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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凸现。由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家、对企业的影响日益深刻,学术界有必要通过透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的约束,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原则、措施作出探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经济法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石”,经济法是竞争政策的核心,是确立竞争秩序的前提。
知识产权的滥用应受到经济法等公法的规范和限制。我国经济法应采取的对策主要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制定和完善有关服务业的法律制度,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外贸管理法等。需要注意的是,要发挥经济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要使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相互协调,体现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作用与体系等的协调。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协调,首先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协调,即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纵向关系的协调。其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立法与实施之间的协调。再次,要保持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协调。
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由附属向主导转化。为维护自由竞争,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滥用需要经济法的调整,一方面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并通过经济立法进行法律制度支持。
一、经济法调整知识产权社会关系是维护竞争
和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需要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三、我国要创造保护知识创新的体制和环境
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动力机制
参考文献
[1]沈木珠,周倩倩.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J].政治与法律,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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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乔生,陶绪翔.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005,(1).
[5]孙颖.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4,(6).
[6]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摘要:经济的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之间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两者之间也有着一定的互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的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着经济法的完善,而反过来讲,完善的经济法又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本文就当前环境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之间的互动进行探究。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法;互动;再分配
一、引言
二、经济发展方式的概念
经济发展方式就是指所有可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方法与模式,主要包括经济的增长方式,结构变化以及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益、收入分配指标,甚至环境保护等几个方面。所谓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就是指以投资、出口等方式来带动经济增长,并以消费、投资以及出口相协调的方式来带动。另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可以以第二产业为主,以拉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以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相互协调的方式来带动经济增长。此外,还可以将物质的增加和资源的消耗为转变,转变为以技术投入、提高员工素质和创造性管理的方式来带动。
所以说,改变经济发展的观念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所以应将经济数量的发展与劳动者劳动状态的提升转变成为以人为本、有科学技术指导以及协调统筹为核心、改善环境为目标的协调、全面的可持续发展观。这也是充分证明经济方式的转变是决定我国经济有质的转变的重要前提,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竞争力的重要动力。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的战略意义
就我国原有的经济发展方式来讲,大多表现为投资过高、能源浪费严重、物质损失超高、不够环保等等情况,而这种粗放型的经济方式的重要结果。而在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中,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会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加社会的阶级冲突。这也是反映社会背后发展不协调,投资与消费不协调的重要体现,会直接给我国经济发展的收入与投入造成不协调,且会拉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差距,激化矛盾。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不仅是经济数量的增长,更多的已经扩展到了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中。只有利用政策指导转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缓解这些矛盾,以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稳定好市场。
而针对这一点来讲,经济法作用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基础性法律上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是实现我国经济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的重要措施,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结合起来也成为了主要任务。作为直接反应经济发展的经济法来说,其有着调整的不要醒,不管从制定还是执行上来讲,其都对经济方式的转变起到了指导的作用。尤其在科学技术的投入与劳动素养的提升方面得到了结构优化,不仅增加了经济效益,更降低了环境污染,进一步实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互动关系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全球化发展已经是必然趋势,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要不断的将经济发展转变为以科学技术和人才创新为目标的方式,以提高企业与国家的实力。一方面,通过转变员工素质、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要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加以强调国家干预,使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法的互动关系足以表现在基本理论上。另一方面,实施与完善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经济法,进而增加经济效益,并实现经济发展。
比如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很早就有了通过经济法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自此之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法律概念被纳入经济法中施行。此外,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保护也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得到了以体现与确认,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内容的提出,其已经发展到了注重脑力劳动的培养上,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体力能力。作为劳动者劳动能力保护的基础性法律,经济法必须要在理论政策与制度上得到相应的完善。而我国的经济法则指出,要加强国家对经济市场的干预,这种制度指导实践直接带来了经济实际与法律之间的分裂,不但降低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的真实反映,更局限了法律代表民众真实意愿的功能。所以,必须要减少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使得法律更加真实的反映出劳动者的想法,并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以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还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理论与制度,构建经济法律透析,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规范,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以及多种社会保障法中得到体现,以此来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
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实施的互动关系
1、完善对利益主体的调整。
2、加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实施互动。
经济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实是相互影响、相互衔接的,完善的经济法必须要在发展方式的转变实践中得到实现,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与改进,以提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另外,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不仅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快经济运行速度的重要前提。从理论上来讲,经济法因市场调控和政府主导所以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而从实质上来讲,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是以市场实际情况为导向的必然趋势。
六、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之间有着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互动关系,这种配合与衔接不仅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更与我国财政和社会经济收入有着重要的关系。运用这样的政策使得我国经济更加完善、科学,使得经济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赵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J].广东社会科学,2012,05:251-256.
