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的中国法学研究经历了恢复、重建、更新与繁荣等不同发展阶段。信托法学作为中国法学体系的重要一支,也不例外。在《信托法》颁行前,我国有关信托制度的研究成果不仅数量少,而且多数表现为经济学研究成果。《信托法》颁行后,有关信托法制的法学理论研究进入繁荣发展阶段,信托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研究日渐深入,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迅速提高,专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律议题进入了信托法学者的研究视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不断丰富,一批重要的法学研究成果相继问世,信托法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以及学科体系等均获得了长足发展。从研究成果的形式看,广泛涉及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学术著作、课程教材以及研究报告等具体类型。与《信托法》颁行前相比,不同形式的研究成果在数量上均显著增加,从而集中展现了我国信托法学的发展成就。
表1:1978-2008年我国信托制度研究学术著作与课程教材一览表
图1:1978-2008年每年出版的信托制度著作和教材统计数量图
表21978-2008年我国有关信托制度的主要译著表
序号作者译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1(日)细矢祐治资耀华《信托及信托公司论》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22(英)D.J.海顿周翼、王昊《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43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刘士余、王科进《危机管理:1980-199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处置信托公司的经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4(美)陈淑贤刘洪玉、黄英《房地产投资信托:结构、绩效与投资机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5(日)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判例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6(美)拉尔夫·布洛克张兴、张春子《房地产投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77楼建波、杨秋岭《房地产投资信托域外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78(英)F.W.梅特兰等樊安《国家、信托与法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二、当前我国信托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理论观点
(一)信托法总论研究
1、信托的法律定位
2、信托法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原则
3、信托及其立法的发展史
(二)信托财产理论
信托财产的特性是信托财产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点。目前,学者对信托财产性质(法律特征)的认识大致可归纳如下:(1)限定性。信托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野正俊、张军建合著的《信托法》一书认为,消极财产如债务等不属于信托财产权之范围。(2)可转移性。信托财产须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进行转移,因而信托财产应具有可转让性。(3)形态的可变性。即不论信托财产如何变化,其性质不受影响。(4)独立性。即信托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成为仅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具体而言,包括信托财产继承或清算的禁止、强制执行的禁止、抵销的禁止、混同的限制等。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黄东斌(《论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相对性》,《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7期)指出,这一独立性具有相对性,即信托财产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否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是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制度价值取舍的结果,是对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财产法律关系之间冲突的一种调适,平衡了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唐义虎著的《信托财产权利研究》是我国目前关于信托财产权利专门研究的法学著作。该书从信托财产权利的立法构造出发,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信托财产权利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财产权利变动,并通过对若干具体类型信托的考察,研究了信托的实用价值。该书认为,信托的本质在于信托财产的权与利的分离,由此决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又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对性,受到交易安全的限制。所以,信托是介于一般契约和法人之间的一种法律构架,而所有这些原理服务的价值是效率的提高。
(三)信托当事人及其权义理论
而在信托关系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亦十分重要,但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研究较少。张军建(《信托法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之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对信托法中针对第三人的责任进行了专门研究,他认为受托人违犯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该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而在受托人没有违法信托、在处理信托事物无过失的情形下,根据信托原理,应该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四)信托行为理论
信托公示即信托登记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而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却并不要求公示,夏云鹏(《信托公示制度研究》,《金融与经济》2002年第7期)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我国对信托公示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信托公示的理论基础、信托公示的法律效力、信托公示的范围和方式、信托公示的主体和程序等。一般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公示的理论基础。将信托财产向社会公开,既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对信托业的监督和管理。在信托公示的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着两种立法例:其一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对抗要件主义,其二为我国采用的生效要件主义。对此,陈向聪在其《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出,我国采取生效要件主义主要是与我国的民法传统有关。他认为,其使交易第三方、受托人和受益人皆无法律保障,而对抗要件主义则既尊重了当事人之意思自由,又满足了保护第三人之要求。此外,有的学者还对信托公示的范围和方式、信托公示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
(五)信托分类研究
按照不同标准,信托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或类别。如按照信托目的,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按照受托人是否从事信托为营业,可分为营业信托(商事信托)与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按照信托利益是否归于委托人,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按照信托成立的原因,可分为意定信托、法定信托和推定信托等等。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存在一些特殊种类的信托,如宣言信托、秘密信托、归复信托、消极信托等。所有这些具体信托制度既以信托的一般法理为基础,具有信托制度的一般性质,又具有特殊的法理和制度规则。所以,信托法学理论研究,应对这一庞大的信托制度群进行细致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目前,我国信托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最为常见的三种信托形式: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
1、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现代信托的起源形式,在英美法国家运用广泛。但民事信托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运用不多。与之相对,关于民事信托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不足。对此,江平(《信托制度在中国应用的前景》,《法学》2005年第1期)指出,民事信托(包括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在我国可以运用的领域,民事信托在我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民事信托具体制度方面,可以划分为一般民事信托和特殊民事信托。前者对受托人和受益人无特殊要求和限制,后者对受托人和受益人存在特殊要求和限制,具体又可以分为抚养费信托、保护信托、浪费信托、扶养费信托、继承财产信托等。霍玉芬所著的《信托法要论》一书对这些具体制度进行了介绍。
2、商事信托
3、公益信托
4、其他种类信托
(六)信托业监管法
(七)信托税制
信托税收规则不同于一般的税收规则。目前,我国学者对信托税制的理论研究紧紧围绕信托税收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如何避免重复征税等展开。邢成、韩丽娜(《信托税制及其建立原则研究》,《现代财经》2003年第9期)在对信托税收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将信托税制建立原则归纳为:税收中性原则、采用导管理论原则、发生主义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徐孟洲、席月民(《论我国信托税制构建的原则和设计》,《税务研究》2003年第11期)则提出了受益人负担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原则、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以及公平和效率原则,并就具体税种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刘继虎(《论形式转移不课税原则》,《法学家》2008年第2期)对信托重复征税问题之解决方式作了精炼的概括,即从实质课税主义立场,将信托移转区分为实质移转和形式移转,提出以形式移转不课税的原则来解决信托重复征税问题。李青云著的《信托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一书,内容涵盖导论、信托概论、信托税制基本理论分析、信托税制的静态分析以及信托税制的动态分析等。
(八)信托法教材
三、进一步繁荣信托法学研究完善信托法制
总之,在信托法学研究中,常规的诠释法学与新兴的社会科学法学各有侧重,信托法学研究的自足性与开放性的协调问题,已成为重要的学术发展战略问题。对于信托法学而言,"西学东渐"的特征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研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无论是法律文化解释,还是本土资源的实证研究,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西方的知识传统,信托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努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理论、轻经验"的研究倾向仍在一定范围存在。只有科学把握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的关系,在探寻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性,构建和解答信托法的元命题的同时,注重解决信托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对策性研究,才能有效利用有限的学术资源,不断促进信托法学研究的深入和信托法制的完善。
(说明:本文系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及周宇知博士合作完成,全文收录于《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8)》,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173-193页,出版时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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