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总结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推进,经历了恢复重建、全面展开、形成框架、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到如期形成的过程。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坚决实行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起步并不断发展,大致经历了重新起步、全面展开、快速推进、初步形成和基本形成并形成等五个阶段。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开始宪法修改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广泛征求和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全民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5次召开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宪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出来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行使职权的原则。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法律体系核心,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与宪法颁布的同时,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国家组织和选举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