[2]江晓波.浅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的关系[J].东方企业文化,2014,01:28-29.
[3]汪素芹.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相互影响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4,01:51-60.
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循环经济;体制创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是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为特征,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全面协调发展。而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内涵有一个先天的重大缺陷,即传统的市场机制在大多数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中“失灵”,致使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成为它难以奏效的领域,扭曲了追求人类自身价值与自然界价值的有机统一,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人类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对传统市场经济进行体制创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进行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新的制度框架的核心是要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新的规制管理,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中,实现经济发展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一、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它通过利益导向、供求变动、价格涨跌优胜劣汰及风险约束的连锁互动,作用于各经济主体,规范其经济行为,并在客观上促使参与经济活动的各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使整个社会经济运转趋于有序和高效,从而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增长。然而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能掩盖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生态失调、人口膨胀、粮食不足、生活质量下降的严酷现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会内生出非持续性的、非生态化的经济增长。
从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存在固有的缺陷即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意指维持合乎需要的活动或停止不合需要的活动,其价格――市场制度偏离理想化状态,致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现低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别是对于生态环境资源这样兼具经济特征与社会特征、市场特征与公益特征的事物,必然存在市场失灵。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以危害长远发展为代价换取当前发展、以损害全局利益为代价换取局部利益、以剥夺他人的发展资源为代价换取自身的发展,必然失去健全的生态基础和协调的经济关系从而内生出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二)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要求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就是按照生态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而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型社会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必然选择。然而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因其制度本身的不可持续性,致使生态存量下降而导致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因此,在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实施市场经济体制创新。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思考
(一)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创新
(二)建立健全资源市场
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不完善,资源没有市场化,而作为一种自然财富,因而被随意滥用。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必须建立健全资源市场。通过资源市场将资源纳入市场体系,受市场规则约束,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具体做法是:首先,明确界定资源的产权。产权明确是形成市场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界定产权,而建立资源市场是根本不可能的。因而在建立健全资源市场之前,先要界定产权,运用一系列制度来明确环境资源要素的归属,使明确界定的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于资源环境无价或价格过低过分背离资源价值,使资源恶化现象得不到彻底根治。因此在建立健全资源市场的过程中,要建立有偿使用制度,给资源环境赋予价格因子,通过价格因子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最后,实行部分资源的有偿转让。在资源产权得到明确界定,价格被确定的基础上,使资源环境的产权能被转让,使资源被用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1]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思考[N].光明日报,2003-11-03(B4).
关键词:规范;规制;政府;企业;经济法律行为
一、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规范
(一)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
“只有控制政府的权力,使之处于法律结构之下,政府才不至于扭曲市场、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对政府干预的控制首先表现为法律规制,即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界定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责任。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对政府干预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宪法变迁和制度变迁,特别是通过合理的宪法规则约束政府干预。“对政府活动或政治过程加以根本性的有效宪法约束,极为重要”。对政府干预的法律规制应着重通过以下环节予以实现:
其次,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落实依法行政。因为政府干预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来实现的,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是对政府干预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保障,随着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尽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关于政府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同时由于适用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政府经济法律行为未受行政程序的制约,促生了了行败,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尽快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程序法,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案卷阅览制度、时限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制度、委托制度、联合决定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以及行政协助制度等,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进而提高政府经济法律行为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克服,减少行败的滋生空间,提高行政效率。
(二)对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的程序规范
设置程序来规范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可以更好地实现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以实现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对政府的经济法律行为进行程序规范,就应该做到:
