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六大项权益,分别是:(1)政治权利(2)人身和人格权益(3)文化教育权益(4)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5)财产权益(6)婚姻家庭权益。
性别歧视一直是职场中的敏感话题,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身边。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是女性的普遍追求,而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往往成为女性追求独立过程中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职场性别歧视的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这不仅使女性就业无法得到保障,也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业机会不平等、晋升机会不平等、薪酬水平低等都是很常见的。
其实,这些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度缺乏强制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对待女性权利维护方面的制度日趋完善,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一直受到高度重视,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行中却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以至于女性在求职和就业时所遭受的歧视问题依旧突出存在。比如,在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虽然对企业在招聘时进行规定,不得因为性别而拒绝录用女性,不得询问女性婚育状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但是法规背后缺乏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现在的企业在招聘时,仍然存在着对女性求职者的歧视问题。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是倡导和推动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平等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现实社会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在就业、待遇、晋升等方面仍存在歧视,严重妨碍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案件判决不仅从实质上充分维护了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而且向全社会弘扬了男女平等理念,对推动“平等”价值理念在全社会落地生根具有积极引领意义。
针对用人单位招聘时限制岗位性别,该行为侵犯了应聘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如公司仅仅是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即损害了女性应聘者的就业平等权,应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公司侵犯应聘人员的就业平等权,通常会被判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职场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在民事法领域规范了性骚扰的一般侵权责任以及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范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完善内部专门的反职场性骚扰政策。当用人单位未合理履行性骚扰防范义务时,受害人可以引用该条款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女员工在发生性骚扰事件时要及时取证,并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