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

统计表明:截至2010年底,除现行宪法及4个宪法修正案外,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现代法律体系形成,无疑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之一。追溯起来,30年法制重建历程大致可以以每10年为节点,划分为不断推进的三个历史阶段。让我们以此为线索,寻访一个史无前例的“立法时代”。

1980年代:改革起航的立法奠基

1978年,刚刚摆脱“文革”浩劫的中国,面对的是一片法制废墟。泱泱大国,徘徊在命运的十字路口。

1978年12月,邓小平发表了日后人们耳熟能详的著名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几天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宣布:“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在优先解决“有法可依”的战略思路下,一个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绵延30多年的“立法时代”拉开了序幕。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联袂出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改革开放后的首次大规模立法,不仅为重建政权、恢复秩序、对外开外提供了最急需的法律,而且成为中国重启法制的历史性标记。

七法出台后,接踵而至的就是宪法修改。1982年12月4日,修宪草案顺利通过,史称“1982年新宪法”。随着新宪法的诞生,“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宪政原则成为划破时代的最强音,一系列深刻影响中国社会的崭新政治机制得以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大大拓展。新宪法的诞生,由此成为国家走上现代民主、法治道路的历史性转折点。

从“封关锁国”走向“改革开放”,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走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0年代的这些社会共识,使得“为改革立法”、“为经济建设立法”成为法制建设最鲜明的主线。

由法律推动的改革,也深入到政治领域。1987年推进“草根民主”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几经波折,艰难出台,彻底颠覆了中国农村基层的传统管理体制。

1980年代中期后,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民法通则等刑事、民事基本法律已初具规模的情形下,立法重心开始转向行政基本法,而当时日益升温的政治体制改革又助推了这一立法进程,其直接成果便是1989年诞生的行政诉讼法。

在中国历史上,行政诉讼法破天荒地全面确立了“民告官”制度,这对长期信奉“民不可告官”的国人所带来的心理震荡,堪称石破天惊。它极大地唤醒了普通公民的民主和权利意识,改造了行政机关的思维和行为定势。有西方人士对此评价道:“这是中国现代法制的真正开端!”

在充满改革热情、理想主义的1980年代,全中国励精图治、只争朝夕,初步奠定了现代法律体制的框架和基石。据统计,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个10年,共制定了84部法律、6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国社会从此告别了无法可依的窘迫,迎来了基本有法可依的新生。

1990年代:市场经济的立法攻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随后,执政党进一步提出了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立法改革目标。

1993年3月,宪法修正案明确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的同时,特别强调“国家加强经济立法”。这意味着,“为市场经济立法”的政治目标,进一步上升为宪法性任务。

由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成为1990年代流行一时的口号。以“市场经济”为母题,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等等多维齐发、狂飙突进,写下了荡气回肠的市场经济立法史诗。

有统计表明,1990年代制定的经济法,比1980年代增加了三分之一,制定的民商法数量更是翻了一番。

如果说,1990年代的大规模市场经济立法最初源自意识自觉,那么,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是推进这一进程的外部动力。从1998年起,随着中国“入世”进入最后冲刺,一场旨在与世贸规则全面接轨的“立、改、废”法制改造工程也随之启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大涉外企业法先后完成了改造;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三大知识产权主干法经修订后与世贸规则全面接轨;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外贸管理法律亦纷纷修订……

1995年2月,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连袂出台,次年5月,律师法诞生,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力量自此全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进入2000年代后,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又先后修订,旨在提升司法公正的统一司法考试等重要制度得以确立,与公民权利唇齿相依的律师执业权利得以改善。

1990年代最能证明“人权保护”价值的立法行动,莫过于两场刑事法制的革命风暴。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先完成修订,扩展辩护权利、刑事诉讼庭审模式由“纠问式”转向“控辩式”等一系列彰显“程序公正”、“人权保护”理念的新机制浮出水面。第二年,刑法又实施了“大手术”,明确载入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现代刑法原则,并成就了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法典——刑法典。

由1980年代末期行政诉讼法萌芽的“控权”理念,亦在1990年代开花结果。1996年,在中国法律中首次引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法出台;1997年,防止行政专横和腐败的行政监察法诞生;1999年,开辟了又一条“民告官”道路的行政复议法问世;而早在1994年,被誉为“人权法”的国家赔偿法已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在更晚近的2005年,被视为“治吏法”的公务员法更是将监督触角进一步伸向了公职人员群体……

拜这些“控权”行政法所赐,行政权力被相继套上民告官、国家责任、程序公正等紧箍咒。自1990年代中期起,“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进程的核心驱动力,正是“控权”行政法建设合乎逻辑的成果。

1990年代,从“市场经济”、“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等多个维度出发的立法浪潮,成功搭建了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也为2000年代构建更为全面的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前景无限的历史新起点。

