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例如,针对最近新闻上比较火的一个“老人倒地该不该扶”话题,教师可以组织小学生一起讨论。教师可以先了解一下小学生的基本观点,然后将小学生分为两队,一队认为该扶,另一对认为不该扶,随后让这两队进行辩论并阐述自己的理由。通过唇枪舌战之后,小学生会自己明白,碰见需要帮助的老人,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帮助他们,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护好自己。通过这样的一个教学形式,让小学生参与其中,积极地思考和讨论,会大大提升教学的效果。
二、善于从生活中挖掘素材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任何知识的学习都是来自实践,最终也将指导实践。因此,在进行小学道德和法治教学的时候,教师可以将教学的课堂拓展到实践中去,让小学生在切身参与中去感受,去体验,这样他们才会真正的明白这些知识的真正意义。
中学的法治教育通过对青少年讲解基本的法律概论,让其了解并掌握接受法律的知识,规范自身社会行为,成为遵纪守法、自觉护法的社会主义文明法制下的好公民。
二、初中法治教育的理论依据
初中阶段的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黄金时期,虽然随着年龄和社会阅历的增加,自我意识逐渐形成,但整体上来说还不够成熟,对是非的分辨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有时过于强调个人利益,导致产生一些极端行为的产生。社会上没有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一些制度存在诸多漏洞,让青少年产生投机心理,最终做出违法行为,走向犯罪的道路。
现在党和国家大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大对法治建设的投入力度,普法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文,这为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提供很好的理论依据,学校和教师应积极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规范他们的日常行为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的法治教育策略
(一)合理利用教材资源
(二)改善教学方式,激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是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教师是传授法律知识的主力军,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三)时时刻刻注重法治教育的渗透
(四)扩展法制教育
四、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法治教育的意义
(一)有助于初中生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预防犯罪
目前我国犯罪人群呈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青少年人群在其中占有众多比例。这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现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薄弱,法律观念不强,法制意识淡薄。缺少正确及时的引导,自身是非辨别能力差,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规范自身行为,健全思想认识,预防犯罪。
(二)有助于学生正确法制观念和意识的形成
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影响行为,行为产生结果。注重校园中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有助于帮助学生建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思想意识。初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还不够成熟,极易受身边环境和他人的影响,思维上容易偏激、易怒,面对问题不能冷静对待,片面性的思考问题,盲目的做出判断,采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梳理教学思路,搭建课堂框架
生活化思维是指教师结合学生的生活状况、思想特点与认知水平,以学生熟悉的日常生活事件为切入口,引导学生用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把“小课堂”与“大社会”结合起来,在课堂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生活化思维,让学生直接参与、解决生活实际问题,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以使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能用所学到的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一、培养生活化思维的重要性
