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产品特性,配套资源,影响因素,营销平台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2.产品的配套资源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一)目标客户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专业销售队伍的培育

【关键词】寿险营销渠道创新策略创新

一、寿险营销及其重要性

所谓寿险营销,即是指以寿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寿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寿险营销主要可以分为营销策略和营销渠道两个方面。寿险营销策略主要是指是保险企业以客户的需求、购买力等为基础,有计划地组织各项寿险经营活动,并且通过协调一致的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而寿险营销渠道,则是寿险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过程的具体途径。

二、寿险营销创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当今社会中,经济与科技发展越来越迅速,企业想要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立足,就必然要进行创新。创新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一个企业想要不断发展前进的动力和根源。同样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创新更是其促进其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我国保险公司在寿险营销过程中存在着颇多问题,只有对寿险营销进行进一步的创新,才能更好的促进整个寿险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寿险营销策略普遍采取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大部分保险公司注重销售市场的开拓而忽视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完善。此外,保险公司在首先经营的培训上过于急功近利,便使得营销人员无法获得专业的寿险营销知识,甚至不具备一个寿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操守,这便导致了公众的不信任,于是在当前寿险市场上这种只重视规模的扩张而忽略了经营效益的大环境下,整个寿险营销每况愈下的前提下寿险行业自然也无法蓬勃发展,

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寿险营销内部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这使得寿险行业在这个经济日益发展,科技日益创新的环境里越来越举步维艰,寿险营销策略和营销渠道的创新已经迫在眉睫了。

三、如何进行寿险营销的创新

首先,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公司经营者来讲,诚信经营与创新是其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不得不承认我国寿险经营中存在着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因此,选择以诚信作为寿险经营的原则,是一种必然。此外,寿险行业应当注重企业产品的创新研究,根据市场的需求以及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利用科技创新积极开发新的产品,进行更多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营销战略创新,对于目前寿险市场上呈现出的这种因为寿险产品品种而诱发的“供不应求”的现象,寿险公司要注意多样化、多层次,注意研究和开发新险种,充分结合消费者的经济条件、所处地域以及对寿险产品的需求从而进行寿险产品的设计,真正做到寿险行业“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的境界,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寿险经营当前所面临的窘境,实现寿险经营的更好发展。

从营销策略创新的角度来说,既包括寿险的经营方式的创新,也包括寿险的服务管理的创新。当前我国寿险营销方式大都属于粗放型的,因此以效益为中心,走内涵式发展之路是我国寿险经营想要得到提高所必然需要的创新选择。寿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要注重边际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保单利益的最大化,是在公司的盈利;此外在营销管理上,要在追逐利益的基础上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对自身的发展做出调整与创新,实现更好的盈利与发展;而寿险的服务管理方面的创新,则着重体现在加强售后服务意识上。总之,加强寿险营销策略的创新,提高产品创新与服务质量,才能提高寿险行业的公众信誉度,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鱼建光.当前我国寿险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途径[J]上海金融,2004,(12).

[2]金伟,周靖.寿险公司保险营销策略及对经营品质的影响,《现代商业》,2009,(11).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关键词】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1.保险财务管理的特点

财务,通常是指一个单位有计划地筹集,使用和分配资金的活动,它表现为连续性的资金的消耗和补偿。财务管理则是指利用货币形式,以会计为基础,对公司的各种资产、负债、成本及业务成果等进行监督与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保险公司不生产物质产品,其业务经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筹集、使用和分配保险资金的过程,业务经营表现在资金运动的方式上亦是较单纯的资金收付活动,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在其整个经营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其经营活动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更直接关系到众多保险客户的切身利益,因为保险公司若发生财务危机或破产,受损害的是公司的股东和保单持有者。因此,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并不单纯是公司的内部事务。正是由于财务管理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及其涉及到公众利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在自己的保险立法中将财务管理列作重要内容予以规范,各保险公司更是制定有具体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险财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主观操作混乱

2.2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2.3预算管理缺乏有效性

3.建立和完善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3.1强化财务制度建设

制度体系。

3.2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司对分支公司的财务信息控制制度,首先是明确各级财务报告编制机构责任,建立科学的报告编制和审核汇总流程,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报告披露的恰当性。其次,要建立财务信息报告预测制度,加强规范和监督,提高其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3.3健全预算控制和激励体系

(1)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编制预算大纲,审核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审核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预算方案,协调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与考核等。

(2)预算的执行与监督。一是建立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制度。二是借助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对预算的执行进行跟踪监控。

(3)预算的分析与评估。定期召开预算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差异认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4)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激励机制。首先要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尽可能满足员工的多种需要,要营造有利的环境,注重对员工的激励,推行预算管理的责任化和自主化。

3.4加强审计监督

【参考文献】

[1]吴冰.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现代商业,2009(23).

