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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2计算机网络
计算机网络是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一种网络,以分组交换为技术基础,终端用户资源可以连通共享,是人们生活、工作、学习和交往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网络形式方面可以说是因特网、物联网的基础。
经过多年发展,现有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结构会不适合未来社会发展对信息技术人才的需求。高等院校中部分教授在思考计算机专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问题,包括课程设置,社会功能定位等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未来的发展趋势。
3因特网发展瓶颈
起源于美国的因特网(Internet)也是一种网络,是计算机网络的代表,采用分组数据交换技术,实现了人类社会虚拟化,表现在场域、参与主体身份与活动内容的虚拟化,开启了现代社会信息化。
因特网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后,现已显露不足。首先,20世纪70年代设计的IPv4地址,已不能适应新加入终端用户申请地址和网络传输速率的需要。其次,因特网构建虚拟社会的参与因素仅包括联入互联网终端的人,并需将信息加工成文字、图片、视频、动画等介质,因此网页上显示的信息与真实信息存在不同步。现阶段,因特网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需要有能克服上述不足的新网络形态。
4物联网的优越性
物联网(TheInternetofThings,IoT)又是一种网络,以计算机网络及因特网为基础,利用ZigBee、RFID等关键技术构成的一种网络。
5物联网发展中亟待解决问题
因特网时代已经是现实,社会正迈向“物联网”时代,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与计算机网络、因特网一样,物联网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物联网涉及到众多终端物品,诸如RFID芯片记录的人员信息,利用ZigBee技术监测到的特定区域环境参数,新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监测数据等,这些数据需要做到良好保密。
物联网行业的技术标准有待统一。如果生产商和运营商各行其是,将会出现许多孤立网络及没有统一技术标准的产品,这样会提高研发成本。2012年4月25日至27日,第三届中国物联网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与会专家指出,谁想自己把物联网产业链做完是痴心妄想。在物联网的发展过程中,捆绑活动创造更多价值,锁定关系是保障,互补交叉是方向。在谈到社会上对物联网的众多疑虑时,专家指出不管你信不信,物联网就在这里。并说社会最终会达到物为人知,物为人控。专家还指出,移动互联网是因特网的高级阶段,是物联网的初级阶段。
6总结
参考文献:
[1]曾华.论Internet与InternetofThings[J].计算机应用,2012,32(4):893-899.
[2]谢希仁.计算机网络[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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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宇.从互联网到物联网:虚拟社会向感知社会的嬗变[J].贵州社会科学,2013(2):29-32.
[5]杨久婷,张海望.网络机房管理的物联网应用研究[J].科技视界,2012(28):98-99.
一、信息经济的内涵
“信息经济”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和波拉特对于知识生产的有关研究。马克卢普1962年在《美国知识的生产和分配》中建立了一套关于信息产业的核算体系,奠定了研究“信息经济”概念的基础。1977年,波拉特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业分类的四次产业划分方法,获得广泛认可。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保尔霍肯在《未来的经济》中明确提出信息经济概念,并描述信息经济是一种以新技术、新知识和新技能贯穿于整个社会活动的新型经济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经济运行过程中信息成分大于物质成分占主导地位,以及信息要素对经济的贡献。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拉开了讨论“信息经济”概念及理论体系的序幕。目前,比较成熟的研究观点认为信息经济可以从微观和宏观角度理解。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主要研究信息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系统中的运作规律。这种观点同知识经济相通,属于同一个范畴;而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信息经济所涉及到的重点研究内容是分析信息产业和信息产品的特征、以及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力度。这种观点强调信息经济是信息产业部门经济。由于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微观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因而相当多的专家学者更倾向认为信息经济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信息产业经济。
二、网络经济的内涵
“网络经济”概念的提出同上个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因特网的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网络经济又被称为因特网经济,是指基于因特网进行资源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为主的新形式的经济活动。在网络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伴随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大量新兴行业不断涌现,资源配置得以进一步优化,构成网络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带来虚拟网络交易模式,传统交易活动演变成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构成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数字经济相比,网络经济这一术语的区别在于它突出了因特网,并将基于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看视作网络经济的核心内容。
三、知识经济的内涵
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年度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认为,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看,知识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高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因而“知识经济”是一种知识为基础要素和增长驱动器的经济模式。特别是随着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应用达到了空前的规模,知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加明显,已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引擎。正如美国学者美唐泰普斯科特(DonTapscott)所言:信息科技强化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换言之,知识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知识的创造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比重大幅度地增加了。
四、比较及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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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季松.知识经济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3]乌家培.信息社会与网络经济[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2.
