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准就业;大学生;权益;保障

一、“准就业机制”概念、作用及其运行现状

二、“准就业机制”下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实习单位与大学生未签订实习协议或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尽规范

(二)实习单位未给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合适的实习内容

(三)大学生没有获得应有的实习报酬和补助

由于国家没有对实习人员是否应该获取报酬作出硬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单位愿意提供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作为补贴,但这种报酬远低于工资;有些单位是无报酬实习,仅承担对实习生的教育培训义务;甚至有些单位对前来实习的大学生收取实习费用。在调查中,45%的实习生薪酬低于杭州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月),27%的实习生薪酬水平在1470~2000元/月,23%的实习生薪酬水平为2000~3000元/月,5%的实习生薪酬水平在3000元/月以上。

三、保障“准就业机制”下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

(一)社会各方共同完善“准就业机制”

首先,政府应与企业合力响应“准就业机制”有关要求。依企业所需,在大学生毕业后,组织并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其次,高校更应该承担更多的任务与责任。不仅要将全方位的就业指导贯穿人才培养、就业的全过程。更要与政府、社会通力合作,构建完善的“准就业”服务系统。

(二)重视加强毕业生的就业保护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王洋.给“准就业”来个说法[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9(02).

[2]孔晓明.刍议大学生“准就业机制”的问题及其应对[J].中国电力教育,2013(01).

关键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建设

一、当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现状

(1)当前妇女和儿童在权益上遭受的侵害。

当前,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很多情况下,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和漠视,这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近年来,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得到了全社会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的建设也越来越得到完善。然而,当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亟待通过加强立法体系的建设来得以完善。具体来说,妇女在权益保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人身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拐卖妇女、抢劫绑架、家庭暴力、害、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辱骂、性骚扰等。第二,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就业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职业结构在性别上具有较大差异、工作收入的差异、没有在特殊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等。第三,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占有上存在劣势、离婚后双方在子女监护和财产分配上占有劣势、在财产继承权上占有劣势等。

(2)现存的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就儿童权益保障而言,目前有关儿童保护、发展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婚姻家庭法》《民法通则》等,基本形成了一套法律体系,但是,仔细观察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儿童权益缺乏实质性的保障,各个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在实施方面,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实施的监督体系,儿童权益保护在很多时候只是一句空话,没有落实到实处。就妇女权益保障而言,目前关于妇女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防止家庭暴力法》《母婴保障法》等,明确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法律并没有对妇女的权益做出实质性的保护,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给这些新问题做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因此要加快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的建设。

二、加快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尊重、保护妇女儿童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是衡量社会进步和社会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杆,要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要着力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这样才能真正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重要环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当然包括妇女和儿童。因此,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扫清障碍,努力消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最后,构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是使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保证和重要途径。未来国际竞争的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实质上是提升妇女儿童自身素质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使妇女儿童享有了均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同时也提高了全民族的素质,关系到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的建设内容的几点建议

(1)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2)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

儿童是国家建设的栋梁,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而妇女能撑起半边天,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的维权意识。妇女要解放思想,反对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挣脱传统封建中对束缚妇女的思想,提高自身自信心,真正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学校教育中要给予儿童最全面的关怀;家庭教育中,父母不应该仅仅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更要培养他们健康的身心思想;社会中阴暗、腐朽的思想要尽量控制向学校蔓延,传递给儿童一个真善美的世界观。

(3)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和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体系,就是要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网络、司法保护网络、普法宣传网络、投诉网络等的建设,同时,要培养一大批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优秀人才,进行人才队伍建设。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组织体系,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妇联的作用,加快青年先锋队和青年团的建设,同时要不断加强民间组织的作用,在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将妇联、青年先锋队、青年团、民间组织、政府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多位一体,建立部门间、组织间、各种社会舆论力量间的联动制度,协调多方力量,共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贯彻实施,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总结

通过上文分析,扩大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增强妇女儿童的维权意识;建立健全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和组织体系,进一步不断发展和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我国逐渐迈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牛志远.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2(4).

