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那么关于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第二条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上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贷款通则》(试行)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十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一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

(一)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一、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二、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承兑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五条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延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是否延期由贷款人决定。

二、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六条贷款利息和利息管理一、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二、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三、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四、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五、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由利息贴补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借款人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三、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六、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业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七、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第十九条借款的权利

一、可以向多个独立的贷款人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

五、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把外币贷款串换成人民币使用。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企业融资法律法规主要是贷款方面的法规,一般贷款是需要信用或者担保人,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信用一般都很好,银行也很放心的将大量资金放款给企业,而中小型企业就需要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得资金。而法律法规就是在保障多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贷款方还是放款方都不能损失太多的资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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