[4]纪玉山.网络经济学引论[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及网络商标权纠纷的主体和纠纷类别所谓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纠纷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纠纷;另一类是网络上其他商标侵权等纠纷;第三类是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与域名使用者等涉及商标、商号、不服冻结或撤销域名决定等纠纷。涉及上述纠纷的主体包括:
2、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登记、使用者。域名所有人一般作为域名与商标冲突纠纷、域名使用与网络域名注册机构等纠纷的主体。在域名与商标冲突、侵权纠纷中一般作为纠纷的被告。前述案例的被告和二审上诉人Toppen就是原域名所有人。域名所有人在涉及与域名注册机构的纠纷中又可能作为原告。1998年4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判决宣告美国域名登记机关NSI收取使用者登记费行为合法一案,原告即是一批网络域名的所有人。
3、网络域名注册机构。因特网的域名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这些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于是就产生了一类新的涉及网络使用者权利的主体。从各国的情况看,在网络域名注册机构与网络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系以合同规范的。在美国,1998年9月30日以前的五年中,以及自1998年10月7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过度期内,不含有国家代码的顶级域名注册是由NSI基于其与美国政府间的合同全面负责的(注12)。1992年以来,包括域名注册在内的部分域名管理职能转交给NSI.美国政府的意图实际上在于永久化并强化NSI在域名系统中的垄断地位(注13)。然而NSI独家承办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时代快成为历史,美国民间非营利公司开始逐步接管网络域名登记,表明了美国对网络域名登记程序奉行开放竞争的政策走向(注14)。中国、日本两国均由准官方的机构"网络信息中心"管理(注15)。1994年5月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顶级域名下的网络域名注册职能;。edu.cn下的三级域名注册由"中国教育和科研网"(CERNET)的网络中心负责,其余39个二级域名下的三级域名注册均由信息中心通过处于全国各地的近60家网络公司以""方式接受注册申请(注16)。
4、其他侵权人。所谓其他侵权人,是指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主体。他们实施的行为不涉及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但这类主体包括一切通过网络侵害商标权的法人和自然人等。
涉及网络域名与网上商标权争议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和引发纠纷的具体行为有如下类形:
1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特点
1.1电子商务的起源
现在我们所接触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基于因特网(Internet)的一种新以电子数据交换和因特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贸易方式。广义上可以理解为:电子工具在贸易活动中的应用;狭义范围上的定义则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1)EDI电子商务。
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即电子数据交换,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的一种电子化商业贸易工具。EDI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增值网络VAN(ValueAddedNetworks)实现。通过EDI网络,贸易双方能够将贸易过程中涉及的单据和发票等数据以预设的标准格式在双方的计算机系统上进行端对端的数据传送。到了90年代,EDI电子商务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当时EDI商务模式帮助企业实现了无纸化贸易,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和减少了由于失误带来的损失。因为这些优势,EDI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海关业务和金融领域得到了大量的应用。
但是EDI电子商务都建立在大量功能单一的特殊软件和硬件设施基础上。当时网络技术的局限性限制了EDI的应用范围扩大。同时,EDI模式对技术、设备、人员有较高的要求,导致使用价格较为昂贵。受这些因素的制约,EDI电子商务仅在先进国家和地区以及大型的企业范围内得以应用,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难以借助EDI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2)因特网(Internet)电子商务。
现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国际互联网技术成熟后才开始的。因特网电子商务是指以遍及全球的Internet网络为架构,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库为依托的全新商业模式。它利用Internet的网络环境进行快速有效的商业活动,建立商务信息中心;在网上完成供应、生产和销售全部业务流程的电子商务虚拟市场;打造开放式的网络电子银行。在Internet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给企业在增产值、降低成本、创造商机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益处。
1.2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的商务模式不同,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进行。这种由数字化技术支持的互联网平台组成了电子商务主体活动的虚拟空间。在此空间当中,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以数字方式进行信息交换;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客体以及经营活动的实现形式,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媒介转化为数字形态存在。归纳一下,电子商务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1)电子化、虚拟化。
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贸易,双方从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无需面对面进行,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
(2)开放性和全球性。