[2]戚德国.对基层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08).

《条例》虽然规定农业保险实行市场运作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但它也规定了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明确并强调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重要地位和职责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首先,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这说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办,并不采取政府包办的划一方式,而是采用市场化的运作,由保险机构进行经营。但是,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居于引导地位,给予农业保险以指导。从表述上看,“政府引导”居于“市场运作”之前,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运作,政府的引导在农业保险的运作中起到把握方向的作用,保证农业保险起到支农惠农的作用,确保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提高,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这既说明了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可以多样化,同时“由政府确定经营模式”也说明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开展中具有把握方向的决定性地位。

其次,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原则。自主自愿原则可以保证农业保险能够真正实现市场运作。市场化运作,即某项交易的各要素均进入市场,由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优胜劣汰,这必然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主体地位平等,应无特权和优待。只有投保人对于是否投保农业保险具有充分的自由,才能够确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农业保险合同的缔结才是合同自由的结果,才能实现真正的市场运作。另外,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原则,农民是否投保,完全由农民自主决定,可降低农业保险推介的阻力,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在以往的农业保险实践中,有些地方由于措施不当,使得农民认为农业保险是新的“摊派”形式,引起农民反感,产生抵触情绪,并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实行自主自愿原则,则易于为农民所接受。所以,《条例》在第三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条例》实现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

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近年来,我国在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中,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使得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证明国家支持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只有将这些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措施规范化、制度化、稳定化,才能保证农业保险的持久发展,真正发挥其支农惠农功能。据此,《条例》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发展农业保险,鼓励以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的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关于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问题,如何补补给谁补多少《条例》均没有予以解决,仅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虽然《条例》如是规定,降低了立法难度,加快了条例出台的步伐,也易于实践中在《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范围内灵活调整政策,也较符合我国探索农业保险发展最佳模式的具体实际;但是作为一部立法,规定过于原则而无法具体操作,实为一较大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应尽可能快地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配置规定;否则这些农业保险的政府支持政策将无法具体落实,容易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式的标榜性规定。

《条例》关于农业保险合同中保险机构义务

的特殊规定、关于经营规则中的特殊规定具有明显的政策倾向性首先,《条例》虽然规定投保人与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险合同”一章中对保险机构规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中保险人的义务。比如,《条例》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而在一般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再比如,《条例》还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一般商业保险中,在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则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权利。这些特殊规定基本上属于对投保人利益的倾向性保护规则,集中体现了农业保险合同的“重农”性(倾斜于农民,偏重保护农民保险利益的特性)。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并规定农业保险由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但是《条例》中无处不突出着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彰显着农业保险“政策支持”的特性。因此,笔者虽然不能下结论说《条例》给农业保险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险,却能够下结论说《条例》中的农业保险无处不体现了政策性。《条例》关于农业保险定性问题的如此处理,既避免农业保险定性问题引起的纷争,同时又能够切实解决农业保险需要政策支持的实际问题。如前所述,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在农业保险条例的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事实上,“政策性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为我国保险学界和业界的发明;国外在字面上并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术语,而是使用“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的说法,将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区别。《条例》对农业保险的定位问题不予明确,同时又规定相当多的政策支持之内容,是立法者的明智之选,既避免了争议,同时也彰显了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特质。

关键字: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业现状;因素;对策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处理上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或混业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难分伯仲。二者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风险安全、效率等方面,下面我们将进行具体分析。

(一)分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个人及法人的存款,而且多是短期存款。资金的安全性是存款人以及银行的首要要求,一个银行的信誉性主要在于可以保持资金的流动。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毫无顾忌的从事证券等高利润业务,无疑会带来巨大的风险。银行会为追求高额利润,将大量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这会使得一些急需贷款的产业得不到贷款,对存款人的存款也产生巨大的威胁。分业经营则可以克服危险性,很好的保护储户的利益,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2.分业经营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分业经营则可以打断证券危机和银行危机的链条,防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

