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在您撰写法律的强制作用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的强制作用就是利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民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有一定联系,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有相互重合的地方。道德对社会的调整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二者区别在于生成方式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发在生成上由有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建构性.道德是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的;发有明确的行为模式,道德有相当大的弹性;法有可诉性强制性,道德的约束多靠舆论和自身。
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是对秩序的呼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就一个社会的总体看来,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法治的确立必定是后续性的。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何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笔者想应该是靠大家的道德、文化素质、觉悟、自觉性、法律意识等等,归结为一点还是靠道德和法律。那么我们先看看目前我们的道德现象。
一、当代中国的道德现状
1.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事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乳制品行业等都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做出了各种承诺和表态。然而,近日多个地方再度曝出三聚氰胺“死灰复燃”,我们应回头审视,以生命为代价的教训,究竟有多少被汲取,又有多少被遗忘。教训一:信息不透明,未能及时防止危害扩大教训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能及时上报教训三:食品免检造成监管空白归结一点:商家无商业道德、政府无道德责任。
2.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3.2012年4月9日凌晨始,一条关于酸奶和果冻中所用凝胶来自破皮鞋的消息再次震惊了中国人。通过微博传播的这条消息,引起了公众的极大不安。虽然作为消息源头的微博被用户自己删除,但是,有关“破皮鞋”带来的惊恐和疑问却并不能在瞬间被“清零”,恐怕将长久地留存公众心里。
当然笔者不能穷尽所有的道德问题,但一个个的血的代价让人不禁要问:中国怎么了?
二、原因分析
马克思说过一句话:“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在一切有着利益追求的社会中,都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一切有着个人独立意志的社会中都存在着基于思想观念和意欲要求差异上的行为冲突。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一切社会都存在着或隐伏着社会冲突。但是,控制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又是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只要存在着社会冲突,特别是存在着社会冲突不断扩大和激化的可能性,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社会成员就会处于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之中。那么法治社会对于这些冲突该如何解决。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处理措施,有什么是值得中国借鉴的。
(一)美国
在美国,商家是轻易不会也不敢铤而走险,因为当一些商家如果生产了一些劣质产品,对其采取的惩罚性赔偿是很厉害。不得不承认,目前来说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分别为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中,惩罚性赔偿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美国每年大约都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
当然,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出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其结果就是被举报后受到重罚,而且顾客越来越少,最后只得关门。所以,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二)日本
在日本,如果有商家生产劣质食品,实行环环追溯管理。日本1955年爆发的“森永砒霜奶粉”事件曾致1.3万儿童受害,死亡130名。“森永毒奶粉”事件大大推动了日本社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进步。以此为契机,1957年日本大幅修改食品卫生法,强化了对食品添加物的有关规定,1960年后又出版了《食品添加物法定书》,对乳制品添加物做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列入规定清单的有毒物质逐渐增加到了现在800多种。
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
(三)巴西
在巴西,为了杜绝和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巴西政府设立了很多食品监督部门、颁布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的法案。并且采取重罚措施,对违法生造假企业、起诉企业法人进行重罚。在巴西,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
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四)俄罗斯
在俄罗斯设立监督局统一管理。在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但俗话说“三个和尚没水吃”,婆婆太多也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
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
销售部门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从以上几个国家惩治商家道德问题的措施来看,我国目前频发的商业道德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三点: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完善、商家无职业道德。
三、凸现法律强制作用