无论身处世界何地,只要利用因特网就可以随意登陆各个国家、地区的网页,与想交流的人直接沟通。
(3)高效化和“无纸化”。
(4)交易透明化。
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上进行。通常、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
(5)互动性。
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
2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2.1网络营销
电子商务引起市场营销的巨变,促进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产生新的市场营销形式——网络营销。与传统的国际营销方式比较,国际贸易网络营销的主要特点如下。
(1)网络互动式营销。电子营销帮助企业同时考虑客户需求和企业利润,寻找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满足客户需求最大化的营销决策。网络互动的特性使客户真正参与国际贸易营销过程中来成为可能,客户在整个国际贸易营销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户的参与选择主动性得到加强。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密,甚至牢不可破,这就形成了一对一的营销关系,这种营销关系无疑是高效的。
(2)网络定制营销。随着企业和客户相互了解的增多,销售信息将变得更加定制。电子营销的发展趋势是将大量销售转向定制销售。一些大跨国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网络提供这一服务,比如戴尔公司的网络销售无疑是成功的。
2.2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带来了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摒弃了以纸质贸易单据流转为主体的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形成新的数字化国际贸易方式。
纸质文件的处理工作带来的问题是:重复率高、错漏多、效率低、费用大。据统计,按传统方式制单所造成的延误,出货受限占6%,收账缓慢占35%,过量存货占18%,生意损失占17%。因此,纸质文件成了阻碍贸易发展的一个突出因素。电子贸易恰好可以克服这一障碍。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国际贸易流程需19个环节,而在电子商务方式下只须要7个环节。可见,电子商务的确可以帮助国际贸易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实现国际贸易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实时化和规模化,提高国际贸易企业的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国际贸易管理模式,促进国际贸易方式创新。
3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的影响
3.1国际贸易的运作环境将发生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业务活动将会逐渐转移到电子虚拟市场进行。与传统市场的运作方式明显不同的是:在电子虚拟市场上,国际贸易业务的实现形式基本上呈现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特点。
3.2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将发生改变
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流程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交易前,买方通过因特网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卖方则可在网络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及时了解买方的需求,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和恰当的贸易机会;在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因特网对交易进行具体谈判,达成协议后用电子文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签订合同,通过因特网传递各种贸易单证;交易后,卖方可通过因特网提供售后服务,如发生贸易纠纷,双方还可利用因特网进行必要的磋商。
3.3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将有所不同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将不再是简单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而是商务模式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哪家厂商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最先进的技术应用到产品及服务中去,同时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交给客户,那么这家厂商就能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3.4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进入国际市场往往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而显得力不从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开展国际贸易:一种是在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开展电子商务;二是中小企业自己建设电子商务网站,直接开展电子商务,这种方法难度相对较大,但收效较为显著。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可以预见,电子商务将会逐渐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研究的日渐深入,其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我国传统的外贸企业以及大量有志于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对此有正确认识。电子商务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错过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机会就等于放弃了未来。
4结语
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一场深刻的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世界市场得以重新规划,国际贸易方式发生创新的深化每一个国家都受到了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持续和快速的发展。
[1]周升起.国际电子商务[M].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2.