3.分业经营可以更好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竞争力。这体现在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可以促使两个行业提高效率,混业经营则会导致一些综合性的大银行对金融业进行各方面的垄断,从而对市场进行垄断,不利于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主张者观点

1.银行的风险性在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不在于它所参与的业务领域。混业经营从某种程度上恰恰可以降低银行的总风险,促使银行业的多元化经营,拓展银行的收益渠道。

2.混业经营是分业竞争的必然结果。随着金融工具的发展及金融业的创新,一些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循环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最终一些妨碍市场的制度会被市场所抛弃。同时,垄断在经济上是有其合理性的,是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

3.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规模经济。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人为割裂资金的营运模式,是社会总资本的浪费。混业经营使并购后的金融业发挥技术优势,拓展了规模边界,形成规模经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有限资源可以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因此比分业经营更为便利和有效率。

4.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面对一个窗口可以获得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等内容的一连串的服务。同时,这有利于金融机构掌握全面的客户信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贷款和投资成功的可能性。【1】

二、我国金融业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着我国的金融模式选择也应向混业经营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金融的跨国经营已经成为明显的趋势,其极大的强化了金融业之间全方位的竞争,迫使金融企业追求其服务范围的拓宽。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也已成定局。其次,金融的本质是混业经营,随着近几年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频频发生,越来越多的综合、大型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出现;同时,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极大的改变了传统概念中的资金融通成本、收益对比的状况。第三,我国基本已具备实施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一家股份制银行和111贾城市商业银行构成的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的运作系统,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说明我国的金融业已步入法制化轨道,金融业具备了混业经营的制度基础。

三、对策和选择

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以及制约因素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应注重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混业经营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控制其风险性。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立法质量差,立法体系及内容不完善的情况。同时,要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性地位。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调整监管的目标,我国目前是采用行政手段去抑制金融风险,随着混业经营的确立,应该转变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来化解金融风险。其次,必须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监管资源的充足性,建立起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三)关于金融模式的选择

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两大流派。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这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美国的金融业也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兼备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其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

[1]宣文俊.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J].法学,2005,(1).

[2]崔蕾.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法律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5,(11).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

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一、国内外金融经营模式的发展

国内外的金融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国根据自身金融环境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金融经营模式。根据金融工具特点不同,金融业内部可划分出不同子行业。各自行业功能上有重叠,造成不同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混业经营即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金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

国际范围内混业经营模式被各国普遍接受。以美国为代表,国际金融经营模式的进化过程可以被很好的反映。美国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经营(1928年《麦克法顿法案》)到分业经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重新建立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分业经营模式被称为不适应金融发展仅换取暂时的金融稳定,于是在内外因作用下美国金融业重新走回混业经营之路。

当前在适应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基础,我国金融业也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008年1月份,国务院原则批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复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混业经营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澳洲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探究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有四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审慎监管委员会(APRA),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财政部(AustralianTreasury)。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始于1960年并接管原联邦银行职责。审慎监管委员会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力并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顾客需求时采取行动。作为一个单独的审慎监管体始于1998年接管原RBA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证券投资委员会强制公司及金融服务法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整合和消费者保护管理者”也于1998年成立。财政部作为政府主要经济部门,它并不直接管制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作为主要的政府经济政策制定体给出金融管制的框架,在APRA的成立过程以及设立RBA财政政策中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可分为国务院下属的四大部门――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开始步入正轨,1992,1998,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监事会下设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负责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监会由各省市监管办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监会负责商业,政策,外贸,保险保险公司,及再担保公司。

[摘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是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根本保证。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业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宗旨,是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中国保险业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是城乡并重、东西南北中并举。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鲜明特色还表现在资产产权结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结构等方面。

中国保险正是保险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律与通过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保险的特殊形式而实现其发展的。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保险发展之特色。因此,只有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才能找到适合于中国保险发展的特殊形式,才能找到中国保险发展道路的特色,才能开辟中国保险发展的新空间、新领域,才能使中国的保险沿着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发展下去。

中国最大的实际和最基本的国情可以概括为: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农村、农业和农民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中国保险发展具有哪些特色呢?