道德是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现实生活中存在这很多不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我们不可能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一切道德问题,比如:公交车不让座问题、对弱势群体不救助的问题等,我们很难用法律来规范道德行为,通过立法来强制道德行为,但对于一些有违道德又违法的道德败坏的行为,我们不仅应该用立法来规范,而且应该凸现法律的强制作用,如加大处罚力度,让这些道德现象不再重复或减少发生率。
应当承认,强制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有着存在的合理性的。但是,强制力的作用是有限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它都不是最有效的手段。惩罚不是目的,惩罚只是为了使那些破坏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并对其他人表明违反准则的行为的不利后果以及遵从的意义,从而加强他们对社会准则的认同。所以说,惩罚只有在针对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的行为并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正当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这就是强制力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以内的强制力可以被视为善的强制力。
四、结论
关键词:墙面绿化;隔热;美观;植物;种植形式
垂直绿化就是使用攀缘植物在建筑物的立面进行绿化,包括绿棚、廊架、灯柱、围墙、院门、漏窗、空窗、石坡等建设小品的立面绿化。墙面绿化是垂直绿化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具有吸附、缠绕、卷须等攀缘特性的植物绿化建设墙面的绿化形式。我国古代就有将植物用于亭、廊绿化,后来攀缘植物引向建筑墙面,国内外广泛应用。我国近十几年来,不少城市将墙面绿化列为绿化评比的标准之一。
1、墙面绿化的功能
爬墙植物作用是遮挡太阳辐射和吸收热量。实测表明,墙面有了爬墙的植物,其外表面昼夜平均温度由35.1℃降到30.7℃,相差4.4℃之多;而墙的内表面温度相应由30.0℃降到29.1℃,相差0.9℃。相比之下,外侧无绿化的墙面温度反而较气温高出7.2℃,两者相差约8.8℃。显然,绿化对于墙体温度的影响是很大的。它显著减少了通过外墙和窗洞的传热量,降低了室内内表面温度,改善了室内热舒适性并减少了建筑空调能耗。冬季落叶后,既不影响墙面得到太阳辐射热,同时附着在墙面的枝茎又成为一层保护层,可缩小冬夏两季的温差,还可降低风速,抵御风吹雨打。因此可防止多种气候变化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有效的延长外墙使用寿命。
墙面绿化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可减弱城市噪声。当噪声声波通过浓密的藤叶时,约有26%的声波被吸收掉。攀缘植物的叶片大多有绒毛或凹凸的脉络,能吸附大量的飘尘,起到过滤和净化空气的作用。通过绿叶植物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有藤蔓覆盖的住宅内能获得更多的新鲜空气,对改善城市热岛效应及形成良好的微气候环境很有帮助。大中城市的居住区建筑密集,墙面绿化将在居住环境质量的改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墙面垂直绿化具有很好的观赏性。一般绿化的面积和形状都可人为地控制,还可让绿化整覆建筑或成图案花样覆于墙面。如在墙面或花格上设置花池、盆花等,让其高低错落,还可形成景观。散水种植的爬藤植物可攀藤到六层楼那么高,冬季落叶,开春自绿再生。通过形体与色彩艳丽的植物使线条生硬、质地粗糙、色彩灰暗的建筑材料变得自然柔和,使建筑立面上花繁叶茂,同时增添了建筑物的艺术美,给人们带来了绿叶飘动,好似绿色瀑布倾泻而下,使整个建筑物产生了动感,在功能上与美学上都有其作用。对于公厕、垃圾站等有碍观瞻的建筑进行绿化处理,甚至使其成为装点城市的绿色景观。
如今,国际上流行利用自然中的绿色植物来“砌墙”,即垂直绿化的“理想之墙”。这种“生长着的墙”夏天能吸热,冬天能御寒;如果植物品种选择得当,墙内外几乎四季常青,给人以置身大自然之中的感受。比如:国外一些名镇的房屋攀藤植物几乎遮盖了整个建筑立面,墙面常攀藤月季、庭院白色菊与花菱草,红白黄三色交相辉映,与环境更融洽。
2、墙面绿化的植物材料
我国地大物博,垂直绿化栽种的攀缘植物资源很丰富。这些植物具有栽种管理方便、成活率高、生长快、单位面积绿化多、绿化投资较少等优点。设计外墙面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气候特点选择相应的植物。墙面绿化多选用攀缘植物,其种类按攀缘方式分为:
(1)自身缠绕植物:不具有特殊的攀缘器官,而是依靠植株本身的主茎缠绕在其它植物或物体上生长,这种茎称为缠绕茎。其缠绕方向有向右旋转,如啤酒花、葎草等;有向左旋转,如紫藤、牵牛花等;还有左右旋,缠绕方向多变的植物。
(2)依附攀援植物:具有明显的攀缘器官,利用该器官把自身固定在支持物上向上方或侧方生长,常见的攀缘器官有:
1)吸盘:由枝先端变态而成的吸附器官,顶端生成吸盘状,如爬山虎。
2)倒钩刺:长在植物体表面的向下弯曲的镰刀状逆刺(枝刺或皮刺),将植株体钩附在其它物体上向上攀缘,如藤本月季、葎草等。
3)吸附根:节上长出许多能分泌胶状物质的气生不定根吸附在其它物体上,如常春藤。
4)卷须:形成卷须的器官不同,有茎(枝)卷须,如葡萄;有叶卷须,如豌豆、铁线莲等。
(3)复式攀缘植物:具有两种以上攀缘方式的植物,如具有缠绕茎又有攀缘器官的葎草。
3、墙面绿化的种植形式
墙面绿化是一种占地面积少而绿化覆盖面积大的绿化形式,其绿化面积为栽植占地面积的几十倍以上。墙面绿化要根据居住区的自然条件、墙面材料、墙面朝向和建筑高度等选择适宜的植物材料。
1)墙面材料:我国住宅建筑常见的墙面材料多为水泥砂浆墙面或拉毛、清水砖墙及其他涂料墙面等,实践证明,墙面结构越粗糙越有利于攀缘植物的蔓延与生长,反之,植物的生长与攀缘效果较差。为了使植物能附着墙面,可以用木架、金属丝网等辅助,经人工修剪,将植物枝条牵引至木架、金属网上,达到墙面绿化。
2)墙面朝向:一般来说朝南和朝东的墙面光照充足,朝北和朝西的光照较少;有的住宅墙面之间距离较近,光照不足,因此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对光照等生态因子相适合的植物材料。选择时,宜在东西北三个朝向种植常绿树种,在南向墙面种植落叶树种,以利于其在冬季吸收较多的太阳辐射热。因此,在南向,可选择爬山虎、凌霄等;北向可选择常春藤、薛荔、扶芳藤等。在不同地区,适于不同朝向墙面的植物材料不完全相同,要因地制宜选择材料。
3)墙面高度:攀缘植物的攀缘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墙面高度选择适应的植物种类。高大的住宅建筑墙面可选择爬山虎等生长能力强的种类;低矮的墙面,可选择扶芳藤、薛荔、常春藤、络石、凌霄等。适于墙面绿化的材料非常丰富,国外应用的种类较多,如蔷薇,枝叶繁茂且花期长;又如紫藤,种植在低矮建筑墙面或门前,使建筑焕然一新。
4)墙面绿化的种植方法:
a在传统散水外侧砌0.3~0.4m高砖垅墙,构成种植槽,内填土壤或轻质种植材料,种植攀缘植物;
b各层圈梁挑出种植槽。
c墙面挑出种植盆,按设计图案布置,种植图案花卉。
植物的浇灌可分户负责喷洒或设管网喷浇,也可利用屋面储存雨水引浇。
4、建筑墙面绿化对城市发展建设的作用
现在我国各地城市的建设发展可以说日新月异,在高速发展的现代化都市中,也存在着很多难题。城市居民生活、不断增加的车辆尾气等对空气的污染也愈加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如何应对打开家门扑面而来的污染空气,也成了城市建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建筑墙面绿化,可以有效地增加城市绿化面积,起到净化城市空气的正面作用。
论文关键词法律功能法哲学法律价值
一、法律功能概述
(一)法律功能概念