2000年代:转型关口的立法纵深

1990年代中后期,就在市场经济立法攻坚克难之时,一个更宏大的立法蓝图已在悄然孕育中。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首次宣布“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目标由此发生根本性的飞跃。

一年多后的1999年3月,“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修正案。建构现代法律体系由此进一步获得了宪法性动力。2000年3月,被誉为“小宪法”的立法法诞生,旨在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系列民主、科学立法机制得以确立。

更为关键的年份是被称为“公民权利年”的2003年。这一年,“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开始兴起。与之相呼应,立法机关于2003年正式宣示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新理念。次年3月,“保障人权”、“保护私产”明确载入宪法修正案,这一步奠定了以人权、民生为基点的立法主色调。

2000年代,随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先后问世,以及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的先后修订,一条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链条渐趋成形。

2010年,选举法的修订使城乡居民选举权实行了“同票同权”的历史性突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则着力破解公民“获赔难”,并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制度。这些立法演进标志着,以公民权利为基点的立法行动,不仅停留于日常生活权利,也纵深到了民主权利等更为高级的权利形态。

“以人为本”立法转型的另一个重要方向,是防止公权侵害民权。2000年代诞生的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要行政法,无不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制约机制,从“管理法”到“服务法”的转身清晰可见。

与司法有关的一系列修法,体现着更为强烈的“人权”色彩。其典型当数2011年2月问世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占现行刑法死刑罪名近两成的13个死刑罪名,对老年人犯罪则在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人权理念空前彰显。

2000年代“以人为本”立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乃是以民法典为终极目标的系列民事立法行动,其标志性事件就是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的出台,意味着攻克了民法体系中最困难的一块“硬骨头”,其后,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先后出台,承载了半个多世纪坎坷风雨的民法典梦想,不再是遥远的图景。

2000年代“以人为本”立法思想集大成者,当数社会法的崛起。其标志性事件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2007年6月,历经四审的劳动合同法终于闯关成功,以法律之手对严重失衡的劳资格局进行了有力纠偏,为亿万劳动者奉献了权利的盛宴。而劳动合同法顶风逆雨、坚守“劳动者权益”底线的立法过程,也因此成为中国立法史上一段不朽传奇。

劳动合同法出台两个月后的2007年8月,就业促进法接踵而至;12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呱呱落地。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草案亦已进入审议程序,并于2010年成功出台问世。指向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法在2007年呈井喷之势,使这一年赢得了“劳动权益保障年”的称号。

从2000年代中后期起,监督法、“新”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些孕育十多年仍然难以出台的著名立法“难产儿”,纷纷重上产床,并最终分娩而出,构成了一道耐人寻味的独特立法景观。

这些法律之所以“难产”,其深层原因就在于,中国改革已经走到了社会全面转型的深水区。利益冲突的日趋复杂、现实国情的种种限制、行政部门的利益盘算等等,都对立法形成了巨大阻力。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些法律“难产儿”无一不是支撑现代法制体系大厦的支架性法律,其能否及时出台,直接决定了法律体系能否在2010年按时形成。这是2000年代中后期诸多法律“难产儿”重出江湖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些立法“难产儿”纷纷成功分娩,无不得益于立法者非凡的立法勇气和智慧。

而在另一个方向,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科学、和谐、统一的法律清理工作亦已展开。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史上最大规模的法律清理行动,共废止八部时过境迁的法律,并对59部法律中的141个条款作出修改。2010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此前多次清理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了清理工作。

至此,经过1980年代的立法奠基、1990年代的立法攻坚、2000年代的立法纵深三部曲,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终于成形。而一个承载了30年传奇的“立法时代”,也驶进了历史的港湾,即将洗却一路风尘、清点制度财富,然后朝着新的彼岸,重新展开理想的翅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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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社会主义”包含着非市场、非个人自由的契机,与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之基础的“人格”概念也是方枘圆凿。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旷日经久的民法典编纂一直难以竣工。何况“法律体系”必须具有一定的闭合性,否则就无法保证形式理性和规范效力,而强调“情·理·法”的差异化和自组织机制的中国特色以及大民主与强权力相结合的社http://www.socio-legal.sjtu.edu.cn/dtxw/info.aspx?itemid=510
6.报告节选(四):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国别风险分析《跨越山海2022在后疫情时代,基于完善的法律体系、稳定的政治环境、开放的金融市场、充足的人力资源、巨大的市场需求,美国是对全球企业极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二、美国的投资环境 (一)政治与安全环境 1、政策不确定风险上升 出于政治考虑等因素,美国高度关注来自中国的投资并保持警惕。美国不断对中国企业祭出制裁政策,反映出近期https://m.yicai.com/news/101867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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