化直线型的法治建构观。中共中央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先后倡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尽量改变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独舞”局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便是此种顶层设计理念在现实中最为集中之体现。“枫桥经验”意在造就自治、法治与德治的良性统一,凸显了多元共治的“和”之理念。这一讲求“和”的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的制度顶层设计,并非一种无所侧重的“和稀泥”式的政治修辞,而是旨在追求在秉持形式法治建构理念的同时,妥适兼顾中国传统礼法理念与社会主义政法理念,在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中协同造就良善之国家与社会治理这一终极目标。由此,依托这一元观念,我们需要在法治/司法改革进程中有效应对下述彼此关联且相互作用的两个子维度。

四、结语

“法学不出于翻译抄袭之境地,是谓法学亡国;所谓法学文化亦即殖民地文化之别名。今后中国真正的法学文化之建设,似应以法学之国家的民族的自觉或觉醒为起点。”84蔡枢衡七十多年前的这一呼吁,彰显了那个时代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不满足长期处于“半殖民地法学”这一境地而努力谋求确立自身法学主体性立场的志愿。以“自觉或觉醒为起点”,就是秉持“中国主体性立场”,需要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真正立足于“中国场景”,“面向中国”。当然,确立主体性立场“不是要为‘中国是一切例外的例外’(黑格尔语)提供什么新的佐证,更不是因为面对西方而刻意寻找‘我者’的话语自存之道,而仅仅是表达一种对法治的中国经验和事实的尊重”。85这种“以中国为方法”的法治,需要我们穿透历史与现实,贯通理论与经验,超越左与右,融合东与西,带着体谅与宽容去阅读生于斯长于斯的这片土地。在此基础上,未来的努力方向,应将全社会思考的重心引向探索如何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政治构造下实行法治,建构并形成一种崭新的法治形态,藉此丰富人类法治实践的内涵。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大国崛起语境下我国国际法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1BFX1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22页。

③刘小平:《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走向一个实质法治概念》,载《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5期,第202页。

④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4页。

⑤苏力:《“法治中国何以可能”背后:伪假定VS真命题》,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第34页。

⑥朱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自觉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第27页。

⑦同注②,第26页。

⑧梁治平:《“法治”与“治法”之间》,载《读书》2021年第4期,第60页。

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⑩於兴中:《法治东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8页。

11同上。

12同注④,第7页。

13喻中:《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4期,第14页。

14张劲:《法治的“世界结构”和“中国语境”》,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第51页。

15[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美]塞缪尔·莫恩:《最后的乌托邦:历史中的人权》,汪少卿、陶力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16强世功:《中国香港:政治与文化的视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19页。

17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页。

18王人博(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19陈柏峰:《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第74页。

20同注18,第47页。

21王旭:《“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97—98页。

22李北方:《如何拯救社会溃败》,载《南风窗》2012年第4期。

23梁治平:《论法治与德治对中国当代法治的一个内在观察》,载《中国文化》第41期(2015年),第39页。

24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基础与发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2页。

25王人博:《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第14页。

26陈弘毅:《对古代法家思想传统的现代反思》,载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8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27同注25,第13页。

28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共识的形成及法治再启蒙》,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第18页。

29段秋关:《传统法律观及其蕴含的法治基因》,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108—109页。

30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第13页。

31同注25,第17页。

32张文显:《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及其三维构造》,载《东方法学》2023年第6期,第7页。

34张中秋认为,中国传统法观念的核心可被归结为一种动态的“合理正义观”,而“中国传统的动态的合理正义观,与人类其他的法律文明一样,都蕴含着对真、善、美的理想追求”。张中秋:《中国传统法理学的精髓及其当代意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21页。

35陈玉聃:《国际关系学中的经典与阐释——评〈中国先秦国家间政治思想选读〉》,载《国际政治科学》2008年第3期,第110—111页。

36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载《法学家》2023年第2期,第4页。

37同注33。

38陈柏峰:《中国农村地权秩序的“通三统”:基于“祖业”观念和实践的分析》,载《历史社会学与民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2017年。

40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15—16页。

41[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42顾培东:《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4期,第50页。

43强世功:《告别国家法一元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载《东方学刊》2018年第2期,第49页。

4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46[荷]扬·斯密茨:《法学的观念与方法》,魏磊杰、吴雅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页。

47朱新力、余军:《洞察中国法治实践的内生价值》,载《人民日报》2016年11月7日,第16版。

48王启梁:《中国需要社科法学吗?》,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

49罗岗等:《中国话语》,载《开放时代》2019年第1期,第57页。

50同注43。

51强世功:《“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从法律帝国到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载《文化纵横》2014年第4期,第40页。

