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旅游工艺品市场现有陶艺、彩塑、敦煌古乐器、金箔画、敦煌艺术铜雕、夜光杯、敦煌艺术壁毯、地毯、蜡染、刺绣、剪纸、工艺骆驼等一批具有鲜明敦煌特色的旅游工艺品,深受中外游客的喜爱。莫高窟、阳关、鸣沙山、雅丹地质公园及敦煌工艺品夜市已形成了完整的旅游工艺品研发、生成和销售市场链。目前,敦煌市有12家旅游定点商店、800多个旅游工艺品摊点,销售的旅游工艺品达12大类、3000余种。据统计,09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敦煌市共接待中外游客50782人次,日均接待游客近8000人,莫高窟和鸣沙山月牙泉两大主要景区最高一天接待游客9800人,其中莫高窟单日接待量最高达5300人,实现旅游收入1056万元。
二、挖掘丝路文化内涵,开发旅游工艺品新品种
在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40%―60%,所以,丰富旅游购物市场,培育旅游商品经销市场十分重要。敦煌市计划每年研发10件以上的旅游工艺品,以不断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消费需求,增加旅游收入。
1.依托丝路文化资源,开发特色商品。汉代的敦煌是中国书法艺术的中心,涌现出了“草圣”张芝、索靖等一流的书法高手,在酒泉境内出土的汉简占全国汉简出土量的5/6。以借鉴研发成便于游客携带且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汉简书法系列旅游工艺品,补充敦煌旅游工艺品市场的空缺。
2.就地取材、就地加工。丝绸之路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不仅有举世闻名的敦煌莫高窟,还有风情万种的鸣沙山、神奇造化的雅丹魔鬼城,在酒泉广阔的茫茫黑戈壁里蕴藏着丰富的可开发为旅游工艺品的资源:沙漠漆、风砺石、虫化石、五色沙等,可以将戈壁石与丝绸之路上的史前岩画巧妙结合,开发出系列戈壁石艺旅游工艺品;鸣沙山、花城湖的五色沙亦可以赋予丝路文化内涵,将其开发成沙雕旅游工艺品。
丝绸之路上有着大片的胡杨林,因它“生千年不死、死千年不倒、倒千年不朽、朽千年不灭”的倔强性格。金秋的胡杨特别的美丽,如潮如汐、斑斑斓斓、漫及天涯。开展“金秋胡杨节”、“骆驼节”和“摄影艺术节”等各项活动,使胡杨名扬全国,给人们留下无边的想象。在开展各项活动的同时,可就地取材开发出胡杨叶挂饰、书签、贺年卡等具有丝路文化内涵的旅游工艺品。
3.重点开发特色的“拳头”产品。敦煌壁画的永恒魅力,为该系列旅游工艺品开发生产提供了丰富的内涵。敦煌某公司研发生产的敦煌彩塑、敦煌归真艺术馆研发生产的染绘结合的布面敦煌壁画及敦煌壁画木刻,都成为了敦煌特色旅游工艺品的新成员,一经上市,因独特的艺术魅力深受游客的喜爱。另外,可以将原汁原味的敦煌壁画与现代高科技结合,设计成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收藏保存、便于携带的高档旅游纪念品,使之成为对外馈赠的珍贵礼品;还可以将敦煌壁画与扎染结合,研发出具有敦煌艺术风格的扎染棉、麻质地系列服饰,通过游客宣传地方旅游资源。
4.强化开发各种土特色的精美包装。丝路的酒泉、敦煌除了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还盛产敦煌李广杏、阳关葡萄、鸣山大枣、苁蓉、锁阳等特产,敦煌名优小吃驴肉黄面更是驰名中外。为这些地方特产“穿上”展示其特色的外衣,精美的外包装不仅能深化产品的内涵,还能提升产品的品味和层次,使游客既能品味其中的美食的同时,又可以对精美外包装产生珍藏和留恋的兴趣。
三、开发旅游工艺品的现实意义
丝绸之路河西走廊是沟通亚欧大陆的繁华商贸古道,留下关隘要塞、长城烽燧、大漠驼铃、画工青灯、石窟佛陀等大量而丰富的可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孕育发展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艺术。充分挖掘丝绸之路所蕴含的丰富的旅游资源文化内涵,研发出丝路文化特色旅游工艺品新种类,设计出具有浓郁地域文化特色的新时代的旅游工艺品,对完善本地旅游业市场,宣扬地域文化特色,以及拉动本地经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文化旅游经济因素
在面向市场,走向现代化、国际化的伟大变革中,出现了经济与文化相互整合的文化经济热潮。作为经济大系统中的旅游经济,文化当然与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正在成为整个旅游业的灵魂和支柱,决定着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成败。
一、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一)文化的内涵
给文化下一个定义不是一件难事,在美国著名文化学专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共收集了166条文化的定义,但如果把这些关于文化的定义统一起来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却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每一个定义都分别由世界上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分析学家、哲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和政治学家所界定。他们所站的角度不同,描述方式有别,因而定义很难统一。这就使得文化的内涵显得高深莫测。
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给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他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的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他们所带来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
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文化的内涵应当包含着三个层次,即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观念文化是文化整体的核心部分,所反映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制度文化是人类处理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之关系的产物,包括社会的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等。器物文化表现了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关系,反映了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它表现在日用器物、交通工具、建筑、园林等上面。例如徽派建筑这一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成熟的一大建筑流派,它的建筑外观整体性和美感性都很强,高墙封闭,马头翘角,墙线错落有致,色彩典雅大方,这些都和“徽州帮”匠师们的高超技艺分不开,反映了当时江南的经济发展以及建筑水平,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徽商这一特殊群体的崛起。
笔者认为文化不应该单纯地理解为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它还应该包括诸如城市、乡村、建筑、园林等物质财富。文化作为人类文明的积淀,在旅游经济的发展中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这和文化的特征是分不开的。
(二)文化的特征
2,文化具有差异性特征。这种差异性特征表现为时空的差异和民族差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和种族的人们在特定环境中会形成独特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不同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审美取向等正是文化差异性的表现,大千世界五彩缤纷的文化因素必然会促成旅游经济的发展,因为人们总是想获得异质文化的享受。
