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精选5篇)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转贴于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绝对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完全,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①b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②b《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孟子·滕文公上》。

②c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页。

③c《孟子·梁惠王上》。

①d《史记·高祖本纪》。

②d《后汉书·逸民列传》。

③d《后汉书·列女传》。

④d《后汉书·逸民列传》。

⑤d《史记·商君列传》。

⑥d《史记·秦始皇本纪》。

⑦d《汉书·食货志》。

⑧d参看《汉书》《严助传》、《主父偃传》、《严安传》、《伍被传》。

⑨d《汉书·循吏传》。

⑩d《汉书·循吏传》。

①①d《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②d《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e参见《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

②e《后汉书·刘般列传》。

③e《汉书·食货志》。

④e《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

⑤e《晋书·食货志》。

①f《汉书·昭帝纪》。

②f《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③f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g《汉书·食货志》。

②g参看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编第4章。

③g《汉书·食货志》。

④g汉简所载吏卒的廪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记载,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记载最多,陈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见《居延汉简研究》第2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汉书·贡禹传》。

②h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汉书·食货志》。

①i《盐铁论·本议》。

②i《史记·酷吏列传》。

①j《史记·酷吏列传》。

②j《后汉书·马援列传》。

③j《史记·货殖列传》。

④j《水经注》卷29《泚水注》。

①k《盐铁论·复古》。

②k《汉书·货殖传》。

③k《盐铁论·禁耕》。

①l《汉书·食货志》。

②l《盐铁论·散不足》。

③l《盐铁论·散不足》。

①m《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②m《史记·货殖列传》。

③m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④m《史记·货殖列传》。

①n《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n《汉书·食货志》。

③n《汉书·食货志》。

④n《史记·货殖列传》。

⑤n参看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战国秦汉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关键词:宗族制度;法律;宗族文化

一、宗族制度概述

中国传统社会是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宗族组成的,①而宗族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制度下的一项特殊制度。宗族制度是在我国农耕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于西周时期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家族制度。在宗族这个群体内,维护其共同的祖先和亲情,并在宗族内部划分不同的层级以及长幼尊卑,以此为基础来规定宗族内不同层级的人们的继承顺序以及所享受的权利的多少。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是以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为基础演变而来的,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巩固和维系古代的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一)宗族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封建宗族制度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由西周的宗法制度发展而来的。目前,宗族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生活中,比如说农村中的族谱、姓氏和辈分等就体现了强烈的宗族色彩。我国疆土辽阔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宗族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宗族制度在演变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稳定不变的基本特征。

一是血缘之间的传宗接代是整个宗族关系的链接带。②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对国家政治发展的影响愈演愈烈。尤其是进入到封建社会以后,这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被统治者被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在统治者的统治下进行一系列带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比如说修建祠堂、订立家规族规等。

二是父权及宗族权利为首的宗族家规的权力观。这里所说的男尊女卑主要是指在父系氏族社会,女性的地位极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到宗法社会时期已经发展到极点,完全处于一个从属地位。作为一个古代妇女,是没有继承权可言的,在此基础上要遵从古代社会对妇人的要求,即三从四德。此处的长尊幼卑是指在不同辈份中,长辈要高于晚辈,不论是在命令意见还是其他方面,其效力等级都要比晚辈高。近尊远卑是指直系血亲的尊,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嫡出,旁系血亲的卑,即庶出为卑。闻名于一时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源于近尊远卑的尊卑关系。嫡子的地位要高于庶出,这是毋庸置疑的。宗族制度中的这种尊卑等级制度也是源于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即父权是宗族制度的核心,高于一切权利,可以对整个宗族实行专制而不用担心会受到责罚。

三是家族家规、宗教利益维系整个家族的家规。古代宗族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经过统治者的逐代洗礼与发展,形成了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族家规制度。不同的家族宗族根据礼仪的关系,制定自己本家族的封建家族观。在我国古代乡族统治的时代,在乡以下的社会基层,多半属于自治或半自治状态,这样可以知道,宗族制度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实际上发挥着多大的作用。

(二)宗族制度的功能

宗族制度的功能,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功能以及对我国自古至今的政治制度的演变的功能。它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指在平民的社会生活方面所起到的联系、互帮互助、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宗族的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③