当然,在这为期三周上午实习中,我也收获了许多:待人接物要真诚热情,要努力做好分内的工作,积极迎接新事物,尝试随时随地把自己融入集体……面队社会,我们代表的就是学校、学院、系,代表的是新一代大学生的面貌,我们很在乎这个社会对我们的评价。因此,我们竭尽所能去尽快适应工作和环境,希望能全面展现我们的能力。

实习就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扎实基础。通过努力在劳动监察队的实习,我懂得它的工作主要是处理劳动纠纷中的工资纠纷以及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规章制度运作;它的主要目的是实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举措。由此,我还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了解到当前公民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现状。虽然国家力行保护弱势群体,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

(1)劳动关系不规范。用工秩序混乱,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劳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已签定的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3)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4)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一、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包含了许多特定的含义,是一种歧视性称谓。二、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能够进入也需要交纳高额借读费。

建议:

(2)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来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搞好两个培训:一、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结合技能培训做好农民工维权的教育。

关键词: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是全社会的共识,包括政府以及企业在内的诸多组织也都为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好女职工的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有些工作还有待于完善、细化,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企业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本文对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进行研究。

1.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现状分析

2.优化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建议

结合上文对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现状的分析,本文确定以下优化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建议:

2.1提高女职工素质

通过企业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要想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水平,一定要提高女职工自身的素质。女职工素质水平的高低可以使女职工在自己工作中有为有位,保持职业竞争的优势。女职工只有在提高了素质的基础上,才可以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以便维护好自身权益。提高女职工素质的同时,提高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水平,还应强调提高工会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的素质,从思想上真正热爱、重视女职工工作,真正掌握上级的方针政策;从技术上能够掌握具体业务,能够胜任保护女职工的工作,解决女职工保护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从具体工作作风上,能够经常深入劳动现场和女职工之中,贴近女职工生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文娱活动,丰富女职工业余生活,以缓解女职工的工作压力,使女职工身心愉快、健康发展,进而推动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进步。

2.2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力度

2.3发挥工会的作用

《中国工会章程》指出“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如,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女职工的法律救援力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力度,对女职工一般权益、社会权益和特殊权益等协议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进而有效地提高工会在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方面的工作力度,发挥工会的作用。

2.4加强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工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女职工个人等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本身是持续性的工作,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优化在这方面的工作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

[1]董慧.用制度维护女职工权益[J].工会信息,2011,(6):26-27.

[2]胡英.非公小微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探索与研究[J].工会信息,2013,(10):25-26.

[3]王萍.化工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探讨[J].广州化工,2013,(6):251-252.

[4]韩明智.浅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J].西安社会科学,2011,(2):45-46.

【关键词】企业工会;维护;女工;劳动保护

我国曾在1988年7月21日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又在2012年废止,重新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工会作为企业女工权益的主要维护者,在维护企业女工权益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和根本性的作用。在开展企业活动时,企业不仅需要不断增加员工的基本维权意识,还应该在维权过程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维权制度,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这样才能使企业女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二)企业女工具有一定的生理特点。由于女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点,这些生理特点使企业女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也可能因为这些生理特点,造成工作中的损害。例如,企业女员工一般具有生理机能、生长发育机能、对环境的反应机能,在进行同一项工作时,女工的体力远不如男工,女工在部分时期内具有明显的生理变化特征。当女工在有毒的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业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敏感程度远高于男性,对于有毒物质的吸收能力也比较强;当女工在环境噪杂、放射性物质多、振动剧烈的环境下工作时,也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工会必须做好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这些因素给女工带来的损害,这样才能使女员工更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

二、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安全问题。据调查可知,虽然我国在2012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这一规定在落实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女工权益受损的问题也经常时有。这就说明:我国企业对于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女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相对缺乏。以下就女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女工的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得不到保护。在部分非公企业中,女工自身所处的劳动环境和工作中的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这就使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员工所处的工作环境和自身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要,这些外部条件能够影响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在大多数工厂中,员工所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都比较恶劣,在一些生产环境中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这就使员工长期处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有些女工由于长期处于这种工作环境中,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工厂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中毒、火灾、爆炸等问题造成女工死亡的情况也经常出现,这就给女工的自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三、企业工会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维权机制,保证维权工作的具体落实。1.建立女工组织,形成网络体系。在女工组织中选出具有一定权威的女工干部,健全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各种制度。女工组织要与企业工会进行定期的同步选举和换届;2.女员工委员会要参与协商和制定员工合同。在员工的集体合同中,要将女工的生育待遇、特殊保护内容和同工同酬等方面列入到合同中,并单独对集体合同的附件进行签订,这样就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女工的基本权益。

(二)做好宣传工作和法律培训教育工作。在企业女工中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小活动,竞赛的内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为主,通过活动可以让企业女工更加了解自身所具有的权利;还可以利用广播、宣传片、画报等方式来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定期邀请专业的讲师或者专家对企业女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企业女工们知法懂法,当自身权益受到威胁时,能够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我国原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这种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不能与现实情况相吻合。而在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这项规定能够切实的保障女工的基本权益。只有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落实,才能让女工真正受到法律武器的保护,在规定落实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和社会各阶层的努力,还需要女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样才能保证规定的有效落实。