3,文化具有实用性的特征。这种实用性特征表现在它对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业都有一种潜移默化的感染和指导作用,它使得旅游经济始终沿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前行。文化刺激了旅游者的旅游动机,丰富了我们的旅游活动,让大家在游山玩水间感受到了美,欣赏到了美,提升了旅游者的审美情趣。
二、文化在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文化是旅游经济发展的核心影响因素
通过以上对文化特征的阐释,文化与旅游经济密不可分。旅游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文化的开发和创新,没有经济作后盾,一些有文化内涵的旅游规划项目或旅游产品肯定难以开发,同样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若缺少了文化的支撑,其经济发展必然因缺少后劲而步履维艰。可以这样说旅游业就是以文化为依托,在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大厦,是文化通过经济手段得以外在化的表现。旅游经济既以文化为先导,则旅游业的竞争本质上也是文化的竞争,文化的因素成为旅游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而我们要充分发挥文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凝聚作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中国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向世界传播优秀的民族文化。我们牢记旅游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搞出特色,因为只有特色的旅游才能拥有持久的吸引力,而特色的旅游核心搞什么,那就是文化建设。许宗元在《论茶文化在旅游文化中的地位》一文中举例说:“奥地利的旅游,几乎都与斯徒劳斯等奥国音乐大师紧密相连,巴黎街道的命名,每每蕴含法兰西民族的历史掌故。”别具一格的民族地方文化成为吸引众多旅游者的重要原因,确实关涉旅游经济的兴衰成败。
(二)文化在旅游经济发展中具有导向作用
(三)文化是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驱动力
文化体验是旅游需求中最高和最深层次的愿望,这种愿望的集中体现在旅游者的文化动机和文化倾向上,他们的终极目的是人在文化方面的发展。同时国际旅游发展的经验也显示,旅游业的收益越来越不依靠人数的增加,而来自于多元文化含量的旅游产品和特色旅游服务,旅游与文化交流结合程度愈高、旅游文化因素越多,旅游经济越发达。因此文化就成为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驱动力。例如在澳大利亚,大家知道,土著人是当地的原住民,有自己的独特文化和传统。据最新的《澳洲当地旅游调查》结果显示:大约80%的外国游客对于参观以澳洲原住民为主题的风景名胜有很高的兴趣。另外,也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希望学习澳洲原住民的文化。旅游的动机是寻找保留古老文化的民族或居民,以了解他们的文化、特殊的风俗和习惯。因此澳政府大打土著文化牌,推出了“土著人旅游业发展战略”,推动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旅游资源走过普遍开发阶段之后,文化必将成为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众所周知,由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机场、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其投资主体历来由各级政府承担,其投资方式也一直是政府直接投资。但是,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模式出现市场化运作的新情况、新特色,并且出现企业资本甚至私人资本的bot投资模式在
用
bot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主要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公司或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少量投资,大量融资),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企业资本或私人资本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bot方式出现了不同的变异模式,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形式、bto(建设-转让-经营)形式,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rot(整顿-经营-转让)形式、pot(购买-经营-转让)形式等等。
国内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1996年的广西来宾电厂建设作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类似bot方式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不断发展,为规范其投资行为,各地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规章。例如,为适应本地投资资金匮乏而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的具体情况,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该条例针对海南省实际情况,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方式以及投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地方立法对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资模式以及政府补偿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以上海市为例,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建造和经营的投融资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面,先后出现不同的情况。
1、关于投融资项目的施工营建及风险控制。
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经历了参照和变异适用bot模式的发展阶段;而投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项目的施工营建成为变异适用的两种主要方式:
在外资投资模式需要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bot运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顺利按预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个bot投资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而工程营建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艰难危险以外,工程周期、质量、成本的控制等构成了bot项目能否顺利完工乃至整个bot项目能否顺利运作的风险体系,因此,总承包合同就成为分解、分担风险,强化和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合同条款完整、严密、具有操作性,为整个复线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础。上海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的顺利建设,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实施包括施工营建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bot模式的三阶段的典型模式运作。