法律功能,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并未达成统一,学界主要形成了如下四种观点:导向、趋向说;关系说;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等同说;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区别说。
应当注意的是“功能”这个词并非法学的专门术语,我们之所以借用它是因为它能够表达出法律的特别属性——组织性。法律功能就是法律这个子系统对社会这个大系统作出的自己特有的贡献。所以,法律功能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所具有的能够对社会宏观系统发挥作用的能力。”
(二)法律功能类型
如果说法律价值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那么法律功能就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古今中外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对法律功能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分类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可。
1.法律的规范功能。一般可以概括为五种:(1)指引功能。即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来固定人们的行为模式,以此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2)评价功能。即判断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功能。(3)预测功能。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来预判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决定自己如何行为的功能。(4)强制功能。即法律得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自身得以实现的保障的功能。(5)教育功能。即通过法律自身的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思想,深化人们的法律意思。
2.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功能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相对于法律的规范功能立足于法律的外在影响而言,法律的社会功能则是从法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来进行研究的。法律的政治功能、社会公共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等均属于法律的社会功能的内容。
二、法律功能的实现
法律功能的实现,一般来讲是指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和贯彻。法律功能的实现是不同于法律实施的。法律实施属于法理学的范畴,“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贯彻实行的活动和过程,而法律功能的实现则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了具体的发挥。法的实现必须通过法的实施的活动,法的实施又必须以法的实现为目的。”
(一)法律功能实现的基本途径
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固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又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来作用于社会,因而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可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人们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做出合乎行为模式的行为——即合法行为,将行为模式中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文本转化到现实生活中,才能使法律的功能得以发挥和实现。因此,合法行为是法律功能实现的基本途径。
(二)法律功能实现的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功能的实现形式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如以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以法律功能实现与国家强制力联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律的非强制实现和强制实现;以实现活动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以行为模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三)法律功能实现的保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工具,可以说,无国则无法。在法律机制正常动作的情况下,国家强制力处于一种隐而不发的状态,只以其潜在的力量对人们的意志产生影响,以使人们自觉守法。这时法律功能的实现是自发的。而当法律机制动作失常,这时国家强制力迸发,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行使权利,以此来保证法律的持续运行。这时法律功能的实现就是他律性的。
三、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影响因素
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学界的卖家学者们也多有著述,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讨论:
(一)立法因素
法律自身的功能限定及其实现步骤的安排。如今由于社会生活中问题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一国的立法往往也出现了部门划分更为细化的形势,这就使得法律的功能也具有了多层次性,在其基本功能之下还有其他的辅助功能,或者是在总体的功能下还包含着诸多具体而详细的功能。而许多的具体法律功能又有划分层次和顺序的要求。同时具体法律功能的实现往往需要多个步骤,所以,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仅取决于法律自身功能的限定,也取决于在功能限定完成后,怎样从执行、组织等各种方面来安排实现功能的步骤。换而言之,要想正确发挥法律功能,取得理想的实现效果,必须要协调好法律内部的关系。立法者对法律功能以及法律功能实现的设计直接限定了法律功能的实现状况。
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总结性的从理论上概括出了一条基本法学原理: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实施过程都必须遵循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即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要求法律必须保持内部体系和外部关系的充分协调,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之间、法律规范之间、法律部门之间、都应具有内在的统一”。