首先,加强和完善集体领导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事情的决策过程中,应当着重强调集体决策,依据规章制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处理问题,做出决策,一切违反民主、规范和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视作无效行为。从而避免使“众言堂”变成“一言堂”,以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关键词:循环经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作者简介:李英东(1973-),男,陕西延安人,经济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制度经济学和城市经济学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者互相补充。正式制度包括政治(与司法)规则、经济规则以及契约。非正式制度包括习俗、传统、禁忌等非成文的规则。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执行的形式与成效共同决定经济活动的性质。特定的制度构成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和约束结构,制度透过其安排之日常生活的结构而减少不确定性。对于具有最大化自身利益的主体――企业、政府官员等来说,特定的制度结构就是这些主体进行私人成本和收益核算的外部环境或约束条件。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能源相对短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水平低下,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是一种线性的经济发展方式。这与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制度结构有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将“资源-产品-废物”的线性物质流动方式转变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与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而实现从粗放式经济增长转向集约式经济增长,有赖于制度重构和制度创新。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正式制度安排的建构与创新
(一)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推动循环经济各项制度创新
1.政府管理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扭曲
对于非市场环境、资源产品和服务以及循环经济的其他领域,纯粹的市场机制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因为很多环境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不能反映生产这些产品所消耗的所有资源的价值,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不相等,所以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因此,往往需要政府干预。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存在国家管辖范围宽泛与国家实际渗透社会能力软弱的矛盾,即国家专制权力过大,国家提供基础的能力却相对不足,公共产品的供给赶不上公共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家的各项有关资源与环境的正式制度安排和政策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支持,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国家治理机制的缺陷制约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约着循环经济模式的广泛推广。对于企业排污、环境污染等问题,政府监督和惩处制度不严格,企业往往可以不为排污承担应有的责任;官员的腐败行为使较为普遍,使环保与循环经济的政策与法规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2.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前提
在改善国家治理机制方面,应当从动态的社会演变中来不断地修正和调整政府职能,有效地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建构权力平衡机制。法治是防止政府行为失范、保障其发挥基本职能的最重要的手段,确立法治秩序有利于约束政府的任意权力,实现政府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具体激励措施和程序改革只有在良好的政府治理和制度环境中才能有效运作和贯彻。
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才能转变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政府法律与政策实施的有效性,防止腐败、政府不作为造成的政策与法律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才能既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税收调节等方面的必要职能,又防止其行为的变异对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损害,使政府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充当至关重要的角色,制定一系列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制度并执行这些制度。
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与政策创新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各项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法律与政策措施才能更有成效。
在制定循环经济法规的同时,当前我们应抓好有关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如制定能源法;修改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制定节约用水的法规、节约原材料的法规、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法规、节约石油的法规、建筑节能的法规、促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具体规定等(盛华仁,2006)。
(2)在控制污染和环境问题上,应采取政府规制与市场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在如何控制污染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思路,一是控制(command-and-control)或直接控制方法(directregulatoryapproach);二是市场激励方法(market-basedincentiveapproach)。前者指设定环境质量指标,通过立法手段强制执行;后者指利用修正的市场机制保护环境。
通常考虑的可能方案有庇古税、排污权交易、命令和控制措施。庇古税即为污染税,是由Pigou(1920)提出的。它既可以对污染直接征税,也可以对减少污染行为进行补贴。可交易的排污权可以由政府发给厂商,厂商间可以一定价格交易,政府也可以通过拍卖出售。命令和控制措施是政府直接管制污染,方式可以是设立工厂的排放标准,也可以要求工厂达到某种技术标准。
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激励方法比指令控制方法更有效率。指令控制方法至少有以下低效率问题:管理者需要消耗资源以得到排污者的有关信息,需要知道各个企业不同技术和不同的污染控制成本,而市场激励方法使排污者可以选择采取
什么方式减少排污,如何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对排污标准作出反应。例如,在收取排污费的情况下,排污成本低的排污者愿意安装污染处理设备,而排污成本高的排污者则宁愿支付排污费。这样,污染处理的工作就会由控制成本低的企业来做,整个社会的控制成本就会降低。因此,一般来说(假定排放的是非持续性污染物(non-persistentpollutants),命令控制方法比市场激励方法的控制成本要高。
(二)产权制度改革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条件
产权是具有节约功能的主要制度,它能内化外部性(Al-chain,1959,1965;Demsetz,1967)。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通常会诱导所有者节约资源。当人们拥有资产时,会避免耗尽资产,并尽可能对其所拥有的稀缺资源进行最佳的长期应用。经验研究表明,现代大众社会里,保护资产,包括保护自然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清晰界定的产权。在可行的场合,允许私人所有者就稀缺的自然资源索取排他性产权有助于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明智的看管。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使交易自然资源的产权变得可交易,从而使希望在物质资源上进行长期投资的人能有机会赚取长期的物质回报,自然就较可能得到保护(柯武刚等,2000)。
1.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关键的问题是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晰或多重产权问题。例如,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但在环境产权没有明晰的情况下,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有使用环境资源的自由。这造成的结果是能够产生正外部性的环境资源(如树木、草坪、环境基础设施等)会出现供给不足,而接纳负外部性的环境资源(如大气、水体、土壤等)则会被过度污染。一方面,投资者没有为其付出的成本得到全部收益;另一方面,污染者没有为其产生的负外部付费,也没有对环境资源进行补偿性的投入,结果可能是环境资源由于投入不足和过度使用而产生破坏、退化甚至衰竭现象。资源浪费问题往往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表现更突出。一些浪费或污染行为也与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有关。例如,一些大学和事业单位办的或挂靠在其名下的企业,用着这些单位的水、电等资源,企业却独立核算,它不会节约水、电等资源,因为其部分使用成本是外部化的。
2.通过明晰产权与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产权学派认为,治理环境的关键是明确环境资源产权,让市场来决定环境资源的配置,以实现最优资源配置,从而达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最终目的。科斯的产权解,是明晰地界定产权,并在完美市场下交易产权,产权可以赋予污染者,也可以赋予“受害者”。科斯认为,在资源的产权有保障的前提下,应当由排污者和该污染的受害者谈判,通过贿赂或补偿来自行解决污染问题。