众所周知,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作为通信媒体吸引了世界各地的用户,它不仅使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而且给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语言上的革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因特网“创造”了一种新的语言形式——网络语言(Netspeak),通过这种语言,聊天者可以在一个虚拟的房间——聊天室里互相沟通和交流。正如英国著名的语言学家DavidCrystal在其著作《语言与因特网》(LanguageandtheInternet)中所说的“网络语言的现象将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对语言的思维方式,因为它是一种语言的变体——一个真正的新媒体”(Crystal,2001)。
一、网络语言及网络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网络语言
网络语言由原来的只由电脑程序员或精于电脑操控的所谓“黑客”所使用的技术词汇,已经蔓延到所有用户的计算机网络中,它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语言,是伴随因特网这个新生事物而出现的。网络语言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网络语言是指任何因特网通信应用的语言,包括自然语言和技术语言。在狭义上说,网络语言是指由人类在因特网上收集和交换信息时所使用的自然语言。
(二)网络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2.社会背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一种新的文化现象——网络文化在当前社会中出现,这是当今世界的信息革命,它标志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整个世界已经成为一个地球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与此同时,世界各国都努力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联系,并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比以前更加渴望了解外面的世界,接受新观念、体验新事物,这样的社会氛围使网络语言的存在成为必然。
3.技术基础。计算机是网络语言发展的第一前提。没有它,就没有因特网和网络语言。计算机现在已经进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它们能够准确地处理教育、生产、交通和娱乐等几乎所有的工作事务。计算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有能力极其迅速和精准地执行一些基本任务。近年来,全世界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网站和用户的数量一直在上升,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访问因特网的成本的减少,这些数量会一直上升。因特网为人们提供各种服务,使相隔很远的人们能够通过聊天室、电子邮件、BBS等互相沟通。计算机的存在为网络语言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4.心理因素。网络语言的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网民的心理。据统计,网民中青少年的数量占68%以上,他们精力充沛、思维活跃,努力探求我们所说的真理,因特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特色的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可以自由说话、玩乐、放松,没有年龄、性别、地位和职业的限制。他们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去表达,不必关心拼写和语法规则,不必害怕被他们的父母、老师或整个社会指责。他们富有创意,觉得单纯由字符组成的句子太单调,不能达到面对面交流的效果,所以当他们与别人通过网络交流的时候,他们会“创造”很多新单词、短语、表情和表情符号以显示自己的特别之处来吸引别人的注意。
二、会话分析的内涵
会话分析(ConversationAnalysis)是一种研究人类言语交际的有效方法,它最早是由HarveySacks及其同事提出来的,是一种精致、经验性、形式化描述社会行为细节的、自然的观察性学科。会话者运用自己的语言知识以及非语言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来表达自己、理解对方。会话不仅显示出会话者的交际能力,而且还反映出社会交往的一般原则,双方由此而协调各自的目的、形象和人际关系。会话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是由发话者和受话者积极参与并相互协作而产生的。会话分析的基本目标是要弄明白发话者想要表达什么,而受话者又是怎么样理解它的意思并做出反映的。
Hutchby和Wooffitt(1998)把会话分析定义为:“对录制下来的自然发生的交谈的研究”。可见,会话分析把平常、琐碎的会话提升为科学研究的正当对象,并对谈话的规律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根据Sacks等人(1990)的研究结论,会话分析的研究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1)获得或者录制自然交谈的录音/录像;(2)转写录音/录像;(3)分析所选择的片选;(4)报告研究结果。会话分析的基本方法就是所谓的下一个话轮证明程序(next-turnproofprocedure),利用交谈者的下一个话轮来找出他对前一个话轮的理解。会话分析学者认为这种分析方法可以保证他们研究的客观性,因为这种分析程序是会话本身固有的,而不是出于分析者的虚构。整个会话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话轮转换、毗邻语对和选择等级。
三、网络语言的会话分析
(一)网络语言的话论转换
“话轮”(turn)表示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会话过程中的某一时刻称为说话者的机会;二是指一个人作为讲话者时所说的话。后续的研究者提出了两个衡量话轮的标准:一是,说话者是否连续,即在一个语法语义完成序列的末尾有无沉默。如有沉默,那么说话者的话就不止一个话轮。二是,是否发生了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角色互换。如果发生,就标志着一个话轮的结束和下一个话轮的开始。
(二)网络语言的毗邻语对
“毗邻语对”(adjacencypair)是指那些一起出现的有针对关系的话轮集合。即会话者一方完成一个话轮之后,另一方或者其他几方会有相应的回应,从而形成一个对话的回合。这些相邻的语对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有两个语言行为组成的序列;(2)这两个行为由不同的发话人发出;(3)这两个行为通常紧密挨在一起;(4)他们的排列顺序是有规律的;(5)两部分之间有固定的联系,第一部分的出现预示着第二部分的出现。
(三)网络语言的选择等级
“选择等级”(preferenceorganization)是会话中具有普遍性的一种结构规律,涉及会话结构的多个方面。因为在毗邻语对中,可以与第一部分配对的几个第二部分并不具有同等的地位,而是存在着选择等级,即有的是合意的(preferred),有的是不合意的(dispreferred)。因此,“选择等级”的意义就在于区分毗邻语对中的合意项与不合意项之间的顺序。例如,对于邀请可以接受或拒绝;对于评价可以同意或不同意。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第二语对的合意项与不合意项之间的区别是主观的或心理的,而不是逻辑的或理性的。例如,
(1)A:MayIuseyourcar?B:Ofcourse,hereyouare.
