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他们有的是孤儿,有的是的父母外出打工、无人照管,有的父母双双服刑、生活无着。对于这样一些孩子,政府和社会要承担起对他们的监护责任,及时予以救助和保护。为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或者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这就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救助、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定职责,如果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这些法定职责,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一)有关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要由主管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两者是不同的:
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有关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罪名有: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和收留抚养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