52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页。

53雷磊:《探寻法治的中国之道——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历史轨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第25页。

54对这一历程的梳理,可参见雷磊:《探寻法治的中国之道——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历史轨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第25—27页。

55刘磊:《中国法治四十年——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变奏》,载《文化纵横》2018年第3期,第105页。

56同注46,第85—88页。

57雷磊:《什么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

58顾昂然:《〈民法通则〉的制定和立法精神》,载顾昂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59苏永钦:《台湾的社会变迁与法律学的发展》,载《当代法学名家论文集》,台北:《法学丛刊》杂志社1996年版,第576页。

60同注46,第7页。

62魏磊杰:《中国民法典的本土化何以可能:一条现实主义的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第97页。

64[德]赫尔曼·康特洛维茨:《法律科学与社会学》,载《荆楚法学》2022年第1期,第157页。

65苏永钦:《法治、法治国和依法治国》,载《中国法研究》(台北)2016年第3期,第52页。

66顾培东:《人民法庭地位与功能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37页。

67董玉庭:《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忽视的四种关系》,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1期,第92页。

68杨翔:《法院机制的中国化过程及其影响》,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7期,第99页。

69周永坤:《有关司法改革方向的几个司法理念与实践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期,第3—5页。

70AlbertH.Y.,Chen,“China’sLongMarchTowardsRuleofLaworChina’sTurnAgainstLaw,”inTheChineseJournalofComparativeLaw2016(4),p.15.

71孙笑侠:《司法职业性与平民性的双重标准——兼论司法改革与司法评估的逻辑起点》,载《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44页。

72同注69,第8页。

73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第30页。

74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75同注66,第38—39页。

76孙笑侠:《论司法多元功能的逻辑关系——兼论司法功能有限主义》,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第19页。

77蒋惠岭:《引领—推动—保障:司法作用的发展进阶》,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0日,第5版。

78陈金钊:《关联维度的法治中国及其话语意义》,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第36页。

79同注77。

82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生态及其改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40页。

83陈忠林、邓多文、周玉林:《中国法治如何向前走——访“非主流”法学家陈忠林教授》,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2期,第5页。

84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85同注14,第59页。

86廖奕:《法治中国道路的价值逻辑问题》,载《法治研究》2019年第4期,第126页。

87[美]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魏磊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5页。

88顾培东:《我的法治观》,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6页。

THE END
1.包刚升.2015.政治学通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政治学通识)书评当然,从经验来看,民主政体是否更有利于经济增长和长期繁荣,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议。·诺思悖论:国家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人为的经济衰退的根源。1.2 中国人的政治观·孙中山《民权主义》: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今以人民管理政事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3133182/
2.2009年度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立项名单公布83、不同信息条件下的套期保值策略研究 肖庆宪 上海理工大学 84、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对中国经济影响和启示研究 雷良海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85、中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体系和核心竞争力——与英美体制和德日体制的对比研究 廖 春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86、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保护机制研究 http://www.sh-popss.gov.cn/newsInfo.asp?idval=253
3.2024年艺术品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第二节 中国艺术品立法现状分析 n 一、艺术品法律体系 中 二、艺术品行政法规 智 三、艺术品部门规章 林 四、艺术家权益保护 4 五、国家对艺术品市场的调控 0 (一)《个人所得法》相关规定 0 (二)《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捐赠的免税规定 6 (三)《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 1 六、艺术品进出境的限制 2 (一)https://www.cir.cn/R_QiTaHangYe/20/YiShuPinHangYeXianZhuangYuFaZhanQuShi.html
4.2018年第3期总第5期进而,他指出了目前的法系划分方法所存在的四种缺陷,包括:难以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势、法系分类明显违反概念划分的逻辑规则、这些分类容易掩盖和遮蔽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真实的异同。他还认为,混合法系是一个“最贫乏、最空洞的标签。它除了表明属于此类法系的国家都存在法律多元的事实之外,就再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指谓”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5.中外内部审计比较研究9篇(全文)通常所说的避讳是指遇到君主或尊长的名字时采取替换、更改、缺笔等方式而避开,本文所讨论的是出于某种禁忌或情感上的需要而有意避开某些词语,通过婉转曲折的方式进行交际的言语行为,并对中外避讳的差异进行对比讨论。 一、避讳产生的心理基础 避讳的产生虽然民族不同、信仰各异,但是其心理基础却有着很大的共性,大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tyzcwss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