(二)社会因素
公众对法律功能的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法律的功能在实践中实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体现,如果法律仅停留在条文上,即使它具有完备的功能、完善的步骤,只要得不到社会成员的承认的执行,也仍然不会发挥出任何作用,也当然无法达到立法的价值追求。当然,由于人们所在的地区、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必然会对法律有不同的认知程度和使用能力,也必然会使相同的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际效果。
另外,知道法律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运用法律,当然这其中并不排除诉讼成本等方面的原因,还有就是人们并不知道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更好的保护自己,因而,在普及法律知道,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都会人们如何使用法律是相当必要的。当人们的法律意思和法律使用能力都得到了提高的时候,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必将更为理想。
(三)经济因素(社会制度因素)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决定,而一国的政治体制作为最重要的上层建筑更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法律功能的实现,受到国家政治体制的影响,法律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政治、方针和政策上的支持。而社会的制度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不同的历史、不同的现实,形成的社会阶层的构成也是不同的,因而,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有不同的影响。
(四)社会结构转型对法律功能实现的影响
除以上几点外,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法律,也必然会受到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其对法律功能实现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二者之联系
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有追求社会生活稳定、和谐有序的目标指向,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具有共同的正义性、应当和必须的价值追求以及相似的表现形式。
1.共同的正义性
2.二者都具有强制性和价值性要求
3.二者效力的基本表现形式都是赋予力和约束力
道德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它是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行为个体的理性自制和内在良知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人们对违反道德规范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的权利和赋予人们对遵守道德规范、品行高洁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赞誉、支持的权利以及约束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同样,法律效力的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是赋予力和约束力。法律效力首先是一种“力”,是一种“作用力”,这种“作用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表现为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和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二者的表现形式很相似。
二、二者之区别
1.道德载体和法律载体之不同
无论是道德效力还是法律效力都是一种作用力,而这种作用力只有通过某个事物才能传送到各个方面,所运载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这种作用力的事物就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载体。道德效力的载体是道德,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善恶和是非的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活动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作为道德效力的载体的道德是作为整体的道德,其中包括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秩序三个方面。道德活动既是人们的观念活动,也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派生出来的用以调节人的交往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道德自身的要素,如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行为等构成了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个自组织系统――道德系统。
法律效力的载体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法律派生文件、文书,不能是民事行为。第一,法律的作用力是法律的效力,派生文件的作用力是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法律的派生文件、文书只能用“效力”来指称,而不能用“法律效力”来指称。通常所说的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在效力两字前加上法律两字只是强化效力的严肃性而已,就实质内容而言,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与派生文件、文书的法律效力两者之间无任何差别。第二,派生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是特指的、具体的。虽然也可以用“时”、“地”、“人”、“事”来牵强解释,但与法律的效力范围这种泛指的、抽象的概念相比则相距甚远。法律的效力与派生性文件、文书的效力范围也不能同日而语。法律效力中的法律是指整体的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三个方面。许多人把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效力。而事实是,法律效力之法律是作为整体的法律,即作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等法律要素有机结合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因此法律效力便不能仅仅是法律规范的效力。
2.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不同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