第二种是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投资模式:比如上海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内环线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项目的投资模式,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模式变异为pot(购买、经营和转让)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之后的特许经营的安排,除了每个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外,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有些境外银企等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缺乏估计,认为存在相当的不可预见的潜在风险,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对此高风险阶段的介入。但是,作为一种外资投资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就外资投资基础设施不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两桥一隧特许经营项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个重心在于桥梁、道路交通的政府管制和企业运营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具体涉及诸如确定特许经营期间的收费、与周边同类设施收费的同步调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问题。另一个重点是有关政府在特许经营期满无偿收回设施的问题,具体涉及经营期内设施折旧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维修和检修的要求,资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内最低运营资金的保证等等。
不包括项目建设的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表明在市场条件下,bot投融资的双方在涉及到项目营建本身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也有可以探讨的余地,这本应由市场需求决定。这种适用bot模式的变异,扩大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市场的需求决定了bot模式变异适用的新模式。
2、关于经营特许权授予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特许专营权的获取,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因此
,不论以何种bot方式或类似于bot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其特许文件的授予或获取,都是投资主体决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键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的授予,先后出现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不同形式,这也是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前提下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第一种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经营权的特许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来,上海授予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文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建造、经营大型基础设施,以bot模式在国内的变异方式反映了在市场条件下,投资者把bot投融资模式的国际惯例与
需共同和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通常通过承诺和颁布法律来承担风险,同时要明确告知投资者的风险以及分解这些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如此,投资者的疑虑将会消除,信心也会加强。
第二作者:孟显芳,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刑法学研究生,
第三作者:张娟,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为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各种经验和传统的综合,其内容以及特征表现对于我国法制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形态的发展、变更,我国法律文化亦进行了相应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中国法律文化特征发展
一、法律文化的界定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容
我国法律文化,其属于世界法律文化范畴,其亦是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等几千年经验、知识、习惯、行为模式以及传统的总和。但是其作为中华法系的精髓,从上古开始一直到清末,必然会存在着其独自所有的特征。我国的法律文化大致内容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③我国法律文化在其几千年的积累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价值、法律理念以及司法传统。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我国法律文化作为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相对比的东方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其显示出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这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法律文化特征不无关系。
首先,“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这种法律文化理念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所秉承的,“礼”在中国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在古代被作为治国的根本,“礼”包含了中国古代的所有意识范畴。同时,古代的法律中,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利用较小,其注重法律的惩罚与威慑作用。
第三,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公法与私法合一,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这就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一具有独特特征的法系。
最后,“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在我国古代的审判中,在适用国家法律的同时,还要注重人情以及案件的正义性这些情节,而且在某些时候将这些情节放大。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人情是避免惩罚的合理理由,当然“皇恩”在司法审判中也会产生一定的作用,这种“天之之理”也是审判的参照依据。对于人情作为裁量依据,笔者认为其是存在着一定理由的,就是东汉董仲舒提出的“儒术”,要求人人对其自身行为进行各自约束,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礼教与伦理约束。④
四、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
首先,以民为中心替代以刑为中心。随着经济以及人文的发展,仅仅以惩罚作为统治的手段出现较大的争议,慢慢的,社会形态出现变更,加之经济的不断发展,权利的不断深入,“民刑并重”逐渐取代了“重刑轻民”,法律不再是作为惩罚的工具,法律亦是保护权利的工具。