(2)A:MayIuseyourcar?B:I’msorry.I’vejustlentittoMike.
在这里,“Ofcourse,hereyouare”就是毗邻语对中的合意项,而“I’msorry,I’vejustlentittoMike”就是毗邻语对中的不合意项。正确理解和使用合意项与不合意项,能避免对话过程中出现误解与分歧。
然而,在因特网聊天室里,几乎所有的聊天者在相互沟通的时候都是匿名的,他们可以自由说话、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放松自己。他们不关心是否会伤害别人的“面子”。在这种情况下,在聊天者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甚至有时会出现粗言秽语。
【参考文献】
[1]Crystal,David.LanguageandtheInternet[M].Cam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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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utchby,I&Wooffitt,R.ConversationAnalysis:Principles,Practices,andApplications[M].Cambridge,UK:PolityPress,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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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euliep,JW.HumanCommunicationTheory,ApplicationsandCaseStudies[M].NeedhamHeights,Massachusetts:Allyn&Bacon,1996.
[5]Sacks,H.Notesonmethodology[M].Atkinson,Heritage(eds.),
(一)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Domain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其实是因特网协议(IP)地址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地址”;“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等。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
(三)域名的性质
关于域名的性质,即域名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与立法上的不确定状态相适应,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是一种商务活动标识,它与商标、商号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概括地说它是或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第四种观点认为,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作出专门性规定。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述诸种理解中,观点一一概地否认了域名所蕴涵的独立利益,观点二否认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区别性与标识性,观点三忽略了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显不同,观点四则过分圄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均有失偏颇。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标识性。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标识性与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二、域名与商标、商号、名称的关系
(一)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3、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二)域名与商号、企业名称等的关系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一)域名抢注及其规制
“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良液、红塔山等。1997年《互联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
对于域名抢注,ICANN(即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规定,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域名注册机构可认定某域名的注册属于抢注,并有权撤销、变更和转让域名注册,同时规定法院对域名争议拥有最终的司法管辖权:(1)该域名与异议人拥有权利的某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类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3)该域名已经被恶意注册和使用。UDRP同时规定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允诺出售、出租、转让该域名,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等。
(二)域名的国际、国内保护措施
1、域名的国际保护
域名因其在商务中的巨大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特别是与商标、商号等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其产生之初即引起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由于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
NSI与ICANN均将域名视为一种商标权的客体并主要通过商标法对之进行保护,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NSI重点强调对抢注著名商标所有人域名行为的法律规制,ICANN对商标的域名保护则不限于著名商标,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与商标的混淆及误认。同时,WIPO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在ICANN的运营过程中,一直在通过向其提供建议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在经过广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协调的基础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该《报告》就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员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ICANN则采纳了该报告的大部分,并于同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等多个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大大加强了对域名的管理与国际保护力度。
