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应用阶段18末19初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创立部门法学。
(二)特点和基本理论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强调个人的权利,天赋人权;对自然法内容做了详细论述;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1、三个自然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即未污染的人性,假设了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自然状态,包括性恶,人是利己主义者,相互残杀无是非观;性善,人际关系友好,和平状态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论述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2、社会契约,关于国家和实在法起源的理论假说,自然状态不好,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大众经商议,把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制度3、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的理论,洛克和卢梭,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有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也理应归于人民,国家机关使人民的公仆,任务就是执行法律,不称职的人民可以撤换他们。
4、分权论和制衡论,如何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利的理论。
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5、法律公意说,实在法本质的理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三)贡献和局限1、在西方存在了两个世纪实践上,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公开审判,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物。
理论上,发展自然法学;奠定现代法学的基础(在次之前真正独立意义的法学是不存在的,不是从属于哲学就是附属于神学,从此独立出来,逐渐成为一个门类齐备的社会科学分支学科;对以后的法学流派产生影响。
2、思想都是有他的局限性的。
三、格老秀斯1、生平与著作胡果.格老秀斯(1589-1645)荷兰1625《战争与和平法》开创国际公法学,把自然法学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法之父,古典自然法学创始人荷兰著名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出生在德尔佛特城一个赋予律师和议员家,14-大学,读数学哲学法学,16-法国读硕士,回国后获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17律师,24荷兰律师公会主席,30鹿特丹市首相1618荷兰宗教政治内讧,终身监禁,1621逃往法国,完成著作,得到瑞士国王赏识人瑞典驻法国大使11年,1644年召回瑞典国务会议成员,拒绝定居,次年悄然离去,返回巴黎船遇到风暴触焦,登岸后精疲力竭而死。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贡献:对中世纪自然法学彻底改造,使之非神学化,自然科学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法律思想,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法律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而不是源于上帝;是正确理性的命令,把自然法看成是人们区分善恶、正义与否的道义原则“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是在发思想法律自然法纯粹的自然法,原始社会的自然法有限的自然法,文明社会的自然法意志法神意法圣经人意法四、斯宾诺莎(1632-1677)1、生平著作西方近代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古代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
荷兰犹太商人家庭,祖籍西班牙,种族歧视和宗教迫害逃到荷兰14犹太人教会学校,17哥哥死要他回家经商,不喜欢进入拉丁文学校学习后留校任教,24怀疑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被开除,后生活拮据,颠沛流离。
《神、人极其幸福简论》《知性改进论》《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政治论》2、思想法律的产生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束自己的自然权利,与人和平相处,但大多数人感情用事、不能约束自己的欲望,必须有一种外部强制力量这就是国家与法律法的本质特点和种类人的理性现实的法律,人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它适用于情感常常被左右的普通人;理想的法律,智者制定的法律与自由自由离不开法律,法律不应该禁止理想自由法律与自然法规结合起来思考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定法是人的理性在认识人的本性和规律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生存和福利为大家所设计的一种生活方案,他的思想较少封建残余开始具有民主色彩,在理论上也更为严谨和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