其一,产生和表现的形式不同。道德规范源于人所具有的自我完善能力和一定的价值追求,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它是从一种自发的习惯而开始升华,最后成为群体的固定行为模式,从而形成规范。因此,道德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没有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则不同,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集团运用国家权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一般说来,在现代社会中制定法律规范是有其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在规范的形成中具有最高的严肃性。这对于大陆法系自不必言,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判例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规范一般都存在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诸如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它有着其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道德规范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规范则属于政治上层建筑。
其二,实现的方式不同。道德的基础是自律。因此,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教育的作用,使之逐渐成为人们的观念模式,升华为内心的崇高信念,再转化为习惯的行为模式。它的实现具有高度的自觉性。诚然,道德规范的实现,也并不排斥他律,即一定的外在强制性,这主要是指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的力量。但是,即使是这种外在强制性,也必须首先转化为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性,道德规范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的实现则完全不同,它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强制性。法律也并不排斥自律,即人们的自觉守法。但法律实现的基本形式是他律,它以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机构、设施保证其实现,它原则上不允许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存在,它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给以相应的、有力的法律制裁,以保证其实现。
由此可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确定不移的界限,这种界限就在于二者在产生、表现和实现形式上的区别。由于这些形式上的区别,使得法律效力和道德效力的载体泾渭分明,人们便能够简单明了地区分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
3.效力作用机制之不同
道德效力主要是通过人的良心和舆论及风俗习惯的社会权威这种弱强制力来加以维护。这种弱强制力,在个人层面是个人的理性自觉、个人的良心机制,是一种特殊的自我控制的强制力;在社会层面则是舆论及风俗习惯这种社群压力,社群压力也是一种强制力,否则就不能合理解释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礼教吃人”现象。社群压力这种弱强制力并无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它是通过社会舆论、公共谴责、他人嘲弄、孤立、谴责而进行的一种精神性的、非物理强制性的强制力,它充分体现了舆论和道义的力量。良心是自我控制的核心。良心的特殊的强制力是社群压力和国家强制力所不可替代的。作为公民个体行为内在的制约力,良心一经形成便会贯穿在个人意识和行为的始终。个体良心的是非认同和好恶情感对个人的行为起着支配的作用。在行为中,良心对个体行为具有内控作用,即道德监督作用。它随时监督行为者按良心的要求做事,纠正和克服不良的情感。人们常说的“改邪归正”、“良心发现”就是这个道理。人的行为是道德良知的外在反映。良心不仅是一种知耻心、一种责任意识,更是人的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是人行为有德的内在推动力,对道德效力的实现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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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协调
1.1海因兹故事
在欧洲,曾经有个妇人患上了一种极为特殊的癌症,生命垂危。很多医生一致认为只有一种药才能挽救患者的生命,这就是本城的药剂师最近研发的一种新药。研发这种药的成本虽然为200元,但是药剂师乘人之危索价2000元。妇人的丈夫海因兹四处筹钱希望能够借到足够的钱来买这种药治疗妻子,但是最后仅仅借到1000元。海因兹迫不得已,没有办法只好请求药剂师便宜一点把药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账,没想到药剂师却说:“我研发这种药,就是为了赚钱。”海因兹走投无路,在深夜撬开了药店的门来偷药。
1.2问题的提出和对问题的分析
这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它反映了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我们先看一下以下问题。海因兹应不应该偷药?海因兹偷药救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导致海因兹偷药的原因是什么?海因兹偷药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没有违背道德,应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第一,海因兹偷药是为了救妻子的命,符合他自身利益的需要;药剂师卖药赚钱也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针对这一点,为了各自的利益,海因兹和药剂师都没有错,也就是说两个人都是有各自的理由和原因的。第二,海因兹偷药尽管触犯了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但却是为了救人;药剂师虽然将趁机抬高要价,有些违背道德良心,但是并没有触犯法律。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我们可以通过共同的协商和合理的程序来改变,而且社会中除了法律还有许多诸如生命的价值,全人类的正义,个人的尊严等道德原则。因此海因兹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在道德上认为海因兹有责任去救助任何人的生命。相反药剂师的乘人之危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更严重的是直接导致了海因兹偷药这一违法行为。
2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的根源
