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人大制度发展史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制定法律一般分四个阶段:(1)由具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2)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立法权有:

(1)修改宪法。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的立法权有:

(1)解释宪法和法律,即立法解释。

(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4)撤销国务院的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有哪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主权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域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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