1.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增强生活实践能力
3.培养创新学习能力
《道德与法治》设计了开放性思考的教学模块,多以生活中的问题为切入点,多样化、灵活化地对生活进行观察和思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学习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具备开放教学的意识,激励学生突破唯一答案的思维限制,对生活中的事物多多观察,大胆想象,积极探索,勇于发现,拓宽学生的生活化思维,提高其自学能力和水平,不甘于只了解课本上的知识,进一步去主动发现课堂外更加丰富的生活体验,积极探寻生活中的热点,甚至敢于标新立异、独树一帜,不断提升创新学习能力。
二、培养生活化思维的教学方法
1.创设教学情境,丰富生活体验
创设教学情境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初中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还不完备,对教材中某些专有名词和概念的理解不够到位。教师需要适时给学生设置一个恰当的、与生活相结合的情境,把学生引入真实的生活场景中,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设身处地感受知识,形成深刻的记忆。例如在学习《让友谊之树常青》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谈一谈自己最好的朋友是谁?两人是如何成为好朋友的?曾经发生过不愉快吗?发生了不愉快会主动去解决吗?你珍视两人的友谊吗等生活话题。这种利用生活中学生间交友问题来创设教学情境的方法,会使学生自然而然地主动投入知识的学习。学生聆听了其他同学对待友谊的看法和故事后,对友谊的认识会更加深刻。日后在自己和朋友交往中遇到类似问题时,也就会比较自如地运用教材的知识观点来解决实际问题。
2.多媒体教学,提升生活感悟
一方面,多媒体教学会产生强大的视听效果,对学生的感官进行刺激,可以在瞬间牢牢抓住学生的眼球,帮助学生更直观地融入课堂,感悟生活。例如,在学习《生命可以永恒吗》这一课时,一位教师用多媒体展示了《西游记》中“三打白骨精”这一片段。精彩的剧情和强大的视听牢牢抓住了学生的注意力。接着教师抛出一系列问题:吃了唐僧肉可以长生不老,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说科学吗?生命真的可以永恒吗?如果生命不能永恒,为什么人们还要活着?这些问题的设置经过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催化作用,很快引发了学生的兴趣与思考,从而引导学生对生活和生命有更深刻的认识与探究。
另一方面,多媒体教学素材海量且易得,除了多媒体课件,还可以播放思想品德教育片、法治纪录片,以及学生感兴趣的影视资料。这些素材贴近生活,可以把比较深奥的教材知识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例如,在学习《感受生命的意义》时,在多媒体教室组织学生观看《当幸福来敲门》《阿甘正传》这两部电影的片段。电影中,两位主人公遭遇生活中一次次的挫折,但他们的乐观、坚强与百折不挠,给学生以极大的心灵触动,学生看后感触很深,在课堂上主动谈了自己遭遇挫折的心态与历程,探讨了有关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看法,并表示这堂课相比以往深刻有趣多了。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提供了直观的视听感受,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生活空间,学生对知识的印象更加真切具体,增强了生活体验,提升了感悟力。
3.开展课外活动,强化生活实践
教师可以以某个课堂知识点为切入点,设计开放式的课外实践活动,带领学生贴近生活,获取生活实践经验,强化生活能力。在课外活动中,要经常鼓励学生独立自主思考,积极探寻问题解决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如让学生开展小调查活动,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等。当然,也可以尝试做一些有创新的实践性活动。例如《爱在家人间》一课给出的探究活动是“和一位家人尝试一起完成任务”,据此,可以为学生设置四种任务――完成一项家务活、做一次心灵对话、探讨一则生活要闻、周末一起出游。明确的任务目标,让每位学生与家人都能在家庭生活中进行实践操作。活动结束,学生纷纷表示与家人间多了一份理解与关爱,彼此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总之,生活化思维的培养就是把教材中抽象、深奥的知识与学生的实际生活融合在一起,把生活变成学习的主要阵地,消除学习的距离感,让课堂知识变得更加简单直观,很好地实现课堂学习与生活的融合,焕发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新的光彩。
参考文献:
[1]张志杰.浅析隐形德育思想在初中班主任专业化发展中的作用[J].中华少年,2016,(35).