2.1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与道德的多元化的冲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本身的权威性、强制性决定了法律具有较强的预测性。此外,法律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只有这样才能适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但是道德规范并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道德的动机隐藏于人性的深处。作为历史性的社会实践主体的人,我们的需求极其复杂多样却又不断变化,因此形成了人的需求的金字塔层次。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又造成了道德动机的多元化,具体表现为不同主体在不同历史时期其道德行为的动机不同,同一主体在不同的人生阶段道德行为的动机也会不断变化,道德动机已经无法转化为某种单一的机制。当今社会纷繁复杂、快速多变,因此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与道德的多元化发生了冲突。
2.2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价值理念的冲突
法律的阶级属性决定了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同样决定了法律追求的价值理念是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的明文规定能够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认可。当代法律的核心是以权利和义务紧密结合的调整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即公民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然而道德却不能完全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同一个标准来实践,这是因为道德的多元化和以义务为核心的要求。因而当法律的普遍标准与道德规范不一致,冲突便应运而生。
2.3法律的移植与变革与道德的内容的冲突
3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协调
法律与道德二者虽然各有优势,但是都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法律与道德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若要很好地解决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我们就应该充分利用二者的互补性的特点以便它们更为有机的结合。法律是道德的基础和依托,是使人们自觉守法、健全法制的重要保证。法律又是道德的具体化的表现,是道德的最低的限度。法律规范体现了人们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评价,法的公平正义原则恰恰反映了道德的愿望,体现了社会生活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原则。同时法律是道德的支撑,没有法律的强大的后盾支持,道德的美好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4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对现实社会的启示
4.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解决问题时,首先应当考虑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只能以现行的法律为依据,不能仅仅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肯定导致法律一时之间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然而道德等非强制社会规范可以发挥其主观性来调整这种新生的行为现象。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的机制,因而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滞后,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以及道德的无力状态和被蔑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同样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现上做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4.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一部良好的法律表明法律要求包含某些道德价值,因而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复杂的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南辕北辙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二者结合的有机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到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在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的问题时,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涵,巧妙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注入道德的血液进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总而言之,道德化的法律应当履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说教活动,法庭成了教育的场所。
4.3中庸之道-法治追求的品质
法律的真正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律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目的是彻底解决纠纷和平息诉讼。当代的法律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权威性,不可侵犯,人们必须要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温和的一面,比如法律要体现人道主义,法律要尊重私权等。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来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因为有这种强大的外部生理性的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主体时刻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全面否认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会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又会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发挥作用,否则一定会存在缺陷的,但是这种强制作用会使法律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和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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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分析
格式合同当中有很多免责条款,这些条款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性,并且制定了很多免责的款项,从广义上讲就是完全的免除法人的一些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狭义上的分析就是完全免除责任。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一方的法人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制作成功的,但是合同中的内容并没有经过双方的上衣,这样就会有损害一方情况的现象产生,特别是在一些免责条款上,更会倾向于制定方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市场经济地位优势的方面就会存在霸王性太宽,以此极大的削弱了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对这样的条款也不得不接受,可以选择的路径只有合作和放弃。例如,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在工程施工时对于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在分配上就不是十分妥当和平等,因此在这样的背景状态下,强势的一方就会想到自己的利益,弱势群体要想合作就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顺从的无声无息。在现代化法治社会和法制生活中,这样的现象严重的违背了公平和正义,因此需要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民商法的规范中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商业的更好发展。
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应用的途径分析
摘要:本文论述了法与道德的社会作用,指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有效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能够顺利有效的开展,就一定要不断强化财经法规的作用,此外,还必须不断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关键词: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社会作用探讨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
在各行各业的发展中,职业道德是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在自身职业生涯中一定要遵守的行为准则。相应的会计专业从业人员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财经大权的关键位置,因此,职业道德在整个会计工作中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会计人员在从事专项工作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的规则。
现阶段,一些会计人员法律法规观念较为淡薄,在工作过程中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例如造假证、篡改会计数据、逃税等。会计从业人员的执法环境较差,会计监督的程序较弱,单位会计的基础性工作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薄弱,在会计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追究的情况。并且劳动力的市场趋向化有效避免了人们日常职业行为,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必然会带来道德与经济之间的冲突,只有完全弄清楚法与道德之间的社会作用,才能够有效稳定社会秩序,有效保障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法律与道德相比较,其管辖的范围要更加窄一些,对人们的道德行为标准要更低一些,并且这也是人们的行为规范的下限内容,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人们的社会生活只要不触及道德法律的要求,法律就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并且道德的管辖范围要更为广阔,他对人们的日常行为约束标准也要高得多。因此,一个能够有效遵守社会道德的人,一定不会违法律的。法律并不是天衣无缝的,任何周密的法律条文,事实上都有一些漏洞可钻,并且这也能够被人们利用起来进行斗争,因此,法治是需要道德进行规范的,当人们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法律的可怕时,但不知到犯法是可耻的时候,法律就不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
道德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并且这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力量。道德能够给予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告诉人们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人,就算是进行自由活动也不能够超越法纪,就算没有法律的约束,道德的力量也是法律不能够替代的。
当然,法律也同样具有道德不能够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有效加强法律的作用。并且我们一定要意识到,在不断加强法治的时候,还要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增强人们的遵守法纪的意识,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地发挥出法律与道德的作用。
为了有效规范会计的执业行为,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不断规范会计的工作秩序,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贯彻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改善加强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首先就一定要积极构建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有效监督会计人员执行纪律,实施会计执业纪律的自律机制。所以,会计执业纪律的建立不仅要尽快适应特定环境的标准要求,另外社会一定要尽可能为会计执业纪律提供更为有效的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它一些管理科部门的监管作用,动员全体社会群众支持、关心会计工作。
三、结束语
[1]冯玉芳,贾云秀.对高职院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为例[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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