一、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上的特色

这一特色可以概括为:为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全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是中国保险发展及根本目标和根本宗旨。这是由于中国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这一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一切事业的发展都必须讲政治、讲大局。所谓讲政治、讲大局集中体现在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指导思想和最高宗旨。

中国保险业讲政治、讲大局集中表现为,中国保险业的全部活动包括保险产品设计、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各项活动在内,都必须以为中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社会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为最高宗旨。具体言之,中国保险业在自身的发展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保险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社会效益包括社会文化、社会道德以及社会思想意识等在内的社会后果。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企业一样,也必须讲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就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速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而言,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然而,就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而言,则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第二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并且要有利于社会效益原则。正确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应当是在服从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处理好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

保险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国民经济是整体,保险经济是局部,国民经济是大局,保险经济是小局。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相反。讲政治、讲大局,就必须坚持保险经济的发展服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保险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包括金融体系内部的银行业、证券业等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实现保险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

(三)处理好保险保障形式与其他各种保障形式之间的关系

保障形式是由风险的性质和特点、经济形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不同的风险性质和特点,不同的经济发展形式和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与其相适应的保障形式。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已经存在的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互助保险、合作保险、自保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上述各种保障形式在客观上都有其各自相适应的保障领域,并形成一个风险保障形式系统,共同完成对全社会各种风险保障的功能。商业保险只是其中的一种保障形式,完成一种特定的保障功能。

(四)处理好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保险行业是整体、是大局,保险公司则是局部、是小局,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发展必须服从而且要有利于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做到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的利益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做大和增强保险业的整体规模和实力,推动全社会保险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之间既要有正当的、合法的竞争,更要有密切的协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五)处理好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

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两种形式。保险增长主要是指保险数量的增加和保险品种的增多;保险发展不仅包括保险数量的增加和品种的增多,而且还包括保险制度、保险机制、保险市场和保险文化的发展与完善,以及保险增长与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等等诸多社会公益问题。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互相作用共同实现保险变化的关系。保险增长是保险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保险发展则是保险增长的归宿。在当今的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主旋律,要坚持保险增长要有利于和服从于保险的发展,在有利于保险发展的条件下,积极促进保险增长,实现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高度统一……

二、中国保险产业在城市与乡村之间以及在东西南北中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方针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产业在这方面的特色可以高度概括为:城乡并重,东南西北中并举。这也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中国现有约13亿人口,其中,城市人口约占35%,农村人口约占65%。从全国的产业结构的分布来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第一产业的农业都集中在广大农村。这种情况表明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由商业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因而大力发展我国的城市保险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种情况同时也表明农村、农民和农业即所谓“三农”问题仍然是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决定性意义。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含合作保险、互助保险)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保障。

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中,把保险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城市中,从而使中国城市保险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是完全必要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却忽略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使对农村、农民和农业保险的供给滞后于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保险的需求。

东西南北中并举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概括地说,是东部比较发达,西部比较欠发达;南部比较发达,北部比较欠发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把发展经济的重点放在东部和南部的开发上,因而,中国的东部和南部经济发展比较快,社会进步的幅度也比较大,而西部和北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与此相伴随的中国保险业也呈现与经济发展相类似的状况,即东部和南部保险业发展的比较迅速,而西部和北部保险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三、在保险资产产权结构方面的特色

中国保险资产产权结构的特色应当是以国有保险资产产权为主导,多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的产权结构。具体说,就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必须在整个国家保险资产中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国有保险资产产权、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境内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和境外居民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并容的产权结构。这种产权结构最突出的特色:一是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在国内保险产权中居主导地位。所谓主导地位是指国有保险资产产权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调控和引导方向的作用,可以影响和左右整个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大方向。二是集体所有保险资产产权应当在整个国内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中占有适当的地位,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占有重要地位。三是各种保险资产产权同时并容,其中外资保险资产产权应占有适当的比重,这种保险资产产权结构也是由中国的客观实际即特殊国情决定的。

四、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保险公司规模方面的特色

在保险公司规模上,必须发展一些集团化的、综合性的、大型的保险公司。因为这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保险业走向世界、实现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仍然需要有大批的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满足广大居民的保险需求。因此,在中国,无论在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上,还是在保险公司规模上都不能强求一律,一味追求大而全的保险公司,而应当是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保险公司同时并存的同时,更要注重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五、在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保险业经营方面的特色是,集团公司应是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兼业公司应是以本业为主兼业为辅;就全中国的保险市场而言,应是分业经营为主。这种特色是由保险经营性质、特点和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所谓保险经营的性质是指保险业的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种经营方式的特殊性质。保险专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兼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除经营保险业务外,还兼营一些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等非保险业务;保险混业经营是指保险公司同时经营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等保险业以外的金融业务。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根本区别在于各业经营成果的占有和分配原则及各业的资金管理原则。如果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和资金管理业务的经营成果归各个专业公司所有和分配,各自的资金和财产由各专业公司独立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还是属于分业经营,只不过是各专业公司集中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由集团公司统一指挥和管理,可谓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业公司分业经营;如果是各个专业公司的经营成果归集团公司所有和分配,同时各专业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由集团公司统一支配和运用,这种情况是属于混业经营的范畴。

所谓保险经营方式形成的特点,是指保险经营方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随意选择的,而是由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以及由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对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国内金融和保险监管机关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的行政规定及监管能力和国家有关金融和保险经营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选择经营方式的内部条件,主要是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状况来决定自身的经营方式。

六、在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

中国在发展保险产品方面的特色是在继续发展已有的保险产品,引入国际先进的保险产品、先进技术和创造新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大力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这是因为,一个国家的保险产品结构取决于该国的保险需求结构。一个国家的保险需求结构受到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基础,而某些风险又具有国际性质,所以,国际上的风险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状况,对国内保险产品的需求结构会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产品例如海上保险产品、火险产品、车险产品、核电保险产品等等都具有国际性质。这类产品各国之间都具有通用性,因此,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保险产品需求结构,从而决定我们必须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保险产品和先进技术。就中国国内而言,影响保险需求结构的主要因素包括国民经济的结构及其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居民的风险意识、风险观念及风险取向、国内居民的伦理观念及道德水准以及国内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水平等等。其中直接影响中国保险产品结构最主要的因素有两点:

一是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总水平还不算高,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在城乡之间和东西南北中的空间上发展很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居民收入普遍得到提高,但总水平仍然不高,且在不同的居民中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就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面临的最现实的风险仍然是吃、穿、住、行和医药及子女教育费用的保障问题。他们的主要保险需求是对上述最基本的生存风险的保障。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作为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应当集中主要精力、财力和技术力量开发、研制和销售那些保费相对较低,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产品,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

二是我国的“三农”问题,即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我国发展中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举国上下共同努力,而保险业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途径,同时也是中国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中国保险业必须下大力气开发为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的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政府工作报告[R].2004—03-05.

一、保险集团的金融控股优势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大多数采用了集团控股模式实现产、寿险分业经营和专业化管理。例如最早进入我国市场的美国国际集团AIG,其下设全资寿险子公司——友邦保险AIA,产险子公司——美亚保险AIU,在美国本土AIG还拥有多家投资子公司,负责整个集团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在我国保险市场开业的德国安联集团、法国安盛集团、荷兰ING等也都是典型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我们平时所说的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以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以是一项以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从发展趋势看,经营性控股公司正逐渐向投资性控股公司转变。

当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市场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特殊需要而采用的。但就金融业自身而言,不仅银行、保险、证券各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由于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产而非实物资产,因此相互转换也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与银行存款十分相似,保险兼具储蓄和投资功能等。因此,近年来,西方金融机构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压力下,为适应客户多元化服务的需求,纷纷通过收购和兼并等方式组建新的金融集团,迅速扩张其资本,扩大经营领域、占领市场。全球金融业开始经历由分业经营向集团经营的历史转变,但这决不是半个多世纪前金融服务业混业经营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市场需求形态高级化、现代金融业经营管理手段有了巨大发展和进步的情况下,金融服务业走向更高级经营阶段的标志。

二、保险集团的层次发展战略

我国已加入WTO,虽然在打破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上各方存在具体的疑虑,但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避免。以工业集团为主导的混合型全能集团、一些非保险的金融控股公司,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涉足保险业,给本来竞争十分激烈的保险市场增添了多变性和复杂性。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的“三元悖论”中提到的:一个国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完全流动性,这三者不可兼得,只能“三中择二”。那么,就保险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而言,面对诸多变化的市场及政策环境,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合理地进行层次战略发展,将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香港汇丰银行HSBC曾把金融服务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是大众银行,面向普通客户;第二层是个人银行面向金融资产100万港币以上的中端客户;第三层是私人银行,面向金融资产1000万元港币以上的高端客户。通过市场的细分,为不同层面的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实现多元化及“一站式”的服务,为企业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样,保险集团要发挥其金融控股的优势,除继续发展传统业务外,还需大力拓展投资理财、资本运作等新的业务领域,不断加强与银行、证券业的合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保险业的并购重组,向综合性的国际金融集团迈进。

保险创新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最基本的产品开发、保险服务与延伸服务、金融资源的整合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管理创新等方面。作为保险控股集团,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的协同效应,提高综合竞争力,可从以下层面予以考虑:

一是建立与创新机制相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专业子公司在保险技术上的优势,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技术含量、高透明度和灵活性的新险种,实现传统业务向非传统业务创新的跨越。新晨

二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大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创新,开展网上金融超市业务。依托集团与专业子公司人力资源、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和客户服务部门等后援力量打造保险集团的专业品牌。

四是坚持国际化的标准和市场化的原则,积极探索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的成长策略、组织架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在品牌形象、技术手段、产品价格、超值服务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建立对外部市场的灵敏反应及应对能力机制。

THE END
1.我来告诉你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让小明带你一探究竟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法律法规”这个词。它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这包括但不限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和命令。 接下来,小明就从几个方面来为我们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法规: https://www.cjan6a6c.cn/mei-ti-bao-dao/427327.html
2.法则纷呈剖析法律法规的奥秘一、法则之源:法律法规的定义与分类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事 法以及国际私法等几个主要类别。 二、宪政之基:宪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宪法是国家https://www.fikyjuyw.cn/nong-ye-zi-xun/437678.html
3.法律法规大全全面解析各类规范的涵盖与重要性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基本准则,它们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对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类型及其作用的概述: 国家基本法 国家基本法是指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包括宪法和其他具有根本性质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政体、政府组织原则、公民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对于https://www.3svb9bc3.cn/mei-ti-bao-dao/352663.html
4.法律法规全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事法律等多个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民商事法律:如何解决日常交易纠纷? 民商事法律主要涉及私人間之间的事务,如合同约定履行问题、私人物品所有权争议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纠纷。这类问题往往涉及到债务偿还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甚至破产程序等内容。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会依据既定的司法程序和相关规定做出裁决,以此维护交易安全和信誉。 https://www.cehhoilbv.com/jun-lei-wen-hua/465873.html
5.法律知识内容大全解密法律法规司法实务与专业术语不同行业如金融、医疗等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在这些领域内,《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提供了详细的案例分析和操作指南,帮助业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成为越来越多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了解国际条约和协议,如WTO规则,对于避免跨境交易中的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461.html
6.[国际法]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是法律、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特殊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法律。 国家之间的各种国际关系,需要由法律来调整,这就是国际法。 国际关系是有序的,国家之间自愿达成一些协议(成文的就是国际条约,不成为的就是国际习惯),约束它们的行为,这些协议的总称就是国际法。 https://blog.csdn.net/robur/archive/2007/09/13/1730861.aspx
7.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国际经济法网继法则区别说命名国际私法后,荷兰学者Rodenburg首创了“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这个概念,认为法则区别说不切合国际私法的实质,为国际私法正名,取名“冲突法”,其后被欧陆学者如荷兰的Huber、德国的Wachter、英国的Dicey和美国的Story所采用,该名称意思是各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各不相同,而都可以适用,这就是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jjf1/gjjjfxll/11391.htm
8.普通人应该懂得的法律知识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MAIGOO知识公司法律常识 1、如何选择公司的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不得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用的标记;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须冠以“中国”“中华https://www.maigoo.com/goomai/232166.html
9.法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0.浅析探望权的法律问题论文8篇(全文)[3]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浅析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第4篇 [关键词]商号权;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法律保护 一、我国商号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商号权的各种法律规定不统一 首先,我国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有冲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c1i1k6e.html
11.法律服务意向书(精选9篇)致: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一、法律服务项目 接受委托,依法追收银行信用卡欠款及其利息。 二、法律服务方法 本所律师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追收信用卡欠款,如打电话催收、签发律师催款函、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当然也不排除直接与对方沟通协商或申请司法部门调解。对恶意透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z4nym0c.html
12.最新!商标业务缴费退费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等指南全文发布(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八、说明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敬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327442.html
1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http://www.baotoulawyer.com/info/4607.j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