首先,继续推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将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是解决资源浪费问题的重要途径。目前出现的资源浪费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与产权改革不到位有关。由于所有者缺位,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称,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阶层疏于对资源的节约,造成资源浪费和非效率配置。
其次,应改革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我国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在资源开发利用以及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过程中,资源的占有、使用、处置、经营均由国家来决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国家所有的代表主体不明晰,从而造成了对资源占有、使用上的矛盾。例如,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争夺油田、煤矿的开发权,在资源的保护上又互相推诿,致使大量的矿产资源型城市和地区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恶化,持续经济增长难以为继。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产权关系,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在推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还需要大力保护和实施产权。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是国家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是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节约资源的前提与基本保障。比如,那些小造纸、小炼油之类的“十五小”工业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政府没有有力地保护附近居民、农民拥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如果政府明令受害者可按单位排污量得到赔偿,居民的“维权”行为就足以对抗地方保护主义和环保部门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价格制度改革
当前,一些基础性资源和能源的价格制度不合理,定价权依然掌握在政府与垄断国企手中。例如,水、电、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太低,浪费严重。在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不断提高的状态下,环境资源的零价格制度导致了环境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了能源危机、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当前,应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1.自然资源政府指导价格的制定
学术界产生了影子价格模型、边际社会成本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市场估价模型等多种定价理论和模型。采用边际机会成本法确定自然资源的政府指导价是比较合适的。边际机会成本法能够将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代际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度量出使用资源所付出的全部代价。自然资源的边际机会成本不仅包括生产者开采自然资源所花费的财务成本,而且还包括生产者从事生产应该得到的利润,包括因开采自然资源对他人、社会和未来造成的损失,并反映了自然资源稀缺程度变化的影响。
2.自然垄断性资源价格的制定
(四)构建充分竞争的市场制度
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市场领域是各个经济主体活动的主要舞台。在市场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和成本、激励和约束是明确的和对应的。因而,市场比政府更能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既能提供适当的激励,也能处理当地获得的信息,还能利用分散于无数个个人习惯和倾向中的实践性知识。有效率的市场运作是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光,1998)。
要降低消耗,节约资源、能源、土地等生产要素,不仅需要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一般来说,非正式制度包括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非正式制度主要由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价值观念、习俗习惯等构成。非正式制度减少了衡量和实施成本,通过伦理道德的软约束,激发人们内心理念来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目标。确立循环经济的价值观与社会共识,树立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建立循环经济运行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立循环经济的价值观与社会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居民财富积累不断提高,勤俭节约的传统的生活习惯和美德逐渐被人们淡忘,出现了忽视成本控制、资源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的现象。在生活方面,许多人过分追求高消费、超前消费的生活方式,忽视资源供给条件,忘记了资源往往具有不可再生性。
循环经济是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贫乏、生态环境脆弱的中国来说,发展循环经济,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唯一理性选择。
我们应确立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参照的新的政绩观。近年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为实现GDP的高速增长,片面追求重化工业超常规发展,使各种资源与能源消耗全面上升。有的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短期经济增长,不惜默认或支持本地企业排污。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片面注重GDP增长的现象与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评价制度有关。这种评价制度使他们过度追求短期GDP增长彰显其政绩,而不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在片面追求GDP增长的干部考核制度下,许多领导干部过分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循环经济与环保工作进展不利的重要原因。应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使各级干部都能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是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的思想,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
我们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在全社会树立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观念,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与忧患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及公众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循环经济既依赖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的调节,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鼓励公民和企业参与有关自然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决策活动,以及鼓励发展诸如环境保护协会等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等,可以有效地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公众出于对自身权益的考虑,会通过舆论等特定机制自发地监督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促使生产者自觉遵守环境法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公众自发形成的NGO是其实现环境权益的机制之一。NGO通过影响国家的资源与环境政策、开展针对公众的环境教育等途径,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NGO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实施监督,并利用专业知识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中的问题(樊根耀等,2005)