(四)保证经费充足,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该重视企业女工的体检问题,并调拨足够的费用为女工进行身体检查,保证女工的身体健康。企业工会为女工建立健康档案,发现存在健康问题的员工,要督促员工进行疾病的治疗。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企业女工的基本权益。

近年来,我市在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又实行了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去年8月1日又启动了工伤保险,全力构造和编织社保“安全网”,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育、失业有所保障。

2、扎实做好企业生育保险工作。1995年在全市推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后,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于98年统一了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扩大了覆盖面,将城镇小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保险范围。目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达到61869人,生育保险基金从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1%的比例提取。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需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等五种证件,领取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女职工每生育或流产一例,从生育保险费中拨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数,依引、流产情况分别按5个月、1个月、1.5个月计发生育津贴。对于晚婚晚育的生育女工准予领取5个月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晚婚晚育者则给予拨付3个月的产假津贴。今年以来,对参保企业1449人的生育金进行了拨付,拨付金额为414万元。生育保险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三、制定落实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推进

1、制定政策措施,做好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就业工作。近年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着眼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劳动就业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主要是制定落实了对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安排就业的有关政策。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积极促进妇女就业,明确规定企业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近年来,各用工单位在招用职工中,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录用人员中,女性占到40%以上。

2、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做到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特别是市政府出台了实施重点帮扶的文件,对计生户、困难户及女满40岁的职工等进行重点帮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下岗、失业女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促进再就业与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强化就业服务,拓宽再就业渠道,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大力促进下岗女工再就业,尤其是去年以来,对全市部分生育独生子女的下岗女工进行了安置再就业。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安置3700人,女工占47.8%,其中独生子女家长占40%。四、大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按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要求,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参与综合治理,在综治委的的带领下,紧密配合公安、工商,对城区的流动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并参与联合办公,为流入城区的务工人员审验计划生育证明。就业服务机构将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外来劳动力检查内容,对当地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外来劳动力来我市务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认真督促办理、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在市内务工的几十名育龄妇女补办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劳务输出工作中督促输出女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手续500余人。

关键词:农民工;政策选择;社会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就业的特点及迁移动机

(一)就业竞争的弱势群体

他们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工中16~40岁的占8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仅占24%。可以看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总体素质偏低,他们中多数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集中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由于就业实力较弱,是工业化竞争中的弱势群体。

(二)“进退自如”的流动特征

(三)缺乏就业城市的定位性,表现出流动的盲从性

目前,农民外出务工主要还是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据调查,近九层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靠亲友介绍或帮带为主要途径的自发性外出打工,带有浓厚的传统“帮贫济困”色彩。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其成因

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其社会保障待遇缺失现象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二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据农业部2005年快速调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三是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处于“零启动”状态。四是农民工处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

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个:第一、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带有计划经济年代的痕迹,没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之内。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的脱节,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无法接续,削弱了农民工在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第三、现行劳动政策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特别是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严重问题。用人单位违法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劳动部门执法不严,监察不力,直接怂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由于农民工群体的“弱质”特征,在与用工单位的谈判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政策选择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缺失是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城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认识差距以及自身群体素质等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解决我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和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机制。其核心是建立战略性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过渡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等三大政策支柱。优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强化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兼容性和农民工投保激励,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保障农民工的就业权利,确定社会保障架构,促进农民工的劳动平等。在这个领域,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和正在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各大支柱之间的集成化也在进一步加强。

(一)战略性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紧密相连的。战略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以稳定现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它包括三大要素:经济收入保障、土地保障和公共服务保障。

经济收入保障就是提高农民收入。农民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其原因是农村劳动力的富余和增加家庭收入。经济保障首先要解决农民经济利益。经济是基础。国家税费改革取消了绵延2600多年的农业税,缓解农民的负担,是一条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路子。同时,政府要加大发展县域经济的力度,加快中小城市和城镇的建设,提供非农就业岗位,鼓励农民就地从事二、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改善生活环境。

土地保障就是稳定农民的土地关系和利益分配。由于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存在进入城市和退回农村两种可能,因而土地对于农民工具有特别的意义,是他们的生产资料与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他们进退有路,有利于降低城市稳定风险和农民进城成本及失业风险,是我国现阶段广大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选择路径。

公共服务保障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安全网”。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中国的特殊国情是城乡差距大、农村人口多,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框架应由如下制度组成:以贫困人口为对象的“低保”制度;以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以城乡统筹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以保护计划生育群众利益为主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