域名的国内保护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正在给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前所未有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中国的迅速延伸,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从因特网上获取各种信息(参见图1),因特网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因特网为依托,远程教学、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正在中国迅速兴起,据调查统计:在中国未来最有希望的十项网上事业中,网上学校(13%的可能性)仅次于网上购物(15%的可能性)和网络通讯(15%的可能性),名列第三(参见图2)。由此可见,教育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一场从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到教学内容,乃至教育观念和教育目的的全方位的深刻变革正在静悄悄地发生,并已成为21世纪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之一。如何正确地认识这场新的教育变革,客观地分析因特网对当前教育的各种影响,积极地推进教育改革,是当前颇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因特网提供了全新的教育模式,但可能会动摇教育的目的
1.从学校教育到网络教育——社会需求的满足
因特网为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模式——网络教育。网络教育是近十年才兴起的、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在教学中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与传统的学校教育方式相比,网络教育的最大优点在于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教师不必到教室去授课,学生也不必按部就班地学习,教师和学生能够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教学方式由传统的教师控制教学进度改为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内容和安排学习进度,从而满足了社会普通性和个体独立性学习的需要,并为进一步实现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提供了条件。
附图
目前,网络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根据网络校园(telecampus)网站的数据显示,在北美和欧洲,提供本科网络教育的就有164所大学,提供研究生网络教育的有313所大学(注:telecampus.edu)。加州虚拟大学(californiavirtualuniversity,以下简称cvu)便是一个成功的尝试。cvu成立于1997年10月,由加州政府资助,合作的注册学院和大学从成立时候的65间,至1998年8月增加到95间。在过去6个月,网上课程成倍增长,目前共有1600门网上课程。(注:california.edu)
2.从情感交流到网络交流——教育目的的动摇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书育人。传统的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面对面地交流、讨论与沟通。学生们必须知道他们应该学习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学习这些东西。学生们需要去发现求知的内在涵义,以获得学习的动力,并将之应用到他们的个人生活中去。教师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即是要向学生解释这一切,并随时给予指导。但是电脑和因特网将会改变这种交流方式。教师与学生之间无需直接面对面,彼此只是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不再有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不再有心灵火花的撞击,不再有由于相处而产生的师生情谊。这种长期的冷面无情的交流将会导致学生逐渐失去接受道德与理想教育的兴趣,对前途产生迷惘的情绪,失去行为规范,学校也就将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虽然因特网将会逐渐取代教师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它却无法代替教师教给学生所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如理想、纪律、责任以及协作精神等。因此,因特网可能会削弱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作用,从而动摇教育的根本目的。
二、因特网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可能会改变学习的内容
1.从填鸭式教学到交互式教学——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美国西北大学学习科学研究所(northwestermuniversity'sinstituteof
;thelearningscience)的罗杰·史昌克(rogerschank)提出了一个“目标学习模式”。所谓“目标学习模式”,就是由教师预先确定好学习目标,不对学生的学习方式方法作任何的规定或限制,允许学生们从他们各自不同的角度与观点来探索需要学习的主题(注:andycarvin.theinternetwillimproveeducation.thefutureoftheinternet.san
2.从获得知识到获取信息——学习内容的改变
对于教育而言,因特网带来了新的技术。在这个新的技术环境中,教育工作者不再提出学习的原因。他们的责任仅是提供一些新的学习方法——寻找一些采用新的应用技术的学习方法。在这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本身的含义将会改变:学习不再意味着理解与知识,只是给予信息,信息则会被误作为知识。由于因特网的影响,学习不再是理解与知识的结合,而变为仅仅是获得信息。如果将来果真如此,那将是现有教育的彻底改变或终结。
事实上,信息根本无法替代知识。知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记录与经验的总结,是人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概括。而信息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方式或运动状态,以及关于客观事物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的描述。信息是原料,人类在接受了来自人类社会及自然界的大量信息,通过实践活动和大脑的思维活动,将这些信息结合实践活动进行分析和综合,形成新的认识,这种经过加工、孕育后的信息就成为知识。或者说,知识是同类信息的深化、积累,是优化了的信息的总汇和结晶。由此可见,信息不等于知识,信息更无法取代知识。而学习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寻求知识和理解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然而,在因特网上,信息已经代替了判断力。学生们学习检索和照本宣科网上信息,不再学习如何培养独立思考与分析的能力。久而久之,学生们虽然拥有大量的信息,但却知识贫乏,分析能力低下,这跟检索机器有何区别?