非政府组织由于具有信息的优势,它对企业的监督成本往往小于政府管制。政府只要规范和激励非政府组织,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节约管制成本。非政府组织作为非正式制度约束,其约束力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具有强制性,但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能起到正式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运行往往过多地依赖于政府,由公众自发参与而形成的自主治理制度严重不足。如何引导公众的消费行为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调动公众监督生产者的积极性,培育中国式的NGO,是我国当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中的重要课题。
三、小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交互作用发展循环经济
正式制度能够降低讯息、监督和执行成本,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人文、社会环境和土壤。例如,一些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循环经济法规在我国实施的过程中会变形,缺乏与之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缺乏良好的非正式制度会使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大幅上升。
正式制度往往靠政府机制强制实施,一系列正式制度安排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规范与准则。但仅靠正式制度安排不可能解决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习俗惯例、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宗教等,通过对交易主体激励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通过提高主观自省与自觉,会对形成节约资源的社会风气、提高市场效率产生很大影响。只有将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的渐进演化结合起来,改变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提高能源与资源的利用水平,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以及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的协调,我国循环经济事业的发展才会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与支持。
关键字:公平,效率,竞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
目次
一、导论—两个经济时代的启示
二、市场·竞争·效率
三、社会·分配·公平
四、经济法与民商法
五、总结
一、导论-两个经济时代的启示。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二者最大的变化就是微观上从讲公平到讲效率,宏观上从讲公平到讲效率。(1)
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市场经济阶段。反思两个经济时代,最大的区别就是二者利益分配目标不同了,微观和宏观领域的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的利益分配目标:微观、初次分配的主要目标是公平优先、生存养人;宏观、再分配的经济目标是效率优先、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政府除了是社会行政管理者之外,还同时兼有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身份,甚至作为国企的直接投资者。它既要当市场的“裁判员”,又当市场主要的“运动员”,他经常要代替企业而直接去搞微观运作,它主要目标是为了追求具体企业的效率,因而往往失去了公平。但另一方面,企业—因为他们是国有企业,承担政府下达的社会行政目标,要解决就业和公平分配问题,要追求“生存养人”的利益目标。企业搞了公平,也就失去了效率。所以。计划经济最终是不公平也不效率的经济体制。
而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目标与计划经济截然相反。如下图所示:
微观宏观
计划经济追求公平优先生存养人公平效率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效率公平
市场经济追求企业资产最大化追求社会公平生存养人
当中国的市场经济最完善时,最强的市场力量和最强的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就逼近了这样一个成熟的目标:最有效率的初次分配和最公平的再分配相结合。(2)
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
-艾哈德(3)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缺乏了竞争的市场是一潭死水,散发着冲天的恶臭;是枯萎的花儿,低垂着丧气的脑袋;是无心的僵尸,失去了生命的灵魂。而充满竞争的市场犹如一泓泉眼,流淌着汩汩的生命之水;犹如一朵盛开的花儿,散发着扑面的清香;犹如健壮的青年,充满着朝气与活力。“任何真正的竞争都是高度主动积极创造型的竞争,这种竞争能最大限度的激发人的聪明才智,促使人奋发图强,大胆冒险,不断进取”(4)
竞争是动力。“如果说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是一切阶级社会进步的动力的话,那么在和平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竞争同样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甚至是更一般、更持久的动力。”(5)列宁认为,竞争“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配置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6)
竞争是压力。适者生存,劣者淘汰-这是大自然普遍应用的法则。不进则退、不优则汰。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每一个市场主体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又转化为巨大的动力。
竞争是共赢。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竞争者之间在压力和动力的本能驱动下,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也就提高了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益。“竞争的目的不是要消灭竞争者,而是通过更好的和更灵活的管理超过竞争对手,以造福消费者,从而也有利于自身的收入。”(7)熊彼特指出:“如果社会主义社会把经济刺激实行的远超过赛跑的马和机器所要求的限度,一定是大有所获的,这种刺激是有价值的社会性质的努力的推进器。”(8)
所以,竞争就意味着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9)竞争使人尽其才。同时,竞争者必须以最低的成本生产提供最好的商品或服务,这有利于减少浪费、节约资源,是物尽其用。“竞争促使人们把事情做到极致,讲究效益。实践证明,竞争是效益制度,哪里没有竞争,哪里就没有效益”。(10)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就是效率经济。这种经济体制的反向表述就是计划和垄断。这是两个相继发生在中国经济体制中的现象,是效率的对立物。
计划经济时期,前已论述,妄图通过计划达到微观领域的公平。“不管计划用最现代的计算方法能够多么详细地、迅速的和准确的计算出复杂的关系,计划还是要受矛盾的利益状况的影响,而没有市场机制,就会造成计划和现实经济的最优发展和现实发展之间的最大脱节”。(11)所以,计划经济并没有达到微观的公平。计划一切,使广大民众的自我设计权利、自我拼搏精神丧失,说到底是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自主权,是对芸芸众生的精神的蔑视。“当一个全面的计划成为社会一切经济决策基础的时候,个人的经济自由就被大大减少了,个人看不到自己的物质需要和愿望,作为经济活动的目标而被满足,而是论为实现计划目标的工具”。(12)
一切经济问题的基础是人具有两重性-经济人特性和社会人特性。所以也就有两种公平:从经济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竞争条件和机会的公平;从社会人角度看,公平是指结果的公平,即现实中的社会平等。(16)
在此,我仅站在社会人的角度来讨论结果的公平。因为机会的公平也即微观的公平形式的公平是和效率相一致的;而结果的公平也即宏观上的公平实质的公平却和效率不尽一致。
在横轴右半面的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在这一阶段,社会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分配还不尽公平,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效率也越来越
高。人们创造的社会财富也开始增多。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社会逐渐趋于公平。但是当效率达到一定水平时,公平达到了最高点A点时,如果效率继续提高,就以牺牲结果上的公平为代价了,社会分配相差越来越远了。
“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17)
而我们现在的人类社会大都已步入后阶段了。所以说当我们把社会福利当作经济活动的终级目标进行动态分析时,一个社会并非是效率越高越好,也不是社会收入分配越公平越好。“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就要求公平与效率之间实现最优的组合,这种最优组合要求的条件是:公平的增加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边际社会福利)与因公平的增加引起的效率降低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少(边际社会福利)相等。或者说,效率的增加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与因效率提高引起的公平的降低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少相等”(18)单纯依靠微观上市场经济的作用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组合,市场能够保证效率的不断提高,但却必然带来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这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效率通过市场获得实现,公平是靠政府在再分配领域实现的。不能片面追求无效率的公平,也不能片面的追求无公平的效率。如果社会失去了效率,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如果社会失去了公平,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社会的矛盾必须得到解决和缓和,社会的各方面利益必须得到平衡。“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群体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衡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19)从这种角度上说,经济法是一部平衡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公平,达到社会正义的法律。