1.宗族的政治功能。宗族的等级和社会等级观念是宗族与封建政治相连接的政治功能。宗族制度的建立是为封建社会的政治发展服务的,最高级别的皇族有国家大部分的从政权,皇族享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有利于维护整个民族的和谐稳定。宗族制度还体现在历朝历代非常多的法律制度中,比如十恶罪、浸猪笼等刑罚制度都体现了我国古代宗族之间小心翼翼的关系。司法上重视族内的感情忽视法律制度,族长本人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族内的制度协助国家的统治。并且宗族制度往往与国家推行的孝道为基础,推行国家统治,维系国家稳定。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在实质上是一种宗族政治,通过规范宗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为封建政府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宗族制度在维系国家政权稳定、封建制度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宗族的社会功能。一是经济上的互帮互助。在一个宗族内部,成员之间在物质生活方面互帮互助,在宗族顶层的皇族也注意体恤民情,给予下层人民一定的权利、自由和土地以便他们为宗族创造财富来满足整个宗族的物质生活需求。二是要维护宗族内部的社会伦理。宗族制度的核心就是封建论理制度,在宗族内部要时刻理清长幼尊卑的关系,不可乱了社会人伦。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各宗族群众要安分守己遵循宗族内部的行为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法纪。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宗族制度的影响

我国的宗族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以来维系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法家沿袭到之后各朝各代的具体法律制度,都把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维护宗族制度作为首要的立法标准。对封建宗族制度的重视程度主要体现在古时的律例条文、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一)古代法律宗法制度的法律制度地位

我国古代设法立律的主要特点是礼仪与法律相结合。从我国古代的例律中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律始终以家族本位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典型的法律规定如唐律名例篇中区别尊卑、长幼等级适用不同法律的规定。自隋代开皇以后,法律还将“不睦”罪列入“十恶”之一,所谓“不睦”,唐律“谓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父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唐律疏议》解释此条说:“皆是宗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将不睦列入不赦之罪,可见法律对此的重视程度。

(二)法律确认家族的民事主体地位

(三)法律对宗族族长的特殊权利地位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宗族里的族长以及家庭的家长均拥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他们享受对财产的支配权。封建社会的族长和家长对其宗族成员获得的家庭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禁止卑幼擅自挪用宗族财产。规定宗族族长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有利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纲常礼教,以此维护我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二是对宗族内部成员的婚嫁有决定权。古时对于家庭子女的婚嫁父母有决定权,并且这种决定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我国古代确认承认宗族的特别诉讼权利。确认宗族里的皇族贵族阶级享有诉讼的特权,由此产生了诸如替亲代刑和存留养亲等一系列体现对孝道和纲常伦理的重视的法律制度。

(四)法律对同宗族间同罪不同罚的原则的肯定

在古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尊卑长幼、亲疏等不同等级的成员触犯相同的刑律或其他时,对其处以不同程度的责罚。一是亲属相杀伤,不同的亲属关系犯有杀伤之罪,其所应受到的惩罚也是不同的。二是亲属相殴詈。亲戚之间的相殴詈也需要根据等级之分来确认不同罚则。三是亲属间相盗。在儒家观念中,亲属之间盗窃相比亲属间轻很多,亲属之间侵犯财产的惩罚要轻于普通人之间的盗窃。四是亲属,对其惩罚要比普通人重得多。

三、宗族制度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一)宗族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

首先,宗族制度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在维护和发展自然经济方面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为自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组织基础。在自然经济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也不发达,面临天灾人祸单个家庭根本不可能撑起家族生计的重担,因此只能通过宗族之间的相互帮助才能承担家族的重担。宗族集体的族产、义田一般都用来资助鳏寡孤独的族人,这样就形成了我国别具特色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古时的封建专制统治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其次,宗族之间的思想是维系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一。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家国的概念,家是小家,许多的小家构成了大的国,在许多人的眼里,国便是一个个小家庭的缩影。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皇都把天下视为是自己的家,由此便也产生了家天下的说法。深究这些观念的根源都是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我国封建统治者均有把治家与治国放在一起来统治的概念,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是治理一个个家庭,古代的许多思想便是这样的体现着齐家治国平天下。

再者,宗族组织的出现也为封建基层政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政权与由宗祠家长等家族系统构成的族权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为维护我国古代的基层政权做贡献。正如宗族内部严格的等级划分以及对盗窃赌博奸等的禁止,都从侧面表现了宗族所享有的管理事务的权利与封建政权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的社会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意味着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要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必须先做好宗族内部的稳定工作,通过对宗族的统治来保持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和谐。

