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2、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

3、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

4、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奠定了其后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朝的核心立方思想“德主刑辅”是以儒家的倡导的教育思想为主,并结合法家思想,是汉朝各个法律的立法基础。在各个法律领域中都有儒家思想的体现,从刑法到民法到经济工商法中,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社会等级阶级思想中,重道义轻名利的思想让商人一族一直处于社会的底层,也严重的阻碍了中国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国两晋到南北朝时期,虽然一直处于割据战乱,但各个时期的君主都不忘在立法方面进行改革及创新来维护及巩固自

5、己的统治。这段时期在立法上也出现了在历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律,魏律、晋律、北齐律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而法律儒家化在立法过程中都有继承及改变,主要体现在刑罚理论、制度及官僚特权等方面。张斐提出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及刘颂提出的类似罪刑法定的理论在刑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官僚特权的法律化更是“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儒家思想封建阶级思想的重要体现。隋唐时期的法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为儒家思想的载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思想与法律,如日本、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生活习惯,而在新加坡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的刑罚,

7、儒家思想作为立法思想,唐律法律儒家化适时的来维护封建统治,法律儒家化也在这时登上了更高一层。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三、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及评价儒家思想在汉代经董仲舒糅合后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也更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上有所体现是符合法律的阶级性这一法律的本质,也因此就其思想价值观和方法论时时刻刻影响着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无不以“三纲”“五常”做为人们的行为思想约束,已成为了人潜意识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究

9、3;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的原始的民本思想到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然民本与民主基于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但其精神实质颇具类似之处。而就社会的细胞家庭与个人而言,儒家的“特立独行”与现时的“个性化”,也有类似之处。从封建法中的“不孝”这一罪名到现代法律规定的“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对孝在法律中的逻辑外延有所不同,但现代法律还是将传统道德规范这一习惯法之法律渊源提升为现实的法律规范。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封建制的社会类型,儒思想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变历程来说,大学中的“

10、三纲”本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而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而,我认为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质。以“扬弃”的态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并且为已所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的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为中规避法律行为的履履发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与“用人为贤”还是“用人为亲”的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制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的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做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为行为指向,以法律作为行为强制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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