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蚌埠广播电视台FM1079《12333阳光热线》第39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秦红平副院长解读《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解读交流提纲
上线主题:常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上线人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秦红平
主持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构成?
实体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企业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
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主持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秦红平:劳动法,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特定的,不是全部劳动关系,特指用人单位与不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持人:关于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有无专门条文规定?
秦红平:当然有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又更加详细了,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主持人:能否举个例子来简单区分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民事关系)?
秦红平:从主体上来说。劳动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例如,张某,女,45岁,是李某的住家保姆,每月报酬4500元。张某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是自然人与自然人。又如,王某,女,51岁,去年退休,今年又应聘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那么王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其实双方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原因是王某已经退休后再次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已不再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者。
主持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通过什么制度来规范劳动关系的?
秦红平: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所以说,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体系的最根本的制度。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劳动合同法,该法也是我国劳动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所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极其重要。
主持人: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秦红平:目前关于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和非标工时制度两类,非标工时制度又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主持人:标准工时是如何规定的?
主持人:非标工时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秦红平:首先,企业适用非标工时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主持人:劳动者工资一般由哪些部分组成?
秦红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病假、工伤、探亲假、法定节假日等)。
主持人:劳动合同中一般如何约定工资的形式?
秦红平:实践中,主要有综合固定式,即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是一个固定数额,如每月工资5000元;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固定加绩效式,如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每月是变化的,一般体现多劳多得,业绩好,绩效工资就多,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主持人:你来自蚌埠市劳动仲裁院,什么是劳动仲裁?
秦红平:劳动仲裁全称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进行审理并处理的准司法活动,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必经的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就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什么是劳动争议?
主持人:什么情形属于劳动争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秦红平:主要解决以下四种情形:
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主持人:发生劳动争议,应向蚌埠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秦红平:1、地域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蚌埠市级别管辖:
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办市区范围内,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原国有改制后企业,国家、省驻蚌单位,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规定应当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辖区内除应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规定应当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