(二)宗族制度丰富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宗族族规以及家法与我国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维护整个封建专制制度,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补充。族规和家法作为规制民众行为的重要形式,为丰富和发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宗族内部的贵族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特权,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宗族内部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法律和民间的交易习惯等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制定对宗族族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家法族规,并以宗族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些民间的宗族族规家法与国家的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

第二,家族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在内容上相统一,但又有所区别。这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律运用的对象及范围上,但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上是非常一致的。虽然在内容上家族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两者所侧重的内容和方法是不尽相同的。但总的来说,家族法规还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谋而合的。

国家正式的法律通过对宗族族规的确认和维护,来保证我国的宗族制度能够正确有效的发挥它对维护我国封建统治的作用,增强了宗法族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宗族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筑起了一道法律防线,共同维护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注释:

①付丁群.儒家传统伦理思想在徽州宗族制度中的体现――以《休宁茗洲吴氏家典》为例.通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5):67-70.

②程德祺.父系家族公社.中央民族学报,1981,(1).

③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参考文献:

〔1〕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2〕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土文化传承保护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的物质遗产而言的。

早在1972年,当《世界遗产公约》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对其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述;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其主要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简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集群体性、独创性、完整性和民族性于一身的“活化石”。此种文化多为集体创作,以表现这一群体的情感、宗教、礼仪和情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本土文化的联系、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地方性,鲜明的民俗、民风,它们都应该是扎根在本地的民间风俗。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这些遗产,一般都是口耳相传或者手把手地一代一代教出来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地方性。如果缺少了当地文化的特征,而成为一种普及性的遗产,那么就缺少了它的个性,从而也失去了它的地方性和民间性。

就我们中国本土而言我国还有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急需重视,例如贵州的傩戏、云南红河哈尼族人的长龙宴、泸沽湖摩梭族人走婚风俗、鄂伦春人萨满教等等都是具有无法替代特色的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它的传承性,如果已经消失的文化,当然无法作为一种遗产,相反的是如果这种文化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全民性的承继的普通项目,也没有必要作为紧急抢救加紧保护的项目。如中国的中医中药,当然是人类的伟大的非物质遗产,不过这是中国的一项延长了千年之久的学科,今天不仅没有消亡,而且还在不断创新壮大,这项目我就认为不能归入急于保护的文化遗产中去。

民间的地方性文化遗产,从保存的角度来看,是通过个体或地方群体的传承,而不是一种政府行为的国家保存。它的遗传性非常薄弱,一旦发生自然经济的变化、社会文化的变迁甚至或者移民的迁移,就很容易消失。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其特点用中国的一句俗语叫做“不绝如缕”来形容是非常合适的。这才是我们今天应该予以重视和重点保护的。

那么如何去保护,这又是我们应注重讨论的一个问题,由此,我们不妨简明的总结为如下两点:

2、微观层面上的具体保护,这要求我们做到:①活化石式保护方式②博物馆式保护方式③个人、家庭、群体传承方式④整体人文生态保护方式⑤数字化与网络化保护方式⑥旅游与开发方式⑦成立民间协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保护方式。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正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之庞大,种类之丰富,也是其它国家难以比拟的。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东乡族军屯;土地占有权;小农经济

一、屯田强制东乡农业发展

二、东乡土地占有主体更替

诚如东乡花儿所唱:“百七百八地籴青稞,二百的斗价里过来了;交过了皇粮催团课(地租),穷汉们没活的路了。”(23)相较军事屯田占主导的元明时期,清代东乡族的小农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小农经济不仅维持了农民这个主要劳动者阶级的简单再生产,也为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提供了经济条件。(24)小农经济的发展是清代东乡地区集权官僚统治强化的突出表现;土地占有主体从戍边军队到由官僚、地主、富商和宗教上层人士联合构成的官僚地主阶级之演变,加深了东乡农民与统治集团之间的经济矛盾。总之,广大东乡族人民在清朝统治的200余年中常常食不充饥,衣不蔽体,东逃西散,苦不堪言,最终走上了武装反抗满清官僚地主阶级的革命道路。