1法治教育模式在学校教育思想政治课堂上应用的作用
在各个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对学生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也加大了对法治教育模式的应用,很大程度上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一,应用法治教育模式,可以满足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学校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属于德育范畴,而法治教育属于法育范畴。严格意义上来讲,道德与法律之间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在具体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科学且合理的渗透法治教育,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整体水平,也可以有效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进程,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第二,应用法治教育模式,可以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在思想政治家教育管理过程中,德治和法治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使得学生的心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应用法治教育模式进行教学,可以对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进行合理革新,强化和谐校园的构建,有利于学生的未来发展和进步。
2法治教育模式在学校教育思想政治课堂上应用现状
2.1教育理念方面
当前,虽然各个学校教学已经逐渐渗透法治教育,保证学生在提升整体水平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干扰,使得在实际的学校教育思想政治教学中,很多学生自身权益在受到损害时,不能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权益。而这种陈旧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教育模式的推进,不利于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学生的未来进步。
2.2教育内容方面
根据当前各个学校法治教育水平来看,教师只是对一些的法律条文进行简单讲解,并没有加大对学生法律意识以及思维的培养,从而导致学生的综合水平一直无法得到提升。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强,使得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无法有效的衔接在一起,不能帮助学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最终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制约了学生的今后发展。
3法治教育模式在学校教育思想政治课堂上的创新对策
3.1不断深化教育理念
3.2加大法治教育力度
一、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话语权构成
秦王朝一统六国之时,奉行法家思想,力推重刑主义,儒家思想在当时基本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自汉朝建立始,汉武帝吸取了秦亡的教训,摒弃法家思想,推行儒家思想。此时,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通过适用《春秋》等儒家经义中的案例和“微言大义”来审理案件,定纷止争。春秋决狱以将儒家思想渗入司法适用之中的方式来推行儒家思想,逐渐实现引礼入法的目标[1]。
对于春秋决狱的评价在理论上一直也是褒贬不一。事实上,无论是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还是现代的法律制度,都是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之下的产物,都有其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最重要的是要用其中的积极方面反思我们当今社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其中的消极方面要加强警惕,防止现有的法律制度隐含这样的弊病,这才是对某一项制度或者某一种法律现象思考的意义所在。
二、春秋决狱对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镜鉴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反思
春秋决狱中提出的“本其事而原其志”与我国现代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内涵基本一致。“本其事而原其志”,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探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此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罪量刑。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司法人员要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审视现代刑法理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创设出了适合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适用的理论制度环境:
第二,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刑法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排除了客观归罪的适用。
第三,现行《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在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考量上,出现一种用客观因素衡量主观因素、使得主观因素的考虑更加具体化的趋势:例如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一种行为形态就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才成立盗窃罪;而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由于“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这些客观行为本身就体现出一定的主观恶性,因此在这些行为形态之中,就没有数额要求了。这种规定方式使得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适用更加明确化。
(二)道德理念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那么,而当一种理念影响的社会效果已经十分显着并有偏离法治之嫌的时候,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一种纠偏,例如为了能够推广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首先,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我国社会见义勇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中针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官不敢认定正当防卫”的现象进行了纠偏,细化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具体标准,该《意见》的整体精神是鼓励司法人员根据正当防卫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刑法理论界很多权威学者也对这一现象开始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办法。这些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产生了积极影响,纠正了司法实践中一些存在偏离法治之嫌的行为。
因此,道德理念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而这种影响又会影响我国法治的发展。如果道德理念的影响对法治的发展是正向的,那么我们就无须担心最终的影响效果;如果道德理念的影响已与法治渐行渐远,那么就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通过颁布《通知》《意见》或者通过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来对这种现象进行纠偏。
(三)见危不救罪在未来刑法典中的规定可能性
四、总结
对于刑事法律制度来说,刑法中罪名及刑罚的规定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益,因此在涉及到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处理时要格外谨慎。道德与法律的调整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这主要表现为一部分违背道德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而另外一些处在道德调整“边缘地带”的行为,是否能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如见危不救罪,是有充分的讨论空间的。总的说来,一国的法制建设愈加健全,道德理念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空间就越大,例如只有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有所提升,我们才能够考虑将见危不救等行为入刑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整体的道德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刑事法律能够蕴含更多体现道德、伦理的理念、精神,使各项刑事法律制度集“常识、常理、常情”于一体,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
参考文献
[1]姚奕.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J].法学研究,2010(09):128-129.
[2]李鼎楚.春秋决狱再考[J]。政法论坛,2008(03):126-127.
[3]孙倩,赵晓耕.春秋决狱一从实践出发的审判思路[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3):69-70.
