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一、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益
(一)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以下政治权利:
第十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1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文化教育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规定如下:
1,平等的教育机会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2·教育权利的保障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3,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音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4·平等的文化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规定如下:
(一)录用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薪酬待遇和岗位晋升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三)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四)妇女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
(一)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规定如下:1,土地承包及集体经济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财产继承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二)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人身权利规定如下:
1人身自由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生命健康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或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3.禁止性骚扰
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浮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4.人格权
四、婚姻家庭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对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如下:
(一)婚姻自主权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反对家庭暴力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困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三)家庭财产权
(1)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人状况的影响。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3)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四)生育权
(1)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3)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五)子女监护权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规律一: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
(2)女方情况维度: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有三种,分别是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其中分娩俗称生孩子,指胎儿脱离母休成为独立个体的过程。终止妊娠俗称流产,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终止的过程。考试中常见的混淆选项有“女方失业6个月”等.考生要注意识别。
规律二:考查妇女受到不法侵害时,她们的主要的维权途径。
(1)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妇女在维权和起诉过程中遇到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请求帮助。
(4)妇女的一般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5)当发生群体性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应由妇女联合会依法曝光,并要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依法查处。
2019—多选—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下列人员中,不得提出离婚的有()
A.李某,妻子怀孕五个月
B.贾某,妻子正在住院治疗
C.陈某,妻子失业三个月
D.蔡某,妻子终止妊娠五个月E.何某,妻子分娩十个月
【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查妇女婚姻自主权。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A、D、E三项均正确。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范围。故本题选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