在此,我比较赞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20)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旨在最大限度的提供地位最不利人的期望,是一种关心不幸、照顾弱者、辅助穷人的原则,因而也是一种博爱原则。
四、民商法与经济法。
作用于微观领域法律不仅有经济法,而且有民商法。我以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旨在实现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但是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经济法是政府管理,通过政府规范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外部性的行为;而民商法是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是内部性的行为,民法规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活动;商法规范每个企业的资格和内部管理。
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是这样来评价民商法的“民商法虽然以个人为本位,重在维护个体利益,但它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因而能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由民商法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民商法秩序。”(21)
通过前述,我以为,作为完整的、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应称之为民商经济法秩序了。
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历史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们所要做的就是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一切,用发展的视角去挖掘和遵循自然规律。经济法其实就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在西方国家是适应19世纪反垄断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中国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后起的社会立法必然要借鉴吸取先行的民商法中的有益因素,为己所用,这就决定了社会立法的综合性。德尔马尔默尔利用一种鸡尾酒调制方法来说明经济法的综合性或者混合性:“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发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撮民法调味;撒进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22)正是由于经济法的时代性、综合性,意味着它必然担负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历史使命。我相信,随着经济法这门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法一定会越来越趋近于它的价值理念和制度精神-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
索引:
(1)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何晓星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2页。
(2)《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何晓星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35页。
(3)《来自竞争的繁荣》艾哈德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4页。
(4)《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邱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第288页。
(5)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邱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第122页。
(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5页。
(7)《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奥塔·稀客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5页。
(8)《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熊彼特著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62页。
(9)《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程恩富著载法律教育网2004年。
(10)《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邱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第288页。
(11)《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奥塔·稀客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5页。
(12)《理解市场经济》以萨克森登著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8页。
(13)《竞争法在中国:现状及展望》盛杰民著摘自《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第299页。
(14)《竞争法在中国:现状及展望》盛杰民著摘自《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第299页。
(15)《经济学分析法学》张乃根著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45页。
(16)《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何晓星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615页。
(17)《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98页。
(18)《公平、效率与社会福利》任太增著摘自法律教育网2003年6月18日。
(19)《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398页。
(20)《正义论》罗尔斯著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66页。
(2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漆多俊著载《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第105页。
(22)《经济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役·史朗斯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2页。
参考书目
《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邱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破解中国期市场经济之谜(下册)》何晓星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一)价值
在讨论经济法的价值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价值。通常而言,价值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①。它蕴涵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需要。主体是价值的发现者,享有者和评判者:客体是价值的载体,是具备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属性的事物或行为:需要这一要素是价值是否存在的关键,可以说,有需要就有价值,反之亦然。价值的超越绝对指向的意义,使价值具有了精神追求、崇高信仰的意义。价值又具有多元性,它的主体、客体、需要都是多元的。
价值是个辩证的概念,必须用辩证的方法来把握。片面强调价值的“一”,必然导致绝对主义的价值观,片面强调“多”,又会导致相对主义的价值观;夸大价值的客观性,忽视价值的主观性,会陷于教条主义之中,反之又会陷于唯心主义的泥潭;静止对待价值范畴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夸大价值的绝对运动又会滑向价值虚无主义的深渊。
(二)经济法价值的特征
经济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其价值的辩证属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的价值应是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的辩证统一。经济法的一般价值是指,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一样,都是国家颁布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作为共性意义上的法律所共有的对社会的一般调控功能和规制功能;经济法的特殊价值是指它所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因为经济法是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的结果,是公私交融的法,相应地,它就具有公法部分价值与私法部分价值共同融合成的特殊价值。