三、东乡撒尔塔式小农经济

民族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社会形式,在长期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制约中,逐渐地演变为经济的一种属性,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25)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内部的坚固性结构;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26)农民是中国古代文明主体的主要部分,其生产方式就是小农经济,即世代在自家占有或租来的小块土地上,以“家”为单位,进行手工劳动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他们的剩余劳动产品为官僚地主阶级所占有,是官僚地主经济得以存在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和官僚地主经济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两种形式。(27)东乡族土著先民的小农经济始于秦汉,地处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边缘带域的东乡地区不仅是农业与牧业生计的资源边界,而且是历史上多种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和河湟多元文化交融之区。明清以降,东乡地区既不是中国政治统治与经济发展的重心,也不是西北经济区内的开发要地。在这样的自然、人文与政经环境中,伊斯兰教信仰化作东乡族非土著先民的撒尔塔认同,进而创造出极具本民族特色的小农经济,本文将其称为撒尔塔式小农经济。

总之,家庭经济是农民生存之本。(31)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农业集约化与经济收益的递减是小农家族经济结构的特征。(32)农民家庭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农民的消费就包括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支出高于生产消费支出,是封建社会农民消费的又一个重要特点。(33)以农为本的东乡族家庭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一面,又有商品性生产的一面。其中,农业属于自给性生产,畜牧业和手工业劳动剩余产品则常用于交换生活必需品,商业是东乡族一种移动性的生计手段,其主要内涵是充当商品运输的承运人和商品交易的中间人,其获利主因是提供服务性的劳动。伊斯兰教文化的商业精神深入东乡族的骨髓,他们寓教于商,经商哺农,农牧兼营,以灵活多元的生业结构驾驭着农牧业生计的资源边界,以自洽于小农生产方式的家庭经济不断强化着撒尔塔认同为核心的社会记忆,以中国特色伊斯兰教门宦制度为纽带,在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之间绵延传承着本民族的经济与文化。

[注释]

①赵予征:《丝绸之路屯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②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

③(4)梁方仲:《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2页、第365页。

⑤马通:《中国伊斯兰教门宦与西北穆斯林》,《西北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第117~131页。

⑥唐景绅:《明初军屯的发展及其制度的演变》,《兰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第33~45页。

⑦朱普选:《明清河湟地区城镇的形成与发展》,《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第59~68页。

⑨武沐:《甘肃通史》(明、清卷),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⑩李清凌:《甘肃经济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11)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45页。

(12)马志勇:《“撒尔塔”与东乡族族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31~48页。

(13):《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14)《明会典》卷20《户口》二《婚姻》一。

(15)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16)(27)刘永佶:《经济文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第294页。

(17)(20)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2~23页。

(18)《明史》卷330《西域二》。

(19)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第108~114页。

(21)陈翰笙:《封建社会的农村生产关系》,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农村经济参考资料之一,中华民国十九年(1930),第4页。

(22)(29)《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甘肃省编写组:《裕固族东乡族保安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72~73页。

(23)(30)《东乡族简史》编写组、修订本编写组:《东乡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第48页。

(24)刘永佶:《农民权利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25)刘永佶:《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373页。

(28)陈其斌:《东乡社会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31)杨思远:《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论文摘要】:十四世纪初至十七世纪上半期在西欧发生的文艺复兴运动,使西欧社会由中世纪转向了近代社会。其中两个世界的发现是这个世界的本质特点,它们是人的发现和世界的发现。人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创造者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一下人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实现就显得是那么的必要了,而生产力的发展与分工的专业化保证了独立个人的出现。

十四世纪初至十七世纪上半期在西欧发生的文艺复兴运动,使西欧社会由中世纪转向了近代社会,在这个过程当中人文主义是这场运动的核心。"人文主义"来自于拉丁语,是受世俗教育人的含义。它注重人的尊严,赞扬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作用。文艺复兴运动不仅是古典文本和视觉艺术品的恢复,这就像丹尼斯.哈伊在他的名著《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历史背景》中论证过的那样:文艺复兴在文学、艺术、语言文字、政治体制、宗教观念、战争与外交、以及法学、史学、世俗教育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两个世界的发现是这个时代的本质。布克哈特发展了米什勒的观点,他认为意大利文艺复兴对于人性的发现主要特点和本质特征是个人主义,个人的发展使人的发现和世界的发现成为可能。