战略性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三要素中,经济收入保障是基础,土地保障是后盾,公共服务保障是目标。

(二)过渡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过渡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核心是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方便转移接续,并保证其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实行低费率,个人少缴或不缴。

进城务工人员应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五险”。在养老金的模式上,应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不搞社会统筹。养老金模式为“缴费确定性”,未来的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额。个人账户的费用,可以在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自由转移、接续和继承。属于“自我雇佣”的农民工,在投保方式上可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渠道办理。

在缴费标准上,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承受力,坚持低标准准入、低缴费率和个人少缴或不缴的“两低一少”原则。低标准准入指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工资基数可以略低于城镇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标准;低缴费率指可根据实际情况,缴费比率一定幅度下调,个别险种(如生育、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提供当期住院医疗保障。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等待期、住院押金等方面政策,降低门槛,使农民工更容易享受到有关待遇。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当农民工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失业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三)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

在就业前的平等就业机会权利保护方面,城市劳动力市场还存在着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隔离。因此,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是保护平等就业权利的前提。具体就农民工就业权利保护而言,国家需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有序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在失业社会保障权利保护方面,国家对失业者或不能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健全和执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制度以及让农民工进入城市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1、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上、下)[J].改革,2006.

2、王美艳.城市外来工的就业与报酬分析[J].学习时报,373期.

3、韩长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N].人民日报,2006.

【关键词】建筑企业;劳务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的用工大户,对促进基础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务派遣工(以下简称劳务工)已经成为建筑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拥有一支相对稳定、劳动技能熟练、责任心强的劳务工队伍是建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如何在生产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做好劳务的管理工作、激发劳务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建筑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

2011年12月13日,新浪网刊登了一份调查报告的摘要,这份名为《京、渝、沪、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报告由四座城市的大学师生,在今年4月至11月调研完成。调研范围包括北京、重庆、上海、深圳4个中心城市。(1)75%建筑工人无劳动合同致讨薪难。《报告》显示,有

75.6%的受调查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受访者中,63.6%的工人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建筑工人李兴峰讲到自己在北京市通州区打工的经历时说,“任何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都应该至少一式两份,而我们签订的合同只有一份,签完劳务公司就拿走了。遇到事情,他不给你出具合同,你就没办法。”(2)四成农民工遭遇欠薪。(3)包工头式的劳务用工是主流的用工模式。在建筑工人眼中,“包工头”就是他们的老板。调查数据显示,从包工头与带班手里领工资的工人比例达到76.8%,从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领工资的只占17.8%。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就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此可见,劳务工的薪资问题、合同问题、劳务保险问题已迫在眉睫,亟待解决。当然还有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建筑劳务薪资管理问题

我国城镇化建设带动着我国的建筑业的极速发展,大量建筑企业和施工队伍应运而生,其规模有大有小。相应的,由于建筑企业的增多,而建筑项目的数量有限,导致很多建筑企业在招投标的时候,为了中标而压低了工程资金的预算。虽然中标了但是利润有限,这样也就影响到了建筑劳工的薪资发放问题。另外,很多小型的建筑企业在中标以后,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本身的实力不够雄厚,有的甚至在建设不久就会出现资金空缺,当然也就没法及时给工人发放工资。同时有很多建筑企业还会遇到承建单位拨款不及时,这也能够影响到建筑劳工的工资发放问题。只有部分资金力量比较雄厚的建筑企业,能保证按时按额发放工人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命令。

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建筑主管部门要严密组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1)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主责,健全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详细方案。(2)摸清底数,制定对策。各单位要按照上级精神,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要将所有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弄清搞准,对所有项目做到“三个到位”:问到位,每个项目、每个人不留死角;看到位,要对工资发放台帐记录、签字、支付凭证认真查看;查到位,无论在本地还是在外地的项目,都要认真排查。(3)加强监控,超前防范。要结合工程款支付监督务工人员工资确实发放到位,建立工资发放公示、纠纷调解处理、重要节点防范应急预案等制度,防患于未然,把一切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要从现在起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

付的监控工作,防范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问题

三、建筑企业劳务合同管理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尤其需要运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缺乏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认识,导致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如何才能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问题并不了解,因此使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得到一些不平等的条款,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最终,使农民工失去了对劳动合同的信任,甚至恐惧劳动合同。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筑企业劳务人员安全问题