最后,经济法的价值是静态价值和动态价值的辩证统一。经济法的静态价值是指在国家的有效干预和宏观调控下,经济法能够保障经济处于一种稳定发展的状态。经济法的动态价值是指当经济出现波动时,经济法能够通过国家干预使市场秩序回到正轨,经济运行恢复正常。在维护正常的市场和经济秩序时,对经济和市场的失序作出灵活的应对,正体现了经济法静动结合的价值取向。
(三)确立经济法价值的必要性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②”。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这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研究的逻辑结果和必然延伸,在经济法学体系的构建中,需要明确界定经济法自身的调控范围。在相应的法哲学层面上,就要求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否则,对价值目标研究的冷漠,必然导致经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与不当,进而反过来影响或波及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
其次,这也是建构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论认为,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要求各子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应当是完美无缺和统一有序的。在此不妨把经济法看作是一个大系统,那么经济法中的各部门法便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在经济法学的各种法律范畴中,担负着促进各部门经济法协调统一功能的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即只有将经济法价值目标明确界定,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可以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价值的紊乱而相互冲突。
再次,经济法价值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经济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作。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制,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然要依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架构;此外,当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而执法者又无法借助于一般冲突原理加以适用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有力工具。
二、关于经济法价值的诸学说
“只要正确地理解价值讨论的潜在意义,那么这类价值讨论不仅是有意义的,而且具有最大的实用性③”。对经济法价值问题的讨论,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早已展开。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其实也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论证过程。目前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论述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学说:
(一)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
(二)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⑤
(三)整体秩序公平说
该说认为“效益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fIJ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⑥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
(四)社会公平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经济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⑦
(五)整体效益说
该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因此,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⑧
(六)经济自由说
该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因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因此“作为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法,经济自由应是其现阶段的价值追求。,,⑨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效益、自由等方面,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目前尚无一致的认识。
三、经济法价值的建构
确立经济法的价值,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方面,经济法价值必须反映和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特质。不同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价值,相应地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决定了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如有学者主张经济法的经济价值为:“以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为使命,保证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落实,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⑩。”但此项价值并非经济法所独有,其它部门法,如民法、商法,甚至行政法将其纳人自己的价值视野又有何不妥呢因而该项价值只宜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之一般性任务,纳人经济法的价值,难以反映价值之前置定语“经济法”所独具之特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价值由于体现了经济法的根本性任务或追求,因而应当更为抽象和一般,过于具体的表述、缺乏理念的提炼与概括的认知都不应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经济法的主导性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长,社会财富的最大值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目标就是效益。但是这里的“效益”只具有总体意义,而不具有个体意义。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规制和管理的法律。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为此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就成为重中之重。社会整体效益优先必然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因为它代表了经济法的根本特点和基本精神,使其有别于其它法律部门尤其是传统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效益是一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微观的成果仅仅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
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而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构筑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弥补民商法的不足。
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人与产出的比例关系。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以保证有充足的公共产品保障人民生活,完善社会福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充分发展物质文明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改善人文和自然环境,优化和发展人的自身价值,促进人类进步,还体现为国家或民族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益实现的最优化,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等等。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符合其自身的特性。经济法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具有经济性,经济法的特征决定了它应当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社会整体公正
