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性不能靠法律偏袒,不能开倒车离婚重婚婚姻家庭共同财产

这一篇比较长,前面60%谈具体法条,属于肯定和辟谣,说明这次司法解释没有很多人担心的那么糟糕;后面40%是从方向和立法原则上进行批判,具体法条没啥大问题,但方向上存在开倒车的问题,并不利于对社会的积极引导,看似维护女性利益,但长期对女性有害,进而损害整个社会。

小镇也将根据本篇内容,整理提交司法解释修改建议,也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法治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努力。

自2020年底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之后,时隔4年,最高法于前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意见。

最新的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一放出来,网络上一片骂声,说过于偏向女性,说如果这样立法那以后没人敢结婚了等等。

这种说法似曾相识,还记得2011年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涉及男女婚前房产切分问题,也引起类似舆论,只不过完全反过来。

当时女性极为抗议,主要反对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女性很不公平,过于保护不动产权登记方的利益,导致持有房产的一方更敢于提离婚,没有充分考虑到女方婚后对于家庭、子女付出和投入通常比男方多,把女方置于利益受损的弱势方;还有极端的认为这种规定会严重冲击我国婚姻结构,导致离婚率增加、结婚率下降等等。

注意,原司法解释并没有针对性别,只是以谁持有不动产权作为区分,而反对者默认一般是男性持有房产。

可见,事关婚姻家庭财产切分,怎么改都得挨骂,这就是小镇原本不想谈的原因,毕竟远离是非嘛。

不过看到有多位读者留言,还有读者说看到很多扭曲的理解,希望小镇能正正视听,那索性谈一谈,对的肯定,错的批评,毕竟现在还在征求意见中,也便于集中火力推动司法解释修改的更加完善。

肯定与辟谣

这次的司法解释,小镇大概过了一遍,没有突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范围,属于将现实中已经实际判罚的进行总结,从而确保同案同判,这本身值得肯定,也有利于司法审判更加公正。

所以,对于司法解释群情激愤大可不必,还有些危言耸听的。

比如一些典型扭曲言论:

赶英超美论:认为新司法解释第20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属于将国外的离婚赡养制度直接引入。

从这一点出发有很多极端段子,比如出轨女离婚后也可以继续赖在前夫家,甚至带着奸夫和私生子一起要求前夫扶养,导致前夫怒而杀人。

还有质疑“事实婚姻”回流,同居也要分财产等等,由此认定不如摆烂躺平,这样就不会被分财产、不会吃亏等等。

有人计划拿这些“想象”的情况,去提修改建议,但这么干一定不会被接受,因为错得离谱,属于完全无效的修改建议。

小镇原计划把20条一条一条的介绍一下,不过感觉实在没必要,先解决情绪问题和基本方向,再谈论细节,毕竟这次司法解释,总体上还是可行的,也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

简单选几条举例子,还有疑惑的留言。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这一条应该是最不好理解的,这一条来自司法实践,以及民商法领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基本原则,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情人,具体到这里,就是不知道对方重婚的那位,无论丈夫还是妻子。

现实中有人感情破裂,未必会办理离婚登记,可能分开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了,但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这跟过去很多人生活在一起很久都有孩子了,但就是没登记结婚类似。

又或者历史遗留问题,过去婚姻情况发生变化,跨地区民政部门信息没有互通,或者早前的婚姻情况没有登记上网,就会出现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举个例子:

比如妻子与丈夫A已经分开十几年了,但就是没办理离婚登记,然后跟外地丈夫B登记结婚了,妻子从来不说以前结过婚,也正常办理了登记,从丈夫B的角度肯定想不到自己的妻子重婚,那么丈夫B就属于“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

如果有一天,妻子突然去世了,有相应赔偿金,这时候丈夫A知道以后,以妻子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妻子第二次婚姻无效,把妻子死亡赔偿金给他。

在实践中,法院就会驳回丈夫A的要求,承认第二段婚姻有效,保护丈夫B这个“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判定将妻子的死亡补偿金归丈夫B所有。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B知道妻子是重婚,那么就算被起诉的时候,妻子已经死了,那也是重婚,那么婚姻无效,钱就得给丈夫A。

说得有点绕,大家多读读吧。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这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比如有购房限制的城市,通过所谓的“假离婚”把房产转移给另一方,突破购房限制买房之后再复婚;又或者有人为了逃避债务,把所有资产给另一方。

但是一定要明白,法律上从来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离婚就是离了,想恢复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复婚。而人性经不起考验,所以往往出现弄假成真,就有人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法院裁定离婚无效。

对这种事,法院判决的时候是不支持的,这次也明确写在了司法解释中。但也不是完全不保护,离婚肯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存在虚假表示,那可以要求法院判决重新分配,所以这一点也在司法解释里明确了。

至于故意把所有钱给另一方,然后离婚躲债的,这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债权人能够证明离婚协议违反民法典538、539条,采取无偿处分权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那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离婚协议无效。

这一条小镇自己看的时候觉得挺符合时代需求的,还是看到网络上对这一条群情激愤才注意到大家意见很大。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办婚礼不登记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当时农民工开始进城,于是就出现了在传统认为“已婚”的又跟其他人登记结婚,就出现了很多矛盾。

所以就规定1994年2月1日条例实施前没有登记但是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毕竟总不能把这么多人直接判为重婚罪。

当时这么定从法律上看,不利于保护女性权益,不承认事实婚姻了,那么同居就不能分另一方的财产,但当时其实也没啥钱,也就这么定了。

这时候如果再按照非婚姻情况下,个体财产独立,也就不合适了,但是如果不加区分直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切分,那更不合适。