二、初中政治自主学习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二)提高学生自主做练习的能力
为了让学生进一步的巩固已经学过的政治知识,教师要为学生选择符合学生能力的练习题,锻炼学生的自主练习的能力,尽量不偏离课堂教学内容,但是也要重视练习题的创新。教师在布置作业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学生是否能够完成作业,还要注意习题的质量,为学生选择一些创新性的,可以进行开放式回答的问题。学生在做练习的过程中,通过自主思考,联系实际进行回答,可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养成自主思考的习惯。
(三)重视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学习
三、初中政治八年级道德与法治的自主学习方案
(一)在课堂教学中融入时政材料
在初中八年级的政治教学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以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政治的能力,教师可以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在课堂中融入时政的内容,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加深学生的印象。虽然道德与法治的内容比较抽象,但是教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时政内容和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有机的融合,可以提高课堂的活力,引发学生的兴趣。比如在进行社会责任感等内容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天津塘沽爆炸案进行分析,学生对此时政有所了解,教师可以运用视频和图片,让学生对这一事件产生更加深刻的认识。教师可以提问,让学生自主回答问题,根据时政的内容,表达学生自己的看法,提高初中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能够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表达能力和整体素质。
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学校教育与大学生自身不断学习、持续修养的协调统一,从而达到大学生自知自觉地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的过程。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学校教师除了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设备增强教学的直观性和艺术性外还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和特点,引导学生通过观察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才能消除理论说教的单调枯燥气氛,才能使看似空洞的理论为学生所接受;真正实现大学生对书本理论的接受、内化并转化为自身素质。
一、将课本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
恰当的案例教学不仅使教师的讲解变得生动活泼,有助于教师把抽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具体化、现实化,使学生能透过事实理解思想道德与法律的概念、原理,而且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分析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案例讲解是为教学服务的,一次课不能讲太多的案例,教师应尽可能选择近年发生的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重大、热点、有代表性的案例。教师在陈述案例时要短小精悍、言简意赅,如果案例材料太多,太复杂,就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或使学生不知所云。如果有些案例无法简化,教师可事先印制书面材料发给学生或播放案例内容的课件,使学生在课前了解、熟悉案例内容,必要时可安排学生进行初步的讨论此外,还要注意到案例教学属于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另一些学生参与较少,甚至一言不发,教师在课堂上要适当“分配”发言的机会,启发、引导不同个性的学生参与讨论。
二、用启发式教学代替注入式教学
三、寓教于校园实践活动中
关键词: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按照一般的理解,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和思想的总称i。法律意识虽然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但它以法和法律现象作为客体,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意识,依据对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划分,一般又可以将法律意识区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
现代型法律意识摆脱了宗教(伦理)的控制,在不排除本区域本民族文明特色的同时,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体现为对自由、民主、正义、人权以及效益等共同价值的追求ii。权利观念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这也是它与传统型法律意识的本质区别。法律意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
法律意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一个社会法制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制约着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在经济活动为主的现代社会中,一个团体如果缺乏现代型法律意识,它的行为势必很容易陷入越轨之中,给社会的有序运转带来障碍。大学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更要具备比一般社会成员高的法律意识,因此,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拟从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指正。
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介于17岁至25岁之间,这个阶段,正是人一生中思想最为活跃,最富于进取精神的时代。
根据调查,现代大学生大都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他们也具有较强的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获得了普遍的支持;绝大部分的人表示关心,或者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iii。
但另一方面,这个阶段,是大学生从校园生活向社会生活过渡的阶段;也是大学生们的思想由单纯转向复杂,由幼稚转向成熟的阶段。这一时期,许多大学生由于年龄小,没有曲折、复杂的社会经历,缺乏对事物的鉴别能力。比如,他们假期打工后拿不到工资,毕业时不知道怎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同时,他们模仿性强.可塑性大,又很容易被一些不健康的因素所熏染。一些大学生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乃至凶杀、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说明大学生的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状况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大多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