建筑业既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很大部分。建筑业的兴旺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提供了一个大市场,但作为高危劳动力,安全保障缺失、安全事故频发,建筑业是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许多建筑业农民工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就上岗,安全事故极易发生,同时,绝大多数建筑业农民工是在工伤医疗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从事相当艰苦甚至高度危险的工作。一些企业的生产

生活条件非常恶劣、设备陈旧、管理粗放、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装备,建筑业农民工加班加点疲劳过度,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很多建筑施工队伍的组建非常混乱,甚至随便拉上几个人就组成以一个施工队,而且随着施工进度而不断变换施工现场,流动性特别大,极大地限制了进行安全培训的可行性。同时建筑企业施工的劳务人员大多都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低、自我约束力差,培训的效果堪忧。还有些施工队伍为了赶进度,总想寻找一些不良的施工办法,也埋下了隐患。

2008年1月1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用人体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在原有《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单位用人制度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对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面对如此情形,以寻乌县为例,探讨经济不发达地区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

1、目前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寻乌县有6432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17家,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6415家。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98%,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10%,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也非常多。(1)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大部分都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相当多的二三产业非公有制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与在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较好。(2)劳动合同的管理情况。企业对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处于简单粗放的状态。私营个体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也只是简单的建立了劳动合同台账,并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也只是将其简单的堆放在档案室中,并没有进行造册分类管理,管理无序。一些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没有及时装入本人档案和发放到本人手中;还有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后不能及时发放到劳动者手中,而是全部掌握在企业手中,这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签订了合同就等于束缚了企业的手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自,因此借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只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未以书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2)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初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对企业行使这项权利作了期限上的限制,当前许多企业违反规定,任意延长期限,这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经过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内容。

②具有法定变更劳动合同事由,请示变更劳动合同而不予以变更。

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劳动合同却维持不变。

4、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外,还得符合法定的程序。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在我国人们常常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时也存在这种情况。

5、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近些年来,用人单位常常凭借其强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6、依法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尤其是在强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更为严重。

二、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

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1)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营造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认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同时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力度。通过宣传和学习,营造促进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

(2)把好一个关,抓好三个环节。把好一个关,即把好劳动合同审核关。对拟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核,除了要严格审核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还应着重把好要约关、文字表述关、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关。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拟定劳动合同环节。劳动合同文本和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二是合同期管理环节。区别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有区别地签订三种期限不同的劳动合同,达到合理用人的管理目的。三是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环节。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3)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和措施。同时,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配合,由工会组织职工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从而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民主监督下得到共同维护。

【关键词】城镇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发展账户;养老保险现代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灵活就业日益成为缓解就业压力、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就业形式。然而,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等特点,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主要针对体制内人员的特征,使得大部分灵活就业者处于保障体系之外,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亟需对当前制度进行改革,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现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构成

(二)灵活就业人员规模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

由于在职职工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可利用在职职工与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经计算,2015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632.4万人,仅占城镇灵活就业总人数的7.3%。纵观我国近10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企业职工参保人数逐年递增,从2006年的12618.0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24586.8万人。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10年间没有明显变化,一直在1500万人左右徘徊④。相对于规模如此庞大且数量不断增加的灵活就业队伍,其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根据前文分析,灵活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超过50%,说明灵活就业者已成为当今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理应享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从灵活就业者的构成来看,90%以上属于中低收入人群,只有极少数是拥有资金、技术或高学历的尖端人才。因此,灵活就业人员是急需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关怀及保护的弱势劳动群体。随着灵活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其基本养老保险缺失所积聚的社会风险也将进一步凸显,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各种危害。对于个人而言,其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及生活质量将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大龄灵活就业者,一旦失业将令其老年生活雪上加霜。对于社会而言,既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无论从分散劳动者面临的养老风险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的角度,都应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

目前,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灵活就业的发展。但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正规部门就业与社会保障直接相连的就业保障政策,已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是建立在以企业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传统社会保险体系之上的,这样的养老制度已逐渐失去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灵活就业者的需求。同时,现有的政策法规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碎片化等问题,在内容上不够系统和全面,在执行上缺乏权威效力,不能很好地维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亟需进行彻底改革。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

(三)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仅有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份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份还停留在建立省级、地市级调剂金阶段,个别省还未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地区分割统筹的格局导致国家统一的法定制度沦为地方性制度,损害了制度应有的互济性与流动性,影响制度自身的公平与正常发展。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稳定性差、就业弹性大、经常会跨地区流动,因此,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不受损失,是吸引他们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的关键,而统筹层次低恰恰制约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灵活就业者跨养老保险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部分,这对于广大收入低且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者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既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也不利于劳动力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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