其次,司法开始逐步独立。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地方官员一体,司法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受到行政权的干涉。但是,在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相应规定。
最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古代的法律是比较封闭的,在早期,法律是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权知道的,这是由于我国的自然经济以及宗法制度决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以及人民民主国家的建立,法律体系不断开放,不仅人民民主化不断加强,对于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也不断增加。(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阎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期。
[2]于向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显滨:“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价值的应然归属”,《河北法学》,2013年2月第2期。
注解
关键词: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律文化意识问题策略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样性以及变迁性的特点,少数民族法律又称习惯法,对习惯法进行培养具有较大的难度。如何更好地对各个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是各大民族高校值得深思的问题。必须要针对目前习惯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制定相应的科学解决策略,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提高其法律文化意识。
1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少数民族学生法治观教育定位不够明确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充分地认识到法制教育目标以及任务的特定性。对于我国的各大民族高校来说,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要能够充分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和谐发展[2]。但是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文化的教育,却没有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教育的目标。高校在发生民族纠纷时候,教师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没有使学生明白民族纠纷是一项对国家危害很严重的行为。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习惯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习惯法的作用,在少数民族的法律中宣传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这一点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环境的和谐稳定,避免民族纠纷的发生,所以教师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这些法律的作用,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明白各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意义。
1.2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制观教育的效果不明显
2促进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的途径
2.1教师要能够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
2.2加强学校法律教学改革,增强法制教育的时效性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好途径,在民族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基本途径,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系统地学到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因此,各大民族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课堂的作用,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所以,必须要对法律课堂进行改革。首先民族高校必须要配备一些法律专业知识技能高的教师,并且要能够不断地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同时也要对法律课本进行及时更新,使法律教育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将一些废除的法律在课本中移除,以此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充分地引入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教学的效率,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懂得法律知识的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利用一些案例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设计的案例都要贴近少数民族的生活,这样能够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法律文化知识学习成效的提升,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教师还可以通过设置场景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地进行谈论与思考,提升学生的用法能力。
2.3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
学校必须要大力推进校园建设,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弘扬少数民族地区优秀风俗文化,在校园内开展一些除陋习活动,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信仰,将法制建设与少数民族风俗结合起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3结语
要做到各民族融合,必须加强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意识教育,在我国目前各大民族高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民族高校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对习惯法文化意识的培养,利用习惯法来提高其法律素养,使国家法律被其接受,促进各民族融合与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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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懋琼.多元文化语境下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学生三语习得障碍与对策分析[C]//第十届中国跨文化交际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3(1):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