从人的认识过程角度出发,法律意识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阶段。法律心理仅仅是对法和法律现象一种直观的、表面的感性认识。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化、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法律知识处于从法律心理到法律思想的过渡状态iv。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虽然我国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专业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该课程学生学习的状态和结果都不令人满意,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原因有二:第一、课程只开设一学期共36课时,课时非常有限,不可能学到和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严重地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二、大部分学生只重视自己所学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上课不认真听,对法律概念、原理、原则不感兴趣,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考试。
(二)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法治观念,但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它与人治相对立。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v。因此,所谓法治,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的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法律至上;另一方面,被遵守的法律应当具有民主、公平、人权、自由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即法必须具有正义性。
而在现实中,虽然绝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但只有少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应当无条件被遵守,法院判决公正就执行,不公正就不执行。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抱着“能忍则忍、能让则让”的态度。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当然造成这种状况也有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尚未理顺、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但也说明法律并未被大学生所信仰,他们担心诉讼会损害自己更多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宁愿在主张自己权利时作出妥协,通过忍让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大学生们重道德、轻法律,法律虚无主义现象严重。
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由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相同、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一致,所以法与道德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
但是,道德与法律毕竟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模糊二者的界限,把本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归于道德的范畴,或者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当代大学生们绝大部分都认为道德比法律更加重要,在评价人物时,也习惯使用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更有甚者,由于部分大学生往往只看到社会上存在的阴暗现象,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淡漠法律,甚至蔑视法律,其结果是一方面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是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甚至扰乱社会秩序,以身试法。
当然,大学生们重视道德轻视法律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传统中国从未有过法治传统,尤其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据统治地位,中国法律逐步伦理化,“德主刑辅”、“礼治”及“德治”等思想成为主流,法律逐渐沦为道德的附庸。这种影响至今存在,并且深入到中国人(包括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一、边沁的思想和他所批判的时代
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在一次演讲中说道:就动物而言,我们没有直接的义务。动物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其存在只是到达某一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便是人。同一年,即1780年,边沁完成了《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在书中边沁对康德提出了针锋相对的驳斥:"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它们能说话吗而是,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边沁期望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这最彻底的表现了边沁一以贯之的功利主义思想,即将个体的感受视为思考和行动的起点。
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知识的起源应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拒斥一切超出感觉经验范围之外的形而上学主张,同时认为对人性的理解也必须在对人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从关于理性、良知等伦理反思的角度出发。边沁对自然法理论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至于自然法,它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一个术语"。他奚落这种理论是混乱、内容不明确、莫衷一是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又多是浮夸的无稽之谈。边沁反对自然法哲学家们关于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理论。他认为,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的观点,都不过是"虚构"和"想象"的产物。虚构的时代已经过去,要得到确定的知识,认识法律的性质,必须从功利原理出发。
二、功利原则的确立:快乐与痛苦的含义无需求助于律师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对世界本源作抽象式的解读,是大陆理性主义的再次印证。这一传统被称为自然法理论传统。按照自然法观点,只要找到了人类认识的源头,通过剖析源头再抽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再按此标准衡量个体,建构社会生活。自然法即理性之法,世界由人的理性所构建。人首先作为类的存在,然后才是个体化的一份子。即使在文艺复兴时期,该思维模式在法律观念上也并未得到纠正,直到边沁的出现。
边沁认为,社会秩序不完全是理性秩序,形而上学或理性主义并不能完美的揭示世界本质,或者说,对世界本质的追求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认识的起点并不是形而上学或者理性,而是当下最具体的感受。如果不对此进行批判就无法为自由法治社会探寻更加稳固的基础,运用理性的方法,足以破解理性主义的偏执。本质是什么,也许没有人可以给予绝对的论证,但是通过理性,本质具有何种性质,边沁有自己独到的方法,可以说,边沁的方法就是他的答案。