三、因特网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但可能会影响学生的价值取向
1.从口传耳听到虚拟现实——学生知识视野的拓展
2.从教师主导到网络主导——学生价值取向的转变
在传统的教育中,教师一直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将会把教师推到一边,自己取而代之,成为教育的主角。因特网取代教师的主导作用将会是一个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因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除了教给学生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教给学生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等等,而电脑是不可能教给学生这些的,学生需要自己去经历、去体验。在集体生活中学生们需要纪律与自我约束。在某种意义上讲,学校是一处把个人集中起来,培养学生的凝聚力和责任感的场所。所有这些,因特网都是无能为力的。试想一下,因特网能够帮助未成年的小孩面对父母亲的离异吗?因特网能够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吗?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因特网上会有一些顾问,专门负责解答学生们的各种疑难问题。然而,这些顾问是否真的能够解答学生们提出的所有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
事实上,在网络教育环境下,由于因特网替代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学生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取向会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而变得更加“现实”与功利。学生会误认为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一份好的工作,而金钱的多少则会成为学生评价事业成功与否的标准。
综上所述,因特网对教育的影响,就好比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特网为教育开辟了令人向往的广阔前景,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供了全新的网络教育模式,空前地拓宽了学生的知识视野;另一方面,因特网将会动摇教育的目的,影响学生的价值取向,改变学习内容等。事实上,世间万事万物皆具有两面性,有利必有弊。高新技术不能例外,因特网更是如此。关键在于如何利用的问题。不管因特网如何功能强大、如何神通广大,归根结底它都只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一种工具而已。既然是工具,如何利用就完全取决于利用者。探求如何善用因特网这个工具为教育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教育工作者面前充满挑战性的新课题。
[1]hubertl.dreyfus.educationontheinternet:anonymityvs.commitment.theinternet
andhighereducation,1998,1(2):113~124.
[2]donnar.starr.virtualeducation:currentpracticesandfuturedirections.the
internetandhighereducation,1998,1(2):157~165.
[3]chaitramrm
aphal.theinternetwillimpaireducation.thefutureoftheinternet.
sandiego,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inc.,1998,chapter8:75~77.
[4]andycarvin.theinternetwillimproveeducation.thefutureoftheinternet.san
diego,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inc.,1998,chapter3:22~25.
一、驰名商标,不应遗忘的认定和保护
1925年,《巴黎公约》第6条后增补专门保护“well-knownmark”的第6条之2,这是世界上首次规定保护“well-knownmark”[3]。在第二次修正我国《商标法》之前,我国法律是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确规定的,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的规定。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是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之后,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又一举措。
198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这一年商标局首次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1990年,由新闻媒介评选出的“中国十大驰名的商标”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同年,美国兰德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首次排出了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三十大驰名商标,它的根据是产品的销售量和跨国规模等指标,其中包括美国的可口可乐、万宝路、通用汽车、日本的松下、索尼等,中国商标榜上无名[4]。为了商标成为“驰名”的,商标所有人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经济代价,努力使其商品或服务成为公众喜欢的品牌,经过多年的探讨摸索,至今为止,我国已有诸多的驰名商标,诸如北京“同仁堂”药品,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白酒、上海“中华”卷烟、上海“永久”自行车、“长虹”“康佳”tv、“森达”皮鞋、“雅戈尔”服装、“红塔山”卷烟等等。2009年年底,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已经超过1500件。
二、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
三、国际趋势: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搭便车”,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的国际潮流[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成员国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trips协议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识。1999年4月30日wi-po通过的报告中又推出“域名排他程序”。该程序是一套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跨越国界和具体商品和服务界限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它通过wipo指定的专家组确定是否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顶级域名下的排他权,而排他权的效力则是禁止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域名排他程序”实际上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8]。
四、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缺陷——空白——抵触”
(二)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这才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因特网中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特别是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在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应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具体规定(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既保持现行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在商标范畴内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然延伸至网络空间。
2.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国务院应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改变有关行政规章效力较低的不利状况;以条例作为具体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又一准则。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3.明确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与管理外,还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一职权。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包括域名纠纷),可根据某商标在争议发生时的实际状况以及市场变化,个案认定驰名与否,以便有效、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这也是我们应尽的trips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义务之一。
4.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对行政认定与今后司法认定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我国在处理因特网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时,不论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亦或受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按一定程序先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系驰名商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应裁定撤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移给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销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注册域名时还可在必要时追究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胜诉案给我们的启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原告: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
此案是继“ikea”(宜家)、“whisper”(护舒宝)、“safeguard”(舒肤佳)、“dupont”(杜帮)等驰名商标与域名使用发生纠纷案之后的又一实际判例。此案给了我们许多启示,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也有很大的裨益。
(一)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
该案不仅适用了国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适用国际条约即《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此案例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局限于国内法;因此,当我们遇到国内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时候要学会运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法对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此案认定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属于该范畴的一部分,而对于因民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辖权。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我国商标法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所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事情。2002年10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9]。
(三)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问题
在因特网上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本案例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不受损害已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作法。这样,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
(四)域名功能性质问题
(五)关于商标淡化原则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此案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精神和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认为被告将“tide”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使“tide”的显著性降低,必然导致该商标的淡化,且妨碍了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本案明确提出了该域名使用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反淡化”这一原则认定无疑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注释: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89.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6.