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正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和把握。首先,经济公正指的是机会的均等和规则的公正。从这一点来讲,公正和效益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正决定效益,效益是公正的必然结果。因为公正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某种投人,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正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人分配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人分配不公正,投人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而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人,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地配置。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而决定的。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理论抽象应当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中去寻找。“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⑩”。国家之所以不能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在于自由竞争的发展导致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所以,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惨遭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出面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规制国家的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很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为主导价值而出现的。
2、信息化管理
3、弹性化管理
进入知识经济社会,管理将从相对固定的组织系统向富有弹性的组织系统演进,管理体制从只注重任务的硬性向兼顾人性的软性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从侧重刚性向更加注重柔性发展,这是管理发展又一个重要趋势。过去在组织管理中,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组织系统,长期固定不变,显得僵硬。现在由于企业内外环境的快速变化,要求组织机构趋于灵活而富有弹性,以求信息畅通、行动敏捷,增强其环境适应能力。为了精简相互沟通渠道,降低沟通成本,组织管理幅度将增宽,组织管理层次将减少,组织管理权力将由集权向分权转变,这既有利于发挥下属人员的专长和创造精神,又有利于使企业领导者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高层战略决策问题上。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以虚拟组织、物联网、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跨文化经营等为代表的网络经济必将飞速发展,组织机构必然会越来越趋于随意和多样化,相应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也必将趋于弹性化、软性化和柔性化。
4、战略化管理
5、创新化管理
关键词:市场经济;稳定;经济法;应用
一、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体制的重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控制经济发展和市场运作的一种法律,经济法的制定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实现了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维持经济市场竞争的公平
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公正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法的制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准则,并保证各个行业在经济运作过程中的公平、合理、合法,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加稳定。
(二)协调市场与政府关系
政府根据当前的市场经济制定经济法,并依据经济法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市场则根据经济法调节对市场的运作。经济法的制定使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得到加强,政府不仅可以随时掌握市场经济发动向,还可以根据其发展变化和产生的问题对经济法进行更新,使之与当下的经济发展更贴合,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促进建立和谐的社会
经济法保障了市场经济开展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经济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因而,经济法是促进社会和谐建立的一种重要手段,执行经济法,能够使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行为开展过程得到控制,使经济发展速度与社会发展更适应,社会发展更和谐。
(四)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开放的市场经济,虽然为市场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经济法的制定约束了市场经济行为,并对经济市场中产生的不利因素进行调控,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了其安全、稳定发展。
(五)完善现有的市场经济
我国的市场经济也称自由市场经济,变现在产品价格由市场来定,但自由市场如果没有法律和规范的约束,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受控制,增加了经济风险,出现经济危机。经济法的制定不仅能够完善市场经济,而且对推动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
(一)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发展的产物
经济法是政府根据我国特有的经济形式,并对经济发展的形式和经济体系进行分析、调查、统计而制定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参与制定出经济法,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控制与引导,使我国经济市场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依据市场经济制定
市场经济是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物,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所在,市场经济的诞生为经济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目的是为了促进其实施,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整,保证其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单行法规较多
我国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各种经济行为都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广泛的特点使得我国经济法有很多单行法规。我国经济法单行法规多、综合性强、覆盖面广,经济法涉及我们生活的各种领域并对我们的生活进行调整,因而对社会具有巨大影响力。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
我国的经济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在经济法中,不仅说明了执行者的权利、义务,还对法律条例进行了解释说明,规定了责任、调节及仲裁。
三、经济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赋予了经济法新的任务,如何控制我国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内容并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市场经济对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控制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程度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自由交易、自由定价为形式并在交易过程中以公平为原则的经济,又称自由经济。自由经济的自由、开放性,使得在交易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几率很大,对我国的金融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经济法的制定,使之对风险进行控制,防止经济自由发展,降低了金融业的风险性,促进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保障经济行为合法性
经济法能够控制我国各行业中的行为并保证其合法性,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应用不经能够对经济运作者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还能保证交易的成功率提高了我国经济效益。经济法在执行中可以有效的对一些不法商人和不法行为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惩戒,减少了经济开展中的不良经济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顺利开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促进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互动
经济的开展离不开有效信息的传递,经济信息与经济行为的紧密结合极大地提高了经济运作的成功率,提高了经济效益。经济法的制定对经济活动提供了合理、合法的交易前提,并指导经济活动的经营方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只有通过紧密合作、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不断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经济互动传递信息,尤其是重视经济法传递的信息,才能有效提高经济,促进我国经济朝着合理、合法、良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