功利主义的含义是,对于某行为是否肯定,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他认为,苦与乐两种情感主宰了人类的全部,且只有这两种情感才能向我们正确指出何者为应当以及何者为不应当,人们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是否善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据此,边沁形成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
三、功利原则的法学观
边沁在确立功利原则后,并没有把功利原则局限在对物质利益的促进上,而把它应用到法和立法上,这样阐发的议题必然会导致探寻法律与功利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边沁有较新论述。
边沁认为: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法;人类原初处于混乱而野蛮的状态,为趋乐避苦而相互谅解,互不侵犯与欺凌,这就是法的萌芽。在论及法律原则时,他说:"我们把功利原则称为一种原则,它可以控制并指导法律科学所研究的各种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安排。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安排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可见,边沁把功利原则视为法律以至司法的本质。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者通常应该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法律是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趋乐避苦。趋乐避苦既是道德原则,也是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的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础。那么如何来衡量和估计所订立的法律是符合还是违反趋乐避苦的原则呢边沁认为需通过苦乐值加以判断,衡量指标有三:一是看法律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余苦,二看法律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说要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衡量。三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受利受害的人数的比例而定。受利的人多于受害的人,这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则违反功利原则,这样的法律就应当舍弃。
四、边沁思想的时代意义
作为一个观念的提供者,边沁对问题的论述并不是蜻蜓点水般的浅尝辄止,而是能从其理论体系中给出独到而深刻的见解,边沁的影响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对当下法律思想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作为一个深刻的思想家,边沁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创新的勇气,他洞悉时代所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在他锋利、一以贯之的思想下,彻底的暴露来。这种认识仅仅依靠边沁理性和常识,而不寄托于宏大的理论叙述,一改大陆理性主义者高度抽象甚至晦涩的弊端。边沁的学术品性和素养说明,法律人不应该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仅仅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甚至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同样,法学研究不应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而应该立基于法治的本国因素,直面本土的法治实践,对在本地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本土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另外,学者在阐述某个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可忽略常识的重要意义,以避免陷入概念的误区。
其二,边沁对人性的认识深刻透析,一针见血。边沁并没有从善恶的角度来定义人性,而撇开善恶,向内里深入一层。人性是什么,这正如康德的"物自体"一般,只能接近,无可彻底探查。如果人性作为一个实体是不可彻底认识的,那么人性是否善恶通过理性是无法彻底解决,边沁有意回避关于人性的本质讨论(这与他追求清晰概念、不容模糊的学术个性有关),他直接指出人性所具有的特点,趋利避害,追求快乐。趋利避害有时候体现为自私,但比自私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为追求快乐的过程,不仅满足自我,而且将自我与社会联系起来,在这种联系网中,自利与自律、自利与利他,完全可以统一起来。因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下,自利的人性得到肯定,而且这种自利行为将人类的协作放在乐观的位置上。在边沁的眼里,认识的起点是当下的感知,这是任何理论都无法驳斥的,最有力的思想往往最简洁,边沁将功利作为他思想的起点,可谓根基牢固、滴水不漏。
边沁将人性的法则放在道德之上,有效解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既清晰的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隔离开来,又辩证地将法律与道德统一在功利的原则下。这对于长期以来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权利与义务混杂不堪的我国来说,无疑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法律毕竟不是道德说教,违背道德与违背法律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要求法律道德化,可能导致要求将人类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这既容易导致"立法专制",并且在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法律规制的对象只能是稳定、常态的人类行为。
其三,边沁对政治权威的深入分析拓展了法律研究的视野,加强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具有深远的价值。边沁用功利原则取代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证明,他将个人判断建立在功利计算基础上,认为的基础在于人们基于功利考量的服从习惯,这与社会契约理论相比存在明显不同,说明边沁对任何未经反思的理想主义持谨慎态度。
社会契约预设了人们自然权利的存在,而服从习惯并没有此种理论要求,法律的基础便从虚构的契约变成经验的事实,人不需论证即可得出这一结论;同时,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们有守法的先在义务,因为人们放弃自然权利而缔结社会契约就意味着要服从自己的承诺,契约一旦形成,就必须遵守,后来者的感受可以不问,甚至,后来者竟无权质疑契约的有效性!这里便是社会契约论的"陷阱",它潜伏着思想异化、制度异化的可能性,这是边沁所不能容忍的。而服从习惯的论证模式则无此先在的义务,功利原则将个人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给个人权利预留了空间。任何承诺,如果不能落实到稳固的利益链条中,都可能成为某种空幻,甚至美好的诺言都可能异化成枷锁。人们遵从政治权威,乃基于功利考量。在边沁心中,民众服从政府,无非是政府可以提供给人民个体无法提供的某种利益,该利益即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因此,稳固的利益链条可以有效的增强和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1]〔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4]徐爱国主编:《世界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