[3]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85.
[4]屠天峰,等.知识产权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127,128.
[5]常敏,邹海林.关于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问题[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51.
[6]张乃根.论与电子商务中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101.
[7]李瑞.“ikea”域名抢注案的法律思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09-310.
目前,网络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根据网络校园(TeleCampus)网站的数据显示,在北美和欧洲,提供本科网络教育的就有164所大学,提供研究生网络教育的有313所大学(注:telecampus.edu)。加州虚拟大学(CaliforniaVirtualUniversity,以下简称CVU)便是一个成功的尝试。CVU成立于1997年10月,由加州政府资助,合作的注册学院和大学从成立时候的65间,至1998年8月增加到95间。在过去6个月,网上课程成倍增长,目前共有1600门网上课程。
因特网的发展为交互式
”到大西洋的海底,“现场观察”喜欢的海洋动物的饮食起居;还可以“攀”上珠穆朗玛峰,“体验”一下天下第一峰飘飘欲仙的美妙感觉。学生不再受到时空的限制,也不需要担心学习成绩的好坏,自学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求知的欲望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因此学生能够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了解世界、认识世界;而那种依靠陈旧的文献、滞后的讲授、过时的道听途说扩大知识面的时代将会成为历史。
WAN是广域网接口,而LAN是局域网接口。而路由器很多功能在WAN口实现,如地址转换以保证多台电脑同时上网,两种网口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RJ45的以太网口。
路由器(Router,又称路径器)是一种计算机网络设备,它能将数据通过打包一个个网络传送至目的地(选择数据的传输路径),这个过程称为路由。路由器就是连接两个以上各别网络的设备,路由工作在OSI模型的第三层,即网络层。
路由器(Router),是连接因特网中各局域网、广域网的设备,它会根据信道的情况自动选择和设定路由,以最佳路径,按前后顺序发送信号。路由器是互联网络的枢纽,交通警察。目前路由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各种不同档次的产品已成为实现各种骨干网内部连接、骨干网间互联和骨干网与互联网互联互通业务的主力军。路由和交换机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交换机发生在OSI参考模型第二层(数据链路层),而路由发生在第三层,即网络层。这一区别决定了路由和交换机在移动信息的过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两者实现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
以路由器为例,开启无线广播是指开启无线路由器功能。
路由器(Router,又称路径器)是一种计算机网络设备,它能将数据包通过一个个网络传送至目的地(选择数据的传输路径),这个过程称为路由。路由器就是连接两个以上个别网络的设备,路由工作在OSI模型的第三层:即网络层,例如网际协议(InternetProtocol,IP)层。
路由器(Router),是连接因特网中各局域网、广域网的设备,它会根据信道的情况自动选择和设定路由,以最佳路径,按前后顺序发送信号。路由器是互联网络的枢纽,“交通警察”。目前路由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各种不同档次的产品已成为实现各种骨干网内部连接、骨干网间互联和骨干网与互联网互联互通业务的主力军。路由和交换机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交换机发生在OSI参考模型第二层(数据链路层),而路由发生在第三层,即网络层。这一区别决定了路由和交换机在移动信息的过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两者实现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