同居情况下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多,于是这次司法解释也就明确了,做了分割,各自获得收益或继承的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共同出资难以区分的财产就参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切分。

所以这显然谈不上重新承认“事实婚姻”。

关于法条再说最后一个。

第20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有人说这是把国外离婚赡养制度拿过来了,离婚以后只要另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得一直养到再婚为止,甚至还得养私生子等等,于是就有了很多自己吓自己的段子,也可能是故意制造恐慌的段子。

但是一定要明白:中国法律中提到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经济困难无房居住”“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等等,标准非常低,远不是很多人想象的没有限制。

这就有点类似,官方标准的“中产”定义,很多人认为标准太低了。

“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基本对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能活下去的水平;

“经济困难”:不是说身体健康就是啥也不干,非得逼对方养着,事实上如果有劳动能力但是不去劳动的,也不会得到保护,以中国目前情况,哪怕身体有残疾,在政府帮助下,想赚不到维持基本生活的钱,也很不容易。

“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很多人的理解可能是结婚前一个月给自己花5千,结婚后只能花3千,就觉得生活水平降低了,实际不是的,这里的“显著降低”,还是对照比较低的生活标准来的。

就拿这次司法解释第20条来说,如果“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法院可以判定另一方提供以下帮助:

至于第二点的“房屋租金”,也不是一些人想的,离婚前住另一方的别墅,离婚了就要求另一方给继续租别墅又或者豪宅等等,怎么可能呢?

实践中一般是一次性给付,一般也就几千块、几万块,十几万也就到顶了。

对于具体法条,就说到这,目前20条,虽然有的也存在不足。

比如第7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没有说清楚父母给子女的房子,到底属于赠予还是借款,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这也是现实中特别容易出现纠纷的点,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没有说清楚。

如果让小镇提修改建议,一定会要求司法解释必须说清楚,比如规定一般视为赠予,然后单列什么情况下属于借款,这也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毕竟要说父母借钱给子女买房,这也有些太挑战传统观念了。

方向批判

接下来,小镇要说最大最核心的问题了,就是题目里强调的:保护女性不能通过法律偏袒,更不能默认男强女弱,这是典型的开倒车。

最突出的就是在公告中,第一句话就点名“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难道中国的婚姻只有女性没有男性?凭什么认为婚姻中,女性一定是弱势方?

这种说法,是否违反了中国男女平等的法治理念?是否否定了“妇女能顶半边天”?是否损害了男性的合法权益?

可以保护女性利益,也应该保护,毕竟现实中,从性别整体角度看,女性整体上弱于男性,但是一定要看到大量存在男性利益受损的情况,作为法律怎么可以明文规定拉偏架?

封建思想中一直有“男主外,女主内”的守旧思想,一直有人鼓吹“学得好不如嫁得好”,消费主义也一直试图物化女性,这一点在日韩欧美尤为严重,甚至到了小学生性暗示的程度。

这种封建残余思想,看起来是在保护女性,实际上在摧毁女性作为一个人的独立性,让女性重新依附于男性。择偶的时候只考虑有车有房、吃现成的,不愿意同甘共苦一起奋斗,又或者一结婚就放弃自己的事业,丧失独立生存能力,结果婚姻发生突变后,根本没有独立生存能力,于是只能期望更多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得保障。

这才是社会风气动荡、女性地位不断下滑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现实裁决中,已经倾向于保护女性,因为作为实际裁决的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中的,自然也清楚现实中女性整体上处于相对劣势,所以在同样的诉求情况下,已经偏向女性了。

比如小镇看到2010年北京市西城区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涉及房产切割的有25起,其中9起原告是男性,16起是女性。

最终裁决,男性作为原告的,有5起法院完全支持,4起驳回;女性作为原告的,6起完全支持,4起驳回。

但是注意,女性作为原告的还有6起是部分支持,而男性作为原告的没有一起是部分支持。

这也跟现实情况有关,毕竟一般这种部分支持的,往往是男方隐瞒财产又或者出轨等,女方不容易举证,于是法院就从保护女性的角度还是支持了部分请求。

类似的事情在现实中很多,既然现实中已经偏向女性了,那么法律规定就不应该继续强化,因为法律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引导社会向积极进步的方向发展。

在男女婚姻上,当然要引导社会向真正的男女平等、人格独立方向发展,要坚决反对现实中存在的靠婚姻一夜暴富的想法,无论是男还是女。

像2020年通过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就做得很好,全篇没有出现任何偏向女性的表述,就是讲事实,强调当事人如何如何,是以事实而不是性别进行规定。

而这次呢?大开历史倒车。

公告开头就说“依法保护妇女”,但是怎么不说“依法保护男性”?难道男性不需要依法保护?

具体条款中,在第三条同居中,也出现了“照顾女方原则”的表述。

凭什么认为同居一定是男强女弱?

凭什么认为同居一定是男性占便宜?

凭什么默认同居就是男性某种意义上的“包养”女性?

女性难道不是独立的人吗?

明明有更好的办法去保护女性,比如对社会现实进行充分调查,掌握现实中女性利益容易被侵犯的地方,然后在司法解释中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法。

小镇举个例子,现实中切分财产的时候,女方更多存在不清楚男方到底有多少财产的情况,因此在财产切分的时候利益容易受损,这是挺常见的,毕竟虽然已经有“全职丈夫”,但毕竟“全职太太”更多见。

开历史倒车、制造性别不平等和对立的做法是:规定“照顾女方”原则进行财产切分。

小镇的做法是:调整举证责任,原告完全可以提出非常高的要求,由被告(注意不分男女)来负责举证自己到底有多少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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