十到十一世纪欧洲生产力得到显著提高,进而使手工业更容易地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城市也在这个基础上发展了起来,它不仅起到为封建领主提供手工艺品、消费品、武器装备的作用,而且也为农奴、自由民提供了一个庇护所。在城市里过上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获得自由。同时在"波隆尼(1256年颁布了农奴赎买的法律,1282年又重新颁布一次)、佛罗伦萨(1289年颁布了禁止出卖农奴的法令和以解放为目的购买农奴为权利)"③以及其他许多城市都颁过这种解放法令。这种法令的出台为农奴实现自身自由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城市的发展又是与乡村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乡村的粮食、手工业源料支撑着城市发展的基础。"城乡之间劳动和交换分工以及农业品的输出,破坏了领地生产的自然经济和农奴制组织的旧形式,提出了改变采邑的经济政策的要求,因为在采邑面前已出现了新的经济活动范围。城乡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生产关系的形式,改变剥削农民的形式。"④经济层面的变动,必定能在意识层面找到相应的变化。随着城市与农乡的互动,农奴、半农奴的依附关系开始松动。人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也发生了变化,摈弃了庄园、农奴主而采用自我来思考问题。

私人自我观念的意识经历了一个传动的过程。从经济地位附属关系的逐渐独立,扩展到思维方式改变。中世纪的农奴、自由民、半自由民,在封建的经济体制下,集中在以庄园为中心的劳动范畴内。一定意义上他们是作为庄园封建主的附属品,换句话讲是他们的存在是以封建领主的存在为前提的,他们不过是作为庄园组成的一个有机部分的形式存在。

中世纪末期到文艺复兴时期,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两个空间,一个是公共空间,一个是私人空间。"'公共'和'私人'的意义在十九世纪的法语和拉丁文里都是相同的:'公共'的最基本的意思是全体民众的共同占有。'私人'一词的两个派生意义一个表示不为大家共同使用的意义,另一个表示家庭内部生活--某个人及与之亲近的人组成的圈子--的意义。"⑤在这两个空间上,存在着相对扩大与缩小。在分工越来越专门化,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交流的层面上讲,人们开始作为一个利益整体--行会--来与外界竞争。行会在整个经济体中是以私人空间的形式存在的,而在行会内部每个参与者又把行会看作了公共空间。在乡村的农奴境遇逐渐改变,货币地租的流行使领主对农奴的束敷越来越小。农奴以家庭作为经济单位来与市场发生关系。

在宗教领域里,中世纪教会那种繁琐模式,逐渐成为了一种桎梏。宗教的那种禁欲的,强调呆板的生活亦不能满足人们自身的需求。他们要求一种积极的肯定个人能力的宗教,扔掉那种约束性极强的说教。正如菲利普.阿利埃斯指出的那样正当雕像的脸部日趋世俗化时,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新观念在圣经学者中兴起。救赎被认为不再仅仅通过被动的绵羊般温顺地参加宗教仪式而获救,它可以由个人努力修行得来。而这也是从个人角度上涉及到的宗教改革,与通常意义上的经济、政治层面的原因有所不同。

自我的实现更直接的是从世俗文化上表现出来的。中世纪教会严格掌控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从宗教领域也从世俗领域进行干涉。教会所奉行的禁欲主义严格束缚着人们身心,然而教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又使人们对它厌恶至极。罗马教会所关心的永远是教众的金钱,正如所谓的"赎罪券"。认清教会的实质,要求从意识形态上去革新教会,就要求从现实生活上去实现个人自我。世俗生活包罗万象,就取其一点做以下表述。从服装的变化这一侧面来作一下论证。从中世纪末到文艺复兴时期服装穿着有逐渐打破阶级限制的趋势。"豪华的服装不再是贵族的权利,这是在那些试图用法律规定来允许和禁止人们着装的城市和国家那里,用法律条款明显表现出来的事实。"⑥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使服装的种类和款式急剧丰富。有了钱的各个阶层为了满足自己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就直接体现在对服装的热衷,商人、手工作坊主、富裕手工业者乃至各级神职人员有了穿着豪华服装的资本。

文艺复兴作为从中世纪到近代社会的过渡阶段,这段时期内社会各个方面都在改变,而人作为历史的参与者与创造者,是这些转变的核心。从中世纪个人的忽视,神的突显,逐渐转变成突出人的世界,个人的现世。人被强调出来成为自己的主人,这在人的历史上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布克哈特,著.何香,译.《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P125.

[2]耿淡如,黄瑞章.《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56,1:2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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