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附属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思想意识陈旧。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主导了我国社会数千年之久,至今仍影响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夫为妻纲”、“三从四德”,这些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经深深地植入人们的意识中。新中国成立后,虽从婚姻制度上,打破了夫妻间地位的不平等,但陈旧的思想并未从人们头脑中肃清。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同时,一些女性仍受到尊卑思想的影响,将服从丈夫视为传统美德。
3.在程序法上,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丧失独立人格,当发生家庭暴力时,不懂自我保护与反抗。
4.执法不力。该处理时不处理或者处理力度不够。受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报警,通常采取不予理睬或调解解决的方式处理。长期以往,执法已丧失了对施暴者惩戒与威慑作用。
二、立法现状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一)突出权利保护和国家责任
(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突破
一是家暴类型有所扩大。除了身体暴力,反家暴法明确了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将经常性的威胁、谩骂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围;二是保护对象扩大,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说明包括同居、寄养、监护等在内的共同生活人员间发生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强调了预防和公众宣传教育潜在危害
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反家暴的义务,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反家暴工作的牵头部门。同时肯定了社会组织的作用,除了反家暴的预防,在对家暴的处置和受害人救助等方面都将社会服务机构纳入,说明法律肯定并鼓励社会组织在社工支持、心理辅导、法律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五)确立了多项反家暴处置机制
包含了家暴的发现、处理、受害人救助等不同层面。比较重要的包括强制报案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庇护制度,此外,还规定了法律援助,撤销施暴监护人资格,对加害人、受害人的心理辅导等内容。
四、《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
(一)《反家庭暴力法》不足之处
1.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仍不够全面和完备。一是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上未纳入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性暴力是家庭暴力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也发现,严重的家庭暴力基本上都伴随有性暴力。而经济控制不仅是一个对家暴受害人非常有效的控制手段,而且因由经济控制,家暴受害人往往陷入经济困境而难以寻求救济或是走出暴力环境。二是在保护对象上没有将前配偶关系纳入。很多时候暴力关系并不因为一纸离婚书就停止,它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前配偶之间的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着诸多一致性,如发生在私密空间,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前配偶之间发生暴力的比例也非常高,反家暴法未能将其纳入,意味着这部分人群发生的暴力无法适用针对家暴的特殊处置和救济机制,比如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等,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五、实施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如何从理念层面走向实处是根本性问题。法律,只有执行好才能体现出价值和温度。尽管法律层面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诸多保护举措,但目前,反家庭暴力情况不容乐观。众所周知,反家暴工作具有系统性、综合性特点,多机构合作是被实践所证明的反家暴非常有效的干预模式。然而从目前实践反馈看,很多机构在不同层面都还面临诸多工作挑战。
(一)完善家庭暴力概念
三、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法律完善
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行为的具体形式,明确反家暴法第37条“共同生活的人”包含哪些具体的情形,并将前配偶列入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范畴;明确精神暴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建议对家庭暴力具体行为进行列举,以提高基层法院对家暴行为认定的统一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应予明确。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女性自我保护意识
陈旧的思想束缚女性的自我意识,在面对不公平对待时,缺乏敢于反抗的勇气。通过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提高自我肯定与自我评价,破除鄙劣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知道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决不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努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推进国家层面及地方性反家暴法实施细则的制定
(四)制定并完善家事审判等司法策略
2.完善告诫书、保护令、强制报告、庇护等处置机制的具体流程、内容。统一告诫书格式,完善具体内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清楚、不明确以及需要完善和细化的地方进行具体规定(如保护令内容、具体程序、时限等),明确公安配合执行保护令的具体要求;完善强制报告的具体流程;建立救助、服务一体化的庇护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标准予以明确。
3.完善家暴的证据制度。应结合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对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进行特别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明确保护令与案件审理中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保护令裁定中的证明标准应比较低。再次,法院应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体系。
(五)建立多机构协同干预家庭暴力的机制
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除了妇联、公检法司、民政、教育等多部门的配合,同时也应纳入社工、心理干预等社会支持力量,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集预防、处置、救助为一体的多机构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庇护机构的建设,形成庇护、社工、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一体化的庇护模式。
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可以将反家暴法没有明确但又是在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些空白点纳入,比如对施暴人的强制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家暴目睹儿童的心理支持和权益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