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之音:“五独”已俱全,《反分裂国家法》增补修改已迫在眉睫!

这不,“港独”分子定于11月25-26日赴台,与“台独”分子搞“五独聚会”,共商“抗中大计”,更将原来各自为“独”的呈分散状态的诸独朝合流的方向推进发展,更大的“独瘤”貌似即将成型。原来西方试图将中国肢解为七八块的阴谋看来并非空穴来风,因为这些“独瘤”势力不仅只是一个合流的问题,而且没有一个“独瘤”是没有西方势力渗透和支持的,每一个“独瘤”的后面都站着一个或几个帝国主义国家(西方国家+日本),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了。

但目前,我们并没有一部针对这些“独瘤”的专门的法律,唯一的一部《反分裂国家法》还仅仅只是适用于“台独”。所以,原先单只为“台独”分子量身定制的反分裂法律已经完全不能够适应现在新的复杂形势了,但我们又没必要再为“港独”等分裂独瘤势力也去制定一部法律。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反分裂国家法》也就势在必行了,以使其适用范围更宽,针对性更强。

那么,如果我们要修改完善这部法律,除了增加适用范围之外,是否还有其它重要地方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呢?

当然是有的,本文就试图探讨一下这部法律可以修改完善的具体内容。

一、修改法律名称

《反分裂国家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没有“冠名”的法律,其它所有法律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号“冠名”,只有这部法律例外。至于当时制定的时候,为何这样,有何考虑或特殊用意,我们就不去深入探究了,反正修改后的新法,应该与其他法律一样,有“冠名”,不能省略国号,不能特殊化,要完整完备,首先就要从法律名称的完整上开始,即修改后的法律全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至于有人说应制定一部更完备的《国家统一法》,以替代现行的《反分裂国家法》,这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国家统一法》也不能省略国号,必须也要“冠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法》。

同时,对《反分裂国家法》其它修改补充的内容也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法》(或其他相应名称的法律)中逐一得以体现。

二、修改适用范围

《反分裂国家法》一共十条,第一条即开宗明义限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台湾问题:

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如下:

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及其它各种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港澳台地区及大陆本土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增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条件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按照一般通俗理解,“非和平方式及其它必要措施”的条件可以明确如下:

1、台湾从中国分裂形成事实,如宣布成立“台湾共和国”等更改“国号”的事实台独;

2、发生可能导致台湾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如虽然没有更改“国号”,但全岛公投独立;

3、虽然没有以上事态发生,但平统一的确已无可能。

比如当外国军队登陆或者占领台湾本岛或者太平岛这样由台湾实际控制的岛礁时,算不算触发“非和平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这种情况是严重存在的,特别是美国特朗普上台之后,这种风险性在不断增加。所以才有中国驻美公使李克新去年警告说“美国军舰抵达高雄之日,就是我解放军武力统一台湾之时”。

但显然,这一武统条件现行的《反分裂国家法》中没有提及,应该及时补充完善。

此外,还有很多新情况,也是现行《反分裂国家法》没法恰当规范和涵盖的,这就给了“台独”势力很多空子可钻,如台行政当局或领导人公开拒绝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拒绝接受诸如“中国台湾”等这样“台湾属于中国”或“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说法。

(蔡英文18日在脸书上公开宣称“我们从来没有接受过‘中国台湾’这个说法,也不会接受这个说法,台湾就是台湾。”)

再比如:

当台当局在岛内和国际上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将“去中国化”公开化、事实化或法律化时,比如“奥运正名公投”了;

当台行政当局迎合外国势力,放弃国家历史祖权主张之一部或全部时;

当台行政当局弃守台湾实际控制的中国领土、领空、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之任何一部分,或将其出售或租借给他国时;

当“台独”势力在岛内频繁制造事实“台独”或“独台”事件,或发动骚乱、暴乱而台湾行政当局无意、无力约束管治或不能正常施政时,如“台湾民政府”招摇过市,竟有自己的“政府”办公大楼、各州政府或办事处,还能颁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甚至有武装部队(黑熊),等等这些公开大搞非法事实台独活动而台当局却不能有效制止。

(“台湾民政府”台北州办公室)

(台北州办公室,招牌左边为台湾民政府旗,招牌右边为美国军政府占领台澎地区的占领旗)

(“台湾民政府”新竹州和平路办事处)

(“台湾民政府”前台南州总部)

(“台湾民政府”高砂族北区办公室)

(“台湾民政府”中央黑熊警备车)

等等这些情况,现行法律均没有禁止性的明文约束,纯属法律空白,法律空白不宜太久。按照现在流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治理念,台独分子的这些分裂祖国的活动岂不全都是合法的?因为没有一部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而要使禁止他们的台独行为确实有效,就必须让“台独”活动一经触底,即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以有效制止台独活动。

因此,第八条必须增补,建议增补修改为如下: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1、"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

2、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

3、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或者

4、外国军队侵占或登陆台湾本岛或者台湾实际控制的岛礁,包括但不限于因未经中央政批准的擅自与台湾当局进行军演而登岛等情形,或者

5、台行政当局或其主要领导人公开拒绝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或否认台湾属于中国,或在岛内和国际上通过各种明的暗的将“去中国化”公开化、事实化或法律化,给国家统一制造重大人为障碍,后果严重;且经反复劝告、提醒、警告而拒不改正,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历史教科书等,或者

6、台行政当局放弃国家历史祖权主张之一部或全部,或弃守台湾实际控制的中国领土、领空、领海、底土、里水、专属经济区之任何一部分,或将其出售或租借给外国,或擅自在国际上将属于国际公共陆域、空域、海域、岛礁、大陆架承认为他国领土、领海、领空和大陆架,或者

7、台独势力在岛内频繁制造事实台独,或发动骚乱、暴乱而台湾行政当局无意、无力有效约束管制或其它情况导致不能正常施政,或者

8、其它分裂国家的严重情况。

1、明确一个中国的含义

现行《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属于表述模糊,其它提到“中国”的地方也未明确中国的具体含义,应具体明确“中国”的含义,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本法所提中国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明确“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后的政治安排

【备注】:反分裂法第七条全文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五、增